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经济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后,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而诞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金融行业的认识,并支配着股票市场的变化。然而,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漏洞。而虚拟环境下参与进来的公司并不受到央行的监管。所以,它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信息对称、交易效率高等优势的逐步认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内容与发展模式上,也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创新。首先,各大商业银行已经开始筹建自己的商务平台。其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发展出自己的基金和理财服务。最后,通过联系担保机构,使债权转让等活动由线下转到线上,使得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2 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种类及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将资金支付与融通过程借助网络工具与互联网技术实施的行为。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分别是第三方金融、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网络化金融、众筹以及P2P借贷。这几种模式涵盖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业务。相比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优势,但其风控与监管等管理较弱,信用风险与技术风险相对较高。
3 互联网金融存在两缺失、三风险
3.1 监管缺失
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普及率与纵深程度也逐渐加深。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依托网络购物、线上营销等平台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使得社会上的一部分资金从线下转到线上,脱离了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控。统计数据表明,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传统信用行业产生极大的冲击。而金融机构的线下向线上转变策略,以及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行业渗透等现象,也共同在金融控制的法律体系下构筑了一个真空地带,致使现行法律难以覆盖互联网金融业务,难以对参与借贷关系的机构主体及其参与方式进行合法性认定,难以对全球化、虚拟化和频率极高的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3.2 法律缺失
在2014年3月,央行对二维码以及虚拟银行等行为采取了抑制手段,然而却遭到了市场的一致抵制,致使关于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都无法推进实施。这表明,随着科技发展,市场对未来发展方向已经做出了自我选择。然而,为避免金融风险,仍需在适度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和引导。可无论是先发展后监管,还是在监管下发展,都无法兼顾效益与安全。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法律不完善所导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市场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所导致的金融体制更深层的弊病。
3.3 资金风险
首先,互联网金融中不仅在监管、法律等方面存在风险,而且资金本身也会产生风险。一旦涉及互联网,则资金就可以以交易币等形式存在。而显示资金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将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风险。其次,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具有激烈的竞争关系。所以会采取贩售用户信息等方式将信息资源变现。这些灰色或黑色的产业链会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寻求商机。
3.4 操作风险
网上银行缺乏系统性与专业化的管理措施,在绩效考评、内部审计以及管理和保障等方面,仍有诸多漏洞与不足。不能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与统筹的管理。并且,其内控措施具有滞后性。而服务提供商与信息技术外包共同构成第三方风险,使保密信息容易泄露,使银行名义能被盗用等等。此外,B2C等网络支付形式,为方便消费者支付,其密码设置与技术加密都稍显不足。还容易被截获各类资金业务相关信息,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的支付链条完全由数字化信息所构成。
3.5 信息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以后,黑客对网络的攻击就带有经济性目的。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黑客开始逐渐出现有目的金融犯罪现象,并且以组织作案为显著特征。而间谍软件、病毒与系统漏洞等,也为黑客的攻击创造了充足的条件。其中,病毒木马能通过嗅探程序,将用户在互联网上所留信息窃取,使网银安全受到威胁。此外,相比PC端而言,移动互联网终端在软件安全环境上也比较缺乏,而用户的安全意识也比较薄弱。不仅对网络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阻碍了移动金融的发展。
金融业务的外包是管理相对缺乏的环节,而黑客一般也将外企业作为首选攻击对象。而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信息系统的不稳定等现象,都会导致内控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4 对策和建议
4.1 建立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业态与产品也逐渐向多元化创新,这就导致相应的监管体制逐渐无法适应新行势与新问题,出现监管空白与监管过度现象。甚至还有可能催生监管套利。因此,应对分业监管的当前现状进行重新审视,精简机构以避免套利现象的产生。以功能性监管取代过去监管方式,进一步消灭规制俘虏现象与寻租现象。同时,加大公共政策的改革推进,改善基础设施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以功能性视角,促使各项规则与政策在具体实施中能保持连贯性与稳定性。
4.2 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步伐
我国于2015年7月,正式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管制的基本法,随着近半年来的推行实施,各监管领域的细则也相继完善。宣布线上金融从此脱离野蛮生长。基本法强调参与借贷活动的双方,对风险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使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严格控制信托产品、保险与理财等的发售。不允许拆分项目融资期限,大力推进网络实名制认证,防止借款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为网络金融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余地。如此一来,刚性兑付期将不再成为P2P发展的障碍,而P2P平台上一些信托、保险产品等也会相继消失。经过大洗牌之后,网贷行业的规范性将大大增强,充分降低金融风险,并使网络金融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
4.3 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监管机构的管理呈现出前后反复以及滞后性特点。从而导致不少企业在监管空白区域游走,使套利现象滋生。故而应严防金融风险,建立准入标准,将监管底线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紧密跟踪线下、线上的销售行为,确保其具有一致性,严防套利。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建立等级机制,使得线上资金能得到严格的管控。并对进入平台的企业资质进行考核,使准入门槛提高,增加限定条件,确保网络金融的安全。此外,还应加强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教育,使其对网络交易的风险有着充分的认识。同时对线上融资的整体数据进行搜集统计,并对资金在网络借贷中的流向进行监控,建立有效监控机制,且对资金流动方向予以正确引导。
4.4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概念,应视主体在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专业性来进行区分。故而,企业或者非专业的消费者都应当纳入保护框架中。目前,互联网数据范畴内仍没有足够的法律予以规范。故而,应从出售、加工、传播与收集等方面,在挖掘互联网金融价值的同时,缓解个人与商业股在数据权利上的矛盾。并优化金融纠纷处理机制,使金融问题的处理成本降低,处理效率提升。由于网络金融具有广域、小额等特点,所以导致纠纷时间频发,且大都因为小额度事件所引导,处理困难程度较大。建议针对这一特点,加强行政调解力度,并建立专门负责金融事件的督查机构,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实现线上仲裁。
在国外普遍采用冷静期制度,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为中的消费者权益。由于互联网支付的便捷性,导致部分消费者陷入投资漩涡中,失去理性判断能力。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的决断容易造成意外的经济损失。在国内,通常采用二级转让制度,使消费者与金融市场之间产生一道缓冲带,给单方以后悔余地。建议将二级转让平台与冷静期制度交通使用,在不影响互联网金融效率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4.5 宣传引导防范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当下,部分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在社会上传播误导性理念,以引导消费者不明情况地投资。为规避此类风险,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破除错误观念。例如,通过包装使公众认为其银行存款即为风险保证金,在第三方平台上,模糊支付与托管两者的含义,承诺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刻意规避挂牌与上市两者之间不同层次的事实等。针对这些宣传误区,应采取追查消息来源并予以治理的方法予以杜绝。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对互联网金融有着正确的认识。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其他社交网络平台,广泛发布辟谣信息。并组织开展知识宣传月等活动,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活动的纵深程度。结合群众经济特点,通过贴心交流与对面交谈,充分了解消费者对金融方面的需求。在为其推荐合适的金融业务的同时,完善金融领域自身建设。加强活动监督,避免形式化、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市场需求与人们的消费需求,因而这种金融模式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虽然当前还存在法律监管、操作、信息等方面的风险,但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和实施,最终会引导该金融模式走向规范化,从而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