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理财概况
P2P理财,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信贷。P2P理财最早在英国出现,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P2P理财平台迅速在各国扩展开来。P2P理财是由具备资质的互联网网站即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在此P2P理财平台上对接起借贷双方,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可以是有抵押贷款或者是无抵押贷款,在此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借入到期后要偿还本金。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此P2P理财平台上有选择地向借款人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P2P理财平台会赚取一定的息差或按照资金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P2P理财平台以信息中介的身份,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互联网交易平台,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实现了各自的需求,完成了一个三方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P2P理财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P2P理财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中国的P2P理财平台总数已经超过3000家,但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纯平台模式,指P2P理财平台只是个信息中介,并不参与借贷双方交易,以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收益。二是担保模式。担保模式又可分为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即由平台自身建立风控团队,或把风险控制交给担保公司去做。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但是也存在着风险,不能认为有了担保就绝对安全了。有一些P2P理财平台,虽然有担保但还是出了风险。三是线上线下(onLINE TO OFFLINE)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P2P理财平台,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原理是资金筹集部分由线上完成,而寻找借款客户部分则由线下完成。P2P理财平台在线上吸引投资者资金,并在平台网站上公开业务服务流程、借贷业务信息等,而在线下则寻找贷款客户并且强化风险控制,这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四是P2P理财平台下的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为多对多模式。在此模式下,指P2P理财借贷双方并不签署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平台先把资金贷给需求资金的客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后,将其作为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这个流程就实现债权的转让。
中国的P2P行业起步于2007年,在随后的几年,我国的P2P理财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低,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平台总数达到385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263家。随着这几年P2P理财人气的攀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P2P理财作为个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截至2015年12月底,2015年全年P2P理财行业累计成交量接近1万亿,达到了9823.04亿元,而历史累计成交量则约为1.4万元。
然而目前来看,有中间商平台、有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但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是当前P2P理财行业的现状。在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之后,P2P行业的风险事件频发。到2015年12月底,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1263家,新增问题平台106家。而2013年及之前年份问题平台总数为92家,2014年问题平台为275家,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为896家,可见近几年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加。问题平台类型主要由跑路(含失联)、提现困难(包括主动清盘)和坏账逾期(导致停运)组成。这些行业乱象导致P2P理财平台的公信力受到大众的质疑,因此市场开始呼唤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在多年的呼吁下,P2P理财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此意见稿定义了P2P理财性质、明确规定了P2P理财的职能与红线。展望未来,我国P2P理财平台将不断完善自身的风控管理,国家也会不断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推进,我国P2P理财行业将逐渐规范完善。
三、P2P理财平台风险
(一)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都存在着经营风险。而P2P理财平台的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P2P理财平台存在缺乏人气或者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平台持续亏损,从而平台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二是很多P2P理财平台以金融创新等名义,经营不在企业规定内的商业行为,这些活动没有得到允许,触碰到监管的底线,在法律上可能有很大的风险。三是很多P2P理财平台是债权转让或投资人直接向平台充值模式,这种模式能在P2P理财平台积累大量的资金,但投资者却不能掌控这些资金具体被平台投资于哪些方面,很多恶意诈骗或跑路的P2P平台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四是P2P理财平台作为借贷双方交易的纽带,本不应该参与担保业务,但是许多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也提供了担保业务。虽然P2P理财平台的担保业务对投资者起到保本作用,但其自身面临较大风险。五是很多P2P理财平台开展了与银行近似的理财业务。但P2P理财平台开展的这类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监管不到,这些业务普遍存在风险信息披露不足、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资金投向不明等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将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安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P2P理财平台中的借款人未能按照契约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这是平台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极度不完善,缺少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且P2P理财行业在中国发展并不久,只有几年的时间,很多P2P理财平台没有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而平台自建的征信系统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或缺少足够的数据积累等原因,加大了平台的风险。与此同时P2P理财行业中的大多数贷款人是无抵押贷款,也没有资产证明等信用数据,这意味着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无法通过传统的手段来进行。因此,我国P2P理财行业的信用评估整体水平远低于传统银行。而信用的建立是P2P理财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可靠的信用数据,那P2P理财平台很难继续发展下去。并且目前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和P2P理财平台的完美对接,甚至很多P2P理财平台出于保护自身业务数据等原因,不愿意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因此目前各个P2P理财平台信用数据还不能在行业中共享,这也使有些P2P理财平台必须通过线上审核和线下建立自身风控团队等途径,来对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从而获得客户的信用信息。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近几年来我国P2P理财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大量的P2P理财平台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因此P2P理财中存在借贷双方权责不是很明确等问题。首先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导致我国对于P2P借贷行为没有准确详细的规范与要求。其次由于P2P理财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使我国P2P理财行业一直处于自由无序发展状态,甚至出现打着在线融资旗号,实则是为了骗贷跑路的P2P理财平台等,严重影响了P2P理财行业市场秩序。
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意见稿》明确规定,P2P理财机构的名称中,必须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也标志着当前几乎所有P2P理财平台都将进行更名。《意见稿》确定了P2P理财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明确了P2P理财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为平台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这些规定将直线提高P2P理财行业的门槛,能明显加强行业的规范性。并且还取消了P2P理财行业的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虽然P2P理财行业没有了准入门槛,但是意见稿规定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这无形中已将小型或风险大的平台挡在门外。虽然《意见稿》为P2P理财平台的过渡安排了18个月的缓冲期,但目前与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的P2P理财平台仅有不足3%的比例,而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理财平台更是不足10家。由于银行对于P2P理财资金监管极为慎重,可能很多中小平台得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入场券,而大量近几年蜂拥而上、无风控能力、制度套利者的平台,也将在这次过渡中被市场淘汰,P2P理财行业将遭遇规范发展的大洗牌。
(四)技术风险
由于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互联网安全对P2P理财平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P2P理财平台都在后台记录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盗窃或被黑客攻击,平台就会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P2P理财平台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就有可能导致用户账户被盗,账户信息被泄露,甚至出现用户资金被盗取转移等情况。
四、应对措施
通过上述对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可知,有以下措施可以控制P2P理财平台风险。
(一)加强P2P理财行业自律
对于近几年我国蓬勃发展的P2P理财行业,既有运营良好的理财平台,也有倒闭甚至跑路的理财平台。P2P理财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由于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监管力度相对较低,行业自身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因此P2P理财行业可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业内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关的从业标准和规则,搭建起统一的P2P理财行业的信用体系,促进P2P理财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P2P理财征信体系
信用是P2P理财行业的基础。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快建立有效的P2P理财征信体系和完善的公民信用记录,促进P2P理财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加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P2P理财平台的市场行为和监管需求。近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P2P理财行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健全P2P理财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还需要国家继续对此新兴行业进行规范。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我国个人信用数据进行收集并完善征信体系,建立起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并且由于P2P理财行业没有准入门槛,很多平台钻法律漏洞,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立法或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规定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对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进行疏导,规范P2P理财行业发展。
(四)搭建安全稳定平台
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在根基上P2P理财平台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P2P理财行业应使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搭建安全稳定的服务平台。同时P2P理财行业应重视信息安全,强化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因技术问题导致平台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