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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2019-02-03 11:00:00浏览:16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一、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一)加入WT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中国流通业的改革、开放与发展

一、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一)加入WTO前的开放度

流通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业是商品所有者一切贸易关系的总和,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而狭义的流通,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分销服务业。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的附件2中规定:分销服务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分销(DISTRIBUTION)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可以归纳为商品的转售,以及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储、仓储和泊车服务,批发商提供的促销服务,以及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

按照日内瓦WTO总部工作人员的解释,分销是指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整个过程,以及取得这种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的总和。

在西方营销学中,分销包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分销是由参与商品流通过程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组成,包括生产者和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分销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第二,分销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而不是其中的某个阶段或环节。第三,分销的参与者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商。第四,从生产厂商到最终用户的分销过程至少有一次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分销领域自身的特点,中国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和范围都晚于、小于生产制造业、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也很严格。加入WTO前的开放度有以下时间段:

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同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按照规定,凡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审批权不得下放。

(3)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除税收等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执行外,还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合资外方应是欧、美、日的专门经营连锁商业的大型跨国公司。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方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以及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项目仍由国务院审批。

(4)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合资外贸公司经营国内贸易的问题,国务院明确批示:在出口大于进口、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为支持合资外贸公司的正常经营,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自进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暂不允许其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对合资外贸公司收购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因外方不能履约等原因未能出口的,暂允许按不超过其出口总额5%的比例,在国内批发销售,不允许零售。

(6)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经国家批准,可进行国内商业的开放试点。

一是外商带来了国内商品分销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短缺的资金。目前,包括饮食服务业和流通加工业在内,商品流通领域已建立三资企业近20000家,利用外资项目达23000个,实际利用外资200多亿美元。

二是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

三是外商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

四是通过引进外资,成立了由国有分销企业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合资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和管理技术,优化、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

尽管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综合分析,加入WTO前,零售服务业开放的成效是显著的。

(二)中国政府关于流通业开放的承诺

部门或分部门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定义见附件)

A.佣金代理服务

(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

(不包括盐和烟草)

①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佣金代理业务和批发业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对于这些产品,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加入3年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并在中国加入后5年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

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对于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④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

①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没有限制

④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附件中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件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C.零售服务

(不包括烟草)

①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总数各不超过4家。在其他每一城市,将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各不超过2家。将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其分支机构。

自中国加入WTO时起,郑州和武汉将立即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在合资零售企业中将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

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除下列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的零售,加入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

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下列产品除外;

——化肥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

对于此类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如这些连锁店销售任何下列产品之一,则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汽车(期限为加入后5年,届时股比限制将取消),及以上所列产品和《中国加入WTO协定书》附件2A中所列产品。外国连锁店经营者将有选择,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合法设立任何合资伙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①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没有限制

④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附件2中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件2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D.特许经营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在特许经营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3年内前取消所有限制。现行的开放政策是,允许外国公司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它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

在直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将在几年内同WTO成员磋商,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目前的现状是:10家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为店铺销售和推销员销售并存的销售形式。还有少数由其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邮购企业、电视直销企业等,在中国国内进行经营。

在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分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全面的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现行的开放政策是: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合同规定内销的产品,但不准建立法人型的销售机构和维修等售后服务机构。

(三)入世后中外流通业竞争力分析

(1)市场流通体制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由于经济水平、发展历史、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地理位置等社会经济的背景不同,在选择经济体制的具体操作中,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市场流通体制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强调市场配置的竞争性,政府对经济采取了比较自由放任的态度和宽容的经济政策,民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市场竞争充分。

在流通领域,政府管理市场流通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法律的贯彻上,通过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实现贸易的公平;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并且市场风险较大的极少数重要商品,政府通过给生产者一定的财政补贴,实现市场供求的稳定。如农产品价格补贴、支持农产品的销售和出口,对个别消费品实行了价格申报制度。

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相结合。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不像英、美两国那样松弛,在物价管理上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邮政、公共交通等直接的价格管理,面粉、食品、糖等农副产品间接的价格管理,电力、煤气、饮水、房租、土地等部分垄断行业商品的价格管理,政府对烟草、酒、药品等专卖和高税商品的价格管理。

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强调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对市场的必要干预,强调政府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为了保障市场自由竞争原则的实现,这些发达经济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商品市场流通领域的秩序。如美国的商务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通产省、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实行制定流通产业政策机关与实施行政司法机关的分离,如美国的商务部和日本的通产省都是负责制定产业政策,推动产业革新,促进贸易发展的政府机构,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则是负责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准司法机关。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体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我上面讲的十大变化,但同时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流通缺乏权威管理,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依然存在,特别是内外贸分割,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缺乏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也没有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流通秩序依然比较混乱。

流通法制体系建设不力,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滞后,还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对商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完善,不稳定,有的干预过多,有的干预过少。

所以,对中国的商品流通市场化程度综合加以评价,只完成了60%左右。要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还差很远。

(2)批发业的比较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和经济区域化、全球化,批发业集营销、管理和科技为一体。现代批发业与传统批发业相比,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特征,主要包括:

批发业成为市场营销活动中的主角;流通企业批销和生产企业自销占领批发领域,目前发达国家流通企业批销和生产企业自销的比例3∶2左右;专职批发商的功能多角化;批发企业趋向大型化、集团化、国际化,20世纪80年代与60年代相比,批发企业的平均规模扩大了一倍。在现代批发业中,系统分析、模型技术、线性规划、价值工程、决策技术、网络分析、库存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得到广泛使用。

从美国批发商业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专业批发公司,不依附于任何生产企业,拥有对经营商品的所有权,专门从生产者那里批购商品,再分别销售给零售企业。这类批发商占批发商业群体的2/3以上,居于主导地位。二是制造商的批发机构,专门批发本公司生产的商品。一般在制造商无法找到为其有效推销商品的批发商时,生产部门才建立自己的批发分支机构。三是批发代理商和经纪商,无经营商品的所有权,主要职能是沟通买卖双方,促成买卖双方达到交易,实现商品所有权从买方向卖方的转移,并获得买卖双方为其提供的佣金。

一些跨国公司无论是以生产为主的、服务贸易的、资本投资的,大多涉足批发与零售业。全世界5.3万个跨国公司,其公司内部与相互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他们利用资金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在全世界建立了分销体系,基本可以垄断国际批发市场。

中国的批发业在改革开放以后,先是商业的一级与二级批发体系,后是生产资料的一级与二级批发体系先后被打垮,工商之间的传统供销关系被打乱,从此一厥不振,连续全行业亏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的大大小小生产企业改革开放以后开始自销。在卖方市场下,产业资本拿出一部分进入商业资本,取得相对较高的商业利润,而在买方市场下,市场约束加大,出现“卖难”,工商双方都在思考与反思中国还要不要批发体系,要不要培育大的批发商。结论只有一个,即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重塑批发体系,培育一级批发商。但到目前为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中国的所有专业批发企业中,国有批发企业经营亏损,历史包袱重,竞争力减弱;非公有批发商实力小,还形不成气候。

第二,工业企业集团自设的批发企业后劲不足,成本高。

第三,配送中心、销售代理,由于生产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体制,延缓了社会专业化进程,工商并未整合成综合优势。

(3)零售业的比较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零售业也在不断革新。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商店布局统筹安排合理化。城市中心的商业区、沿主要交通干线的商业区、郊区社会性的商业区并存。

第二,组织形式大型化、整体化、集中化。为满足消费者追求购物便利性、舒适性、高选择性和文化性的统一,购物中心与商业街应运而生。

第三,零售业态趋向多样化、细分化、短期化。在诸多业态中,百货店日趋衰落,超市连锁居主导地位,专业商店越来越有特色,同时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新型业态——网上购物将会异军突起。

第四,新技术在零售业获得广泛的应用,不断促进零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零售中的运用,使零售业将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商业应用的高新技术,包括计算机及其应用技术,物流系统机电一体化技术,信息、通讯、情报处理技术,自动传感技术,食品保鲜、杀菌、干燥、浓缩、脱水、冷冻技术,商品包装技术,产品设计、开发技术。这些新技术极大地促进了流通业的现代化,包括采购、销售、仓储与配送自动化,及时灵敏地反映商品市场行情变化,极大地提高了经营的有效性。

第五,零售业正快速向网络化经营迈进。

零售业的网络化,首先体现在零售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网络化。当今西方发达国家零售业网络化经营的重点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化,这就是电子商务B to C。

第六,零售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WTO框架内自由贸易的不断展开,发达国家流通业中的巨型企业,凭借其资本优势、经营优势,不断向国外扩展其市场空间,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力争在全球市场中占有更大的份额。流通业中出现的跨国经营,对国际经济的影响是深刻和广泛的。

1996年日本国际流通研究所曾排出全世界零售企业100强,在业态上基本上都是以超市经营为主,具有规模经营和低成本扩张的巨大优势;在组织形式上相应采取跨国经营的连锁企业形式,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优势。

中国的零售业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清一色的国有经济或合作经济,是清一色百货店,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2000多万个销售网点中,90%以上是个体私有经济。从单一的百货店业态发展为多业态格局,有百货店、专卖店、超级市场、购物中心、便利店、仓储式商场等等。这些成了中国零售企业发展新的增长层面。

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零售企业已经起步,一些零售企业开始利用POS系统。一些城市进行了建设商贸城的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商业区,区商业中心以及社区商业群开始形成,一些较发达城市出现了商业中心向副都心转移的趋势。总之,中国零售业有较强优势。

但中国的零售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零售业缺少必要的法规,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也没有形成公平竞争。

第二,缺少零售企业集团。中国1999年销售额最大的前500家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不及美国沃尔玛一家。特别是民营零售企业实力更小。

第三,零售业的科技含量低,大部分仍然是手工操作。有些商场硬件很好,但软件不行,管理跟不上,服务水准比国外差得很多。

二、中国流通业发展战略兼论加入WTO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中国流通体制改革

“十五”规划指出,要“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增强流通企业活力。”流通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完成。朱基总理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真正搞好,解决好流通问题最重要,只要把流通领域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正确地解决了,那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就基本建成了。”中国的流通体制要解决六大问题:

第一,理顺流通行政管理体系。一定要打破内外贸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管办不分、分工重叠的格局,为建立全国大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调控,进出口调控,战略储备与市场调节储备,建立市场与价格基金,调整重要商品购销体制等等。

第三,进一步培育商品市场体系。使市场主体、客体、载体、市场中介各就其位,使批发与零售市场、有形与无形市场、现货与期货市场、一般与特种市场协调发展。商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还有赖于要素市场的发展,在“十五”期间,没有要素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商品市场将难于健康发展。

第四,重构流通企业组织体系。目前形成的所有制与业态多元化格局是动态的,流通企业还没有形成一批大型集团,中小流通企业还很弱小,特别是农村的流通网络比较落后与粗放,“十五”期间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战略性调整。

第五,强化流通法制体系。市场秩序很乱是“九五”以来一直非常严重的问题,表现于商流中资金互相拖欠,进口走私,出口骗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区封锁,过度价格竞争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有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快流通立法,形成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第六,调整商品与服务价格体系。市场经济并不等于价格全部放开,对特种商品与服务,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政府定价的,在特种情况下,还要实行价格管制。从总体上讲,我国在价格问题上还管的太多,而对有些垄断价格则调控不力。所以我国的商品与服务价格体系还处于调整期。

以上六大体系的改革与调整,将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流通总格局。

(二)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

中国已加入WTO,没有必要在得与失,利与弊上去争论不休,我主张攻防结合,以攻为主,没有必要处处设防,处处设防等于保护落后,五年过渡期已给我们设了防线,我们要做的是跟上时代步伐,该做的我们都要努力去做,并在五年过渡期内基本做完。

中国的流通现代化,我认为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件工作:

1.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一是地区上,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把现有分散的连锁企业纳入大型连锁企业。

同时,通过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争取在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方面有所突破。二是业态上,从超市、百货店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种业态发展。三是行业上,在零售和餐饮服务业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拓邮政、电讯、石化、烟草、图书报刊、医药等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以及家电、电脑、软件、家具、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销售及租赁、服装等行业和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汽车配件及维修、家庭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的连锁经营。四是形式上,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2.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发展

现代物流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物流业不断适应国际分工变化和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全球化要求的过程,也是满足不断加剧的国际竞争需求的过程。经济全球化与物流国际化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近10多年来,国际物流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的改善,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基础与条件,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又对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国物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由于全球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以及全球采购的兴起,使全球货物贸易量大增,使全球物流规模增大,物流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已到达世界的所有角落。

第三,供应链的竞争将逐步取代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竞争。一个企业形成的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以及相应的物流服务已形成资源与服务优化组合的供应链管理。在供应链中,许多企业已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市场上共同抗争,这一趋势将越来越明显,就像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一样。

第四,第三方物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发展。

②跨国物流公司经过全球性兼并形成了新的格局,美国联邦快递、总统轮船公司、联合包裹公司、丹麦马士基、德国邮政、日本通运等年营业额都超过200亿美元。

④配送中心社会化,配送已渗透到各个领域,涉及到大部分商品。

第五,物流装备现代化加速。包括信息化技术、自动化技术、智能化技术、集成化技术等等。物流技术已成了许多高科技的集成。

第六,物流服务的优质化进一步明显。物流作为一种服务模式已为全世界公认,物流的核心是客户服务理念、供应链管理模式,以及物流成本降低的实现。现代物流的“八大原则”即提供最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最便捷的联运方式、最短的运距、最适宜的包装、最少的仓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信息、最佳的服务、最适宜的成本是客户的必然要求。我们常讲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做到全程系列化服务,无缝对接、全天侯运作、最优化整合等等,都是物流企业必备的条件。

加入WTO,外国跨国物流企业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带来了新的物流服务理念,新的物流管理模式,新的物流技术与装备,对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对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落后观念,粗放管理,效率低下是一个巨大冲击。这可以促使中国传统物流业找到自己的差距,压力就是动力,急起直追,才能加快发展。

面对这一现实,中国的物流业要重点抓好以下战略发展:

第一,政府对中国物流业的发展要作出总体规划,创造条件,积极推进。

①按“十五”规划,加快物流资源垄断部门的改革,重点是提升改造传统的流通业、运输业与邮政服务业,加快电子、铁路、民航、仓储业的管理体制改革,使物流资源全部进入市场,并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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