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立法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释解 物流立法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释解物流立法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释解 精品源自语文科
当前物流立法应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 解决对策
1.关于财产安全问题保护客户财产安全,不仅是物流行业的法律责任,也是物流行业的道义责任。然而,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道义是不现实的,目前物流行业反复发生的货物毁损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从完善立法开始。客户货损大部分发生在有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存在的物流当中,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对客户财物毁损之所以有恃无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钻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空子,根据这一原理,收件人发现货损,只能找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寄件人。此外,按照目前的收货习惯,往往是收货人先签字后收货,一旦收货人签收,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毁损,第三方物流公司也可借此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完全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意旨,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寄件人设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并以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予以约束。在风险转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夹击下,物流公司尤其是快递公司,为自证清白,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进行野蛮分拣了。另外,为杜绝物流公司将先签字后收货作为一种规避责任的伎俩,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物流公司对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说明的义务,并督促当事人当场验货。为保证这种说明义务得到落实,应以收货人在相关书面文字下签名为准。2.关于信息保护物流业是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信息外泄的一条重要途径。信息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将物流业客户信息保护放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予以考虑。如果仅在《邮政法》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中作一些粗线条的规定,只具有宣示性的象征意义。为解决这个顽症,还需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公民个人及单位的信息保护确立为一项国家责任,并明确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应按照既治标(即信息发布)又治本(即信息外泄)的方针,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笔者建议,我们的立法要重点解决好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形式这两个问题。立法应规定,如果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他人信息,单位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此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如果电信部门有过错,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此改变电信部门为一己之利而一味降低入网条件和弱化审查的现状,同时这种责任形式可对电信运营商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此外,笔者还建议,对此类案件采取网上立案的办法,以对信息泄露者和发布者起到威慑作用;赋予受害者对查办此类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督促办案单位一查到底。3.关于环境保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物流业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在规模与速度方面实现了不断超越。物流在带给我们方便与GDP增长的同时,也在不断释放着有毒有害的三废物质。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走绿色物流发展道路,是我们面向21世纪的必然选择。日本政府1997年4月制定的《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努力创建一个能减轻环境负担的新物流体系”作为未来物流发展的目标和着眼点,并将如何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列为物流产业的重要课题予以研究。[10]目前,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专门就大气、水资源、环境评价进行了立法。至于是否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之外另立《物流污染防治法》,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我们所做的就是如何使物流各环节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将控制有毒气体排放作为当前物流业环境保护的切入点。考虑到货车是目前物流业主要的运输工具,在城区基本靠货车运输,因此为使货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降低到最大限度,应把在城市郊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鉴于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比以汽油为燃料的货车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应尽快出台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进入城区的规定。第二,实施绿色仓储。首先,立法应规定,今后新建的货物仓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实行“三同时”制度。对于有毒货物、放射性货物和易燃易爆货物的存储,要远离居民区和重要水源地,特别是注意防止有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泄漏。其次,要以立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仓储保管的措施和标准进行顶层设计,以税收或其他经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