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于1992年由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历经近20年的探索、发展,在2009年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国家战略。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有助于发挥上海的比较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全国,而且是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应对金融业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中,受到市场环境、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开放程度和人才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税收政策不仅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更可以通过影响其他因素而对金融中心建设产生综合影响。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金融业税负和税收政策经验,分析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伦敦商业智库Z/Yen以金融中心的经济环境、金融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声誉和综合因素为指标,从多方面对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进行综合排名,并结合金融中心的辐射范围、金融业的广度和深度三个方面将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划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和跨国性国际金融中心。Z/Yen每年两次公布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迄今为止已经发布19次。从2016年4月公布的最新指数(GFCI19)来看,伦敦、纽约、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东京在86个金融中心中综合排名前五,称五大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排名第16位,与五大金融中心有明显差距,称跨国性国际金融中心。
自2013年9月公布GFCI14以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排名始终在1621名之间波动,表明上海在近几年国际金融中心中的地位较为稳定,但这也说明上海当前确实处于国际金融中心的第二梯队跨国性国际金融中心,要建设成为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借鉴五大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税负与政策的经验,寻找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
一、五大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业税负及政策比较分析
根据形成时间和方式的不同,五大国际金融中心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伦敦、纽约和东京得益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体系和制度不断完善,吸引金融机构和人才聚集,在市场导向下逐渐形成金融中心,称为传统国际金融中心,其方式是市场导向。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得益于亚太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等多方面优惠政策的驱动下,不断放松金融管制,吸引资本和金融机构的聚集,在近些年成长为可与传统国际金融中心比肩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其方式是政策推动。两类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业税负及政策既有共性,也有差异。
(一)五大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整体而言,伦敦、纽约和东京等市场导向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税制设计比较完备,体系复杂,而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政策推动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税制设计较为简单。
1.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五大国际金融中心除纽约外,均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制度设计有三个特点:第一,对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如,伦敦对核心金融业务采取基本免税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新加坡在对核心金融业务给予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抵扣部分进项税额。除以上两种方式外,新西兰对核心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第二,对辅助金融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第三,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2.公司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体现多层次优惠。除纽约由联邦征收累进的公司所得税外,其他金融中心多采用单一或差别比例税率。市场导向的金融中心税率较高,政策推动的金融中心税率较低。公司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体现多层次优惠,具体有以下方式:第一,根据金融业特点设置税前列支项目,如东京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风险资产设置多种用途的准备金。第二,设置多种方式的投资抵免,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投资根据投资金额按固定比例在税前扣除。第三,对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所得税减免,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研究开发基金拨款的所得税减免等。
3.资本利得税实行多种减免优惠,甚至免征。市场导向的国际金融中心对资本利得实行多种减免优惠,如,伦敦对资本利得实行税收减免、税收抵免和费用扣除等优惠。政策推动的国际金融中心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均免征资本利得税。
4.个人所得税税基广泛、扣除合理,税率设计差异化。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广泛,税前扣除项目涉及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等,体现了对基本生活的保障,较为合理。五大国际金融中心均采用累进税制,但具体税率设计呈现差异化,除纽约联邦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次达7级外,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均不超过4级。市场导向的国际金融中心税率较高,而政策推动的国际金融中心税率较低。
5.社会保障税(缴费)制度规定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联系密切,呈现个性化特征。伦敦、纽约的社会保障筹资采取社会保障税的形式,体系完善,而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社会保障筹资则采取社会保障缴费形式。各金融中心社会保障税(费)率水平不一,但均与其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相匹配。
(二)五大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税负比较分析
1.市场导向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税负高于政策推动的国际金融中心。如上文所述,五大国际金融中心对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业的间接税税负很低,主要税负来源于直接税。从企业层面看,金融企业承担的直接税税负包括企业所得税和由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缴费)。如表1所示,伦敦、纽约和东京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显著高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而伦敦、纽约和东京的社会保障税(费)率显著高于中国香港,新加坡的社会保障缴费率虽高于纽约和东京,但低于伦敦。整体而言,市场导向的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税负高于政策推动的国际金融中心。从个人层面看,金融从业人员的税负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由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缴费)。如表1所示,伦敦、纽约和东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显著高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虽然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费)率较低,但整体税负更高。
2.呈现所得税税负下降,间接税税负上升的变动趋势。公司所得税税负呈下降趋势,如伦敦和东京在金融危机后显著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负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而在金融危机后,为鼓励就业,纽约等金融中心都通过调整免税(费)额或降低税(费)率等方式降低社会保障税(费)负担。与所得税税负下降不同,间接税税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在金融危机之前已经显现,在金融危机之后更加明显。主要方式包括提高增值税税率和开征银行税。
(三)税收政策对五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式比较分析
1.税收政策对两类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式不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市场导向的国际金融中心较政策推动的国际金融中心而言,税收制度更为完善,体系复杂,税负更高。由此导致税收政策对两类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式不同。对伦敦、纽约和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而言,税收政策作为完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的形成;对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而言,税收政策的作用方式为通过较低的税负和税收优惠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流动、集聚,形成金融中心。
2.税收政策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税收政策在两类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中的主要作用方式虽然分别体现为制度建设和税收优惠,但均与其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相适应。市场导向的传统国际金融中心因发展较早,更加注重建设完善的制度环境以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发展,而政策推动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因起步较晚,需要通过税收优惠和税负优势吸引资本和人才流动,实现赶超。更为重要的是,伦敦、纽约和东京分别作为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中心城市,税收政策需与其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持一致,难以大范围地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或采用显著的低税率;而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本身作为一个地区或国家,具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其税收政策自主性和灵活性较强。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国际金融中心面对新兴国际金融中心的崛起,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主动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而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税收制度和体系的完善。整体而言,五大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都注重提高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制度环境的法制化、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上海金融业的税负分析
(一)税负测算数据基础和结果
上海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和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业。金融企业税负主要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营业税,两税收入合计占上海金融业税收的比重超过70%,占银行业税收的比重超过90%。为测算上海金融企业税负,采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库对20082014年A股市场中47家金融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其中银行业16家、保险业4家、证券期货业23家、其他金融业4家。从金融业上市企业缴纳税收占全国金融业税收的比重来看,47家上市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20082013年间占比平均值均超过60%;从行业资产占比来看,银行业上市公司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比重超过80%、保险业达80%、证券期货业近70%;从数据质量来看,上市公司的数据更为公开、相对完备。因此,47家金融业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可以较好地反映上海金融业税负的整体水平。
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剔除了年度内数据有缺失、实际税率小于零的企业样本。税负的测算方法则借鉴王鲁宁和胡怡建(2012)提出的税负率,即用税收占税利总额的比重来反映金融企业税负状况。同时,为客观判断金融业税负水平的高低,选取同样以课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文化与传播业等六个行业与金融业进行比较分析。
金融业整体和四大细分行业及其他行业在2008-2014年流转税税负、所得税税负和总体税负的平均值如表2所示。
(二)金融企业税负水平及结构分析
根据表2结果,金融企业总体税负为30.98%,流转税税负为4.78%,所得税税负为22.02%。流转税主要为营业税及附加,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一般为3%,即金融企业流转税法定税率为5.5%左右。显然,流转税税负已非常接近其法定税率。具体到各细分行业,银行业和其他金融业总体税负高于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6.21%,明显高于其法定税率,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是金融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金融业整体和各细分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均显著低于法定税率25%,税负处于合理区间。以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税负则已接近甚至超过其法定税率,税负偏重。
(三)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税负比较分析
根据表2结果,从流转税税负来看,金融业远低于房地产业,而显著高于其他行业,居第二位。房地产业因其行业特点,流转税税负较高,达9.69%,而其他行业则基本低于3%。可见,金融业的流转税税负相对偏重。从企业所得税税负来看,金融业税负为22.02%,虽明显高于信息技术业和传播与文化产业,但明显低于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和社会服务业相近。可见,金融业的所得税税负并不偏重。从总体税负来看,金融业税负仅高于传播与文化产业,低于其他行业。因此,金融业呈现总体税负不高、所得税税负适中、流转税税负偏高的特点。
三、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分析
以五大国际金融中心的税负和税收政策实践为参照,结合上海金融业税负情况,发现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企业税负结构性偏高,从业人员税负整体偏高
从金融企业税负来看,上海金融企业2008-2014年间平均税负为30.98%,虽高于以税率低著称的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但显著低于伦敦、纽约和东京。就不同行业税负比较来看,金融企业税负仅高于传播与文化产业,低于其他行业。因此,金融企业整体税负水平并不高。进一步考察企业税负结构,发现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为20%左右,处于合理范围,但流转税平均税负较高,明显高于大部分课征营业税的行业。与五大国际金融中心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相比,上海金融企业以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税负较重。因此,上海金融企业税负结构性偏高。较重的流转税税负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影响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削弱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从金融从业人员税负来看,上海工资、薪金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远高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略高于东京,与伦敦和纽约持平,而由从业人员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比例(社会保险税)则显著高于伦敦、纽约和东京。因此,上海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税负偏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海对于优秀金融人才的吸引力,不利于人才集聚和金融业的发展。
(二)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金融企业营业税根据营业额征税的制度缺陷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
1.重复课税,加重负担。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外购的应税劳务已包含营业税,由此导致营业税的重复课税;外购的货物已包含增值税,由此导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课税。金融企业一方面要全额负担进项增值税额,另一方面还要全额缴纳营业税,重复课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2.不利于金融国际服务贸易尤其是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金融服务的进口和出口均需缴纳营业税,且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导致进出口的税收负担较重。与五大国际金融中心普遍对出口型金融业实施零税率相比,营业税的制度设计不利于金融国际服务贸易尤其是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3.不利于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当前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正在由全能型向专业型转变,将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分割、独立,由此导致原有的企业内部业务转变为企业间交易,而每次交易都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阻碍了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
(三)呆、坏账准备金提取缺乏行业特点,计提不能反映贷款资产质量,存在过度征税和提前缴税问题,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于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国际通用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正常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而我国对坏账准备金是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进行提取,但不得超过5,且对呆账准备金只限于金融保险业,按照年末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农村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照1.5%提取。这种方法未考虑贷款资产所含风险,不能如实反映贷款资产质量,降低了金融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同时,银行在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不能在当年及时足额核销,核销数远远小于计提数,导致银行必须提前缴税。而如果银行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提前缴纳的税款就无法在未来冲抵,由此形成永久性的多缴税款。因此,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制度事实上造成对金融业的过度征税,存在税负不公问题,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免征额设计不合理,加重纳税人负担
上海金融从业人员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1.税率偏高。由于金融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较高,适用边际税率较高,尤其最高边际税率45%过高,不仅远高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而且高于东京,与经济更为发达的伦敦和纽约持平。这一税率水平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不仅不利于调动金融高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强化了相关群体的避税动机,造成税收流失,最高边际税率流于形式。
2.累进级次偏多。虽然历经2011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从9级减为7级,但仍明显多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通行的4级。过多的累进级次使税制过于复杂,增加了征管成本。
3.免征额(即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不合理。历经多次改革,由800元逐步调整为3500元的免征额虽然逐步免除了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但并未从根本上体现费用扣除标准应有的含义。免征额的主要问题不在于高低,而在于一刀切式的扣除方式既未考虑不同家庭悬殊的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情况,又不能体现不同地区迥异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成本,有失公平,尤其对于生活成本较高的上海金融从业人员更是如此。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和免征额设计不合理,上海金融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重。尤其与邻近的中国香港、新加坡和东京等金融中心相比,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竞争力,有流失金融人才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五)社会保障缴费率较高,缺乏全国统筹,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
1.社会保障缴费率较高。从单位层面看,上海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率为34.5%,远超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25%的警戒线。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率21%不仅为全国最高,也远高于伦敦、纽约和东京。从个人层面看,上海个人缴费基数居全国前列,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率为8%,明显高于伦敦、纽约和东京的7%、4.55%和6.71%。从单位和个人整体看,上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率约为42%,为全国最高。
上海社会保障缴费率较高是我国社会保障缴费率普遍较高的缩影,其根源在于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而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的历史遗留问题。1997年之前,企业和职工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该群体进入新的养老保险体系后视同已缴费,由此带来两个结果:一是养老保险缴费缺口通过提高后代人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进行弥补,二是企业和职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事实上扩大了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
2.缺乏全国统筹与老龄化问题加重了上海企业和个人负担。在基本养老方面不仅存在缴费率较高的问题,而且缺乏全国统筹,名为统账结合制,实为现收现付制,对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社会保障支出压力很大。上海人口老龄化已是全国第一,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8.8%,而老年人口中的70%(约280万)领取城镇基本养老金,导致上海面临很大的社会保障支出压力,由此倒逼社会保障筹资力度加大。同时,由于部分行业用工不规范,相当一批中低收入者并未如数缴纳社会保障费,这一部分收入缺口事实上由收入中等及以上的各行业从业人员承担。在两种作用叠加下,上海金融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率过高、负担过重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从人才流动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对于人才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业从业人员来说,在上海缴纳和负担的高额社会保障缴费并不一定与其将来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收益对等,这进一步加重了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负担。
社会保障缴费率高、缺乏全国统筹和老龄化等问题使上海金融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负担过重,由此影响企业效率,造成负担不公,削弱竞争力,不利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这一目标,本文提出一个方向、四项改革和一个保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以市场导向模式为建设方向
面对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模式,上海应当选择哪种模式作为建设方向?从地理位置上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似乎是上海在亚太区域内金融中心的主要竞争者,尤其中国香港时常被作为参照对象进行比较。从发展阶段来看,上海要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而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是近些年形成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比早期形成的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似乎更具有可参照性。从当前的改革任务来看,探讨如何调整税收政策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似乎也更符合政策推动的模式要求。从以上三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似乎应当是上海建设的方向。但事实上,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其城市地位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一城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截然不同,而且其最为强大的依托是已经居世界第二的中国经济。这一背景与伦敦、纽约和东京是相同的。
因此,上海应当选择更为相近的伦敦、纽约和东京为模板,以市场导向模式为建设方向。这要求上海要准确定位税收政策的角色,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调整,保持税负稳定并略有降低,给市场以更大的自由,培育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不执着于与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新兴金融中心在低税率上进行追逐,而是不断完善适合金融中心发展的税收制度,提供具有效率和公平,充满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同时,要跳出税收政策的局限,营造金融中心建设所需的政治、经济、法治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二)推动四项税制改革
1.分类处理、分步推进金融业营改增。根据对不同金融服务课税方式的差异,金融业增值税课征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免税法(欧盟模式)、零税率法(新西兰模式)和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三种模式有两点共性:一是对容易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直接收费的金融业务均按照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进行课征;二是对出口金融服务均实行零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三种模式的差异在于,欧盟模式下,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造成重复课税。新西兰模式下,对核心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可完全抵扣进项税额,消除了重复课税,但存在不同类别金融服务间转移收入的可能性,且会大幅减少税收收入。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下,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对前两种模式的折中,可以部分消除重复课税。
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应当分类处理、分步推行金融业营改增。第一阶段,对金融业务分三类实行部分营改增。第一,对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对部分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和跨境金融服务等。第三,存款利息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第二阶段,打通抵扣链条,全面实行营改增。在条件成熟时,将存款利息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解决发票问题,对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支出的息差课征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出口金融业务发展。
2.改革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制度。修订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税前扣除的条件,参照国际经验,根据贷款资产所含风险,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分类提取,并严格规定提取比例。在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过程中,适当降低扣除过程的严格程度,简化扣除步骤和审批程序,避免由于无法获取相关证明文件等程序性障碍而造成永久性多缴税款,对贷款损失准备金予以及时核销,避免提前缴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财政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也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税前列支,以降低企业负担。
专稿3.全面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度增加税收优惠。作为十三五期间重要的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各行业进行系统改革,同时考虑到上海金融业的具体情况和整体改革的进度,也需要搭配一些具体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由分类征收转向小综合,构建劳动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一低一高:整体收入非常低,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依赖非常高。两者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整体收入过低,加剧了对易于征收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依赖程度。由此造成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不高的情况下,部分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税负较高的尴尬境地,也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提出要求:在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不可降低的前提下,降低高收入者因工资薪金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导致的过高税负。从制度根源上讲,个人所得税的尴尬是分类征收模式下税基过窄、税率过高造成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首先在于从分类征收模式转向小综合,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劳动所得合并为一类综合征收劳动所得税,其他资本性收入所得继续分类征收。这种小综合的征收模式可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在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已经非常低、不可再低的情况下,为降低税率创造条件。
第二,降低劳动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级次。根据整体改革构想,对劳动所得税,可在短期内取消45%的最高边际税率,由此级次缩减为6级,最高边际税率降低为35%;长期内取消30%这一档税率,将20%税率降低为15%税率,形成3%、10%、15%、2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应调整适用于各税率档次的收入水平。通过降低税率和减少级次,降低金融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但同时需注意,如上文所述,不可盲目参照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大幅度降低税率,税率设计应有底线思维和渐进改革意识。
第三,考虑区域和家庭差异设计免征额。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高低划定不同的区域,适用不同的基本免征额;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将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住房贷款利息的成本纳入免征额,使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回归其应有的本义。由此合理地降低上海金融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第四,适度增加对上海高端金融人才的税收优惠。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金融从业人员,更需要高端金融人才的加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制度整体改革的进度和上海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有必要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搭配地方优惠政策。借鉴五大国际金融中心的先进经验,通过退税等多种方式适度增加对高端金融人才的税收优惠,吸引人才流动和集聚。当然,税收优惠应有区间意识,严格划定实施范围,界定优惠力度,细化相关规则,明确优惠方式,建立长期的激励机制,使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第五,健全个人纳税信息系统,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制约征收模式的选择。通过健全个人纳税信息系统,加强税收征管,一方面将为分类征收向小综合征收模式的转变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将减少税收流失,为进一步降低税率创造条件。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将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推进提供保障,有效降低金融从业人员的税负水平。
4.多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推动缴费全国统筹。
第一,多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第一个渠道是划拨国有资产或经营收益。具体的划拨方式有三种:将大型央企、垄断企业的部分利润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将大型央企、垄断企业的资本以股权划拨的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将结构转型中产能过剩、面临淘汰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变卖后直接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第二个渠道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加大财政支出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调整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占比。通过多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为降低企业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创造条件。
第二,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减轻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障负担的根本在于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也是为此奠定基础。面临全国社会保障缴费率过高,而上海尤为突出的困境,应着力从养老保险缴费率入手,切实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
第三,推动社会保障缴费全国统筹。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推动社会保障缴费全国统筹,可以解决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缴费率的差异问题,为进一步降低上海社会保障缴费负担创造条件。同时,有助于缓解上海金融从业人员在沪就业在其他地区养老的缴费与收益对等问题,实质上降低社会保障负担。
第四,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借助2014年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的规模,拓宽这一政策的覆盖面,以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与发达国家不同,是缴费环节纳税、运营和领取环节免税的前端征税模式,而非缴费环节免税、运营和领取环节纳税的后端征税模式,对企业和个人主动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程度不够。因此,应当针对企业年金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参加计划,允许企业与员工在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改革传统的养老制度,增加市场运作管理的比例,降低金融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比例,以降低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三)建设公开透明、法治稳定的税收环境作为保障
1.推进税收法治进程。税收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税,其强调的是税收立法科学合理、税收执法严格规范、税收司法客观公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并做好服务、企业个人依法纳税的完整体系。推进税收法治进程,可以明确政府的征税权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确保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为上海打造金融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声誉和影响力,成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2.建设公开透明税制。建设公开透明的税制可以最大限度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其遵从成本。尤其对于跨国金融企业而言,更加公开的信息披露可以克服文化差异带来的信任危机。应在税收立法、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及时地公开信息,建设透明税制,增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3.营造稳定税收环境。虽然税制改革对改善税收环境本身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同时必须注意把握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使改革渐进、有序,形成可靠的预期,营造稳定的税收环境,确保金融企业在面临市场风险时不必面对政策风险,安心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该选择的方向是市场导向,而非税收政策推动,这并不意味着在政策上应该无为,而恰恰是要求政策有为但不任性,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不仅做好必要的税制改革,构建高效、公平、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更着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法治稳定的税收环境。以完善的制度保障,提升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培育投资者的信心,形成更好的口碑效应,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实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