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起云涌的政府雇员制 自两年前吉林省首次推行政府雇员制以来,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安徽芜湖等地也相继进行了政府雇员制的探索,如今,这一制度大有遍地开花之势。何以政府雇员制如此受人青睐呢?一是这一制度本身的灵活性,政府可以根据其工作的需要,面向社会雇用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人们对这一制度有所期待,期待它会产生“鲶鱼效应”,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公务员能出能进的良性循环。但是结果会不会如此呢?灵活就难免以个人的主观好恶为转移,鲶鱼只要条件允许它会自动转化为沙丁鱼。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在各地已开始风起云涌的这一项新尝试呢? 我国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推行的政府雇员制,作为一项干部人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历史经验提醒人们,要把好事办好,必须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以改革精神认真解决好一些关键的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实现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化。 背景条件和运行特点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在推行政府雇员制的英、美、澳、新等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人数大致占其行政公务人员队伍的10—20%. 有一种说法:我国加入WTO,受冲击最大的是政府机关,而人才又是最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我国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政府机关由于待遇不高、机制不活等原因,在高端人才的争夺战中处于劣势,在此背景下我国一些地方推出政府雇员制,可以说是地方政府适应这一客观需求所采取的引进急需高端人才的有效举措。 政府雇员制是一种贴近市场机制的行政公务人员管理制度,它与传统的公务员制度相辅相成、并行发展,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别。政府雇员制的运行具有如下特点:选用人才和人才进出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实行多元化、多样化的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性强;政府雇员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可通过集体谈判来约定用人单位和受雇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等。 政府雇员制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包括政治文化、行政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条件,推行政府雇员制的地方对此应予注意。而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实行政府雇员制的深层原因,可归结于行政民主化潮流和“运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结果。政府雇员制正在不断发展,例如在上述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内涵、外延也不断发生着变化,故应注意其新的发展变化和趋势,认真借鉴其经验教训。 制度定位和工作重点 实行政府雇员制将会在许多方面对公务员制度带来直接影响,但应注意不要因为推行这项制度而影响正在完善中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稳定性。由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项目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雇用专业人才为政府管理工作提供一定阶段和专门的服务,这是对现有人才队伍的补充,故目前宜将政府雇员制定位于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一种应急补充机制。实行政府雇员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制度的衔接和政策的连续性,不宜轻言取代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对于这项新型的行政公务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衡量标准主要在于政府编制是否变相扩大,政府工作效率是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