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为民间闲置资金自发形成的借贷形式,在融资市场中起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但同时存在经营不规范、风险大等问题。随着市场经营的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呈高速发展趋势,对其规范管理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河北省民间借贷着手,介绍河北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其风险隐患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河北乃至全国民间借贷的规范经营及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河北 风险 规范经营
民间借贷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民间自发地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借贷主体多为公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其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行为,借贷形式、合同、担保都没有规范的形式,经营简单,借贷快捷,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借贷利率多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与正规金融借贷相比,具有规模小、灵活便捷的特点,但由于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原因,又具有高风险特点。民间借贷在中国城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空隙。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游资增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呈供求两旺之势,大有赶超正规金融之势。正因如此,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河北省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4年下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的数据可知,河北省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大约为500亿元,这个统计数字只针对相对大规模、明显的民间借贷,大量小规模民间私人借贷不在其中,故实际借贷规模当远大于此。
1、借贷规模与利率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吸引如此庞大的规模资金进入,主要原因在于其超高的利率。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加权年利率为15.3%,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利率分别是18.8%、14.0%和23.6%。到2015年为止,银行利率下调的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小幅度变动,但整体变动不是太大,基本保持在银行借贷利率的3倍左右。
2、借贷期限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期限普遍较短,这是由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抗风险能力决定的。具体而言,较规范化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的最高期限为3年至4年,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此外,大量借贷为不定期借贷,随借随还,利随本清,灵活性较大。另外,还有大多不定期借贷多在春节前清偿,实际借贷期限多在1年以内。
3、借贷形式
河北省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大多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而是采取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形式,少数为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等。2014年发布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企业占8.8%;签订正式合同的民间借贷占12.6%;而以打借条为借款形式的为78.6%。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以信用借贷为主。
二、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民间借贷的秩序混乱,不规范,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合同甚至没有规定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借款方式、利率约定形式、合同形式都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不法分子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骗取借款,使资金持有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其纠纷案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仅从河北省高级法院接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2011―2014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数量增加50%有余,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增加更在100%以上。
2、民间借贷期限较短,担保不足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对于家庭借贷形式例如房贷、车贷和大中型企业的企业运营资金等长周期资金需求来说,民间借贷显然是不适合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没有担保,即使有些有担保,但由于受到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限制,对担保财产的估价也可能有所差错,这样,如果出现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补借贷资金时,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3、经营不规范,违约风险过高
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违约率比较低。但是随着民间借贷关系范围的扩大,新式民间借贷更多发生在陌生人或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合理的平台进行信用咨询,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持有者无法真实掌握借贷者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持有情况,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了解一些基本的情况,这样容易造成借贷者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增多。
三、河北省规范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对于正规金融是一个有效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还具有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的缺点,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频发。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下面从三大风险来源出发进行分析,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建议,以防范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1、风险的防范与监控
(1)不规范风险控制。民间借贷在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随意性与不规范,使其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导致违约与纠纷案件高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合法民间借贷的违约行为,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增强民间对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普及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让借贷主体做到法律范围内借贷,遇到纠纷借助法律解决。制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样本,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担保、期限、用途、违约处理等要有详细规定。
(2)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针对近年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扩大,多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趋势,政府应鼓励民间借贷更多地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规定中介机构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记录,建立信用征集库,根据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状况,实时调整参与人的信用等级,并定时披露。国家方面,对于信用的征集要定时发布。这样,借贷双方在借贷前可以了解借贷双方的信用,根据信用状况确定要不要借贷、借贷的利率、担保、违约处罚等等。
(3)市场性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其隐匿风险很大。民间对于这部分风险识别不足,应建立农村小型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将民间借贷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收回,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机构运营条例。资金闲置者将闲置资金集中在这种机构中,以发放资金持有证明的形式,证明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资金需求者可以到机构申请借款,由机构派专人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审核,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由机构专人对借款者进行催款,如果到期无法得到偿还,就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灵活运用资金持有证明,如果资金持有者需要使用资金,可以凭借资金持有证明取回资金;如果手头有闲置资金可以存放机构中,取得资金持有证明。每年年底将资金发放所得的利息按资金提供的数量与时间发放。通过建立这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降低民间借贷违约率,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督难度。
2、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河北政府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现有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是简单地将民间借贷划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虽然许多专家和学者在一直寻找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但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行为,其借贷分散化程度较高,管理和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政府现在对民间借贷也只是采用限制、禁止、打击、惩罚等基本的规制手段。而这种手段对于保障交易秩序和降低违约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隐匿风险的调控还远远不足。政府应该根据河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制定法律来保护和督促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力度,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机构,派专人深入民间了解情况,记录民间借贷规范不足之处,制止不按照法律进行借贷的行为。
3、降低银行借贷门槛,增加正规金融服务范围
民间借贷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在减小,然而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国家对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方面实施政策时,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因为三者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悖的。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大,手续繁琐。如果降低银行的借贷门槛,银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以相对较低的利率借入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这样就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规模。当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降低利率,或者将资金储存在银行或者寻找规范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民间借贷规模的减少,使民间借贷规范管理起来更加方便,政府监督也更加有效。
4、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知识的宣传力度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不足,再加上民间借贷人员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缺乏控制,只看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并没有评估其风险大小,使借贷双方从借贷到归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期限等的监督,普及民间借贷基础知识。建立民间借贷咨询机构,使民间在进行借贷之前,可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小、合同规范性、利率合法性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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