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法务会计这一概念,法务会计以其科学性和价值性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迅速发展。从表层定义上看,法务会计兼有会计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就其具体的概念和本质而言,我国理论界产生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同司法会计没有差别,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结合的产物。因此,本文将比较理论学者对法务会计所阐述的概念,分析不同概念的协同性和差异性。同时,本文将立足于概念本身,延伸思考法务会计同司法会计的联系与区别,这将有助于明晰法务会计的理论思路。
一、 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英文译为Forensic accounting,Forensic从表面定义上跟法庭相关,这一词组最早出现在《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新工具和新方法》一书中,书中将法务会计概括性的描述为处理与法律相关的财务事件的一类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美国出现后,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概念没有做更深入的探讨,而是将法务会计作为手段和工具处理具体涉及法律和会计内容的纠纷事务,换句话说,当一项矛盾或纠纷同时兼备法律和会计要素,则具有法务会计的性质与特征。
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源于角度选择的不同,一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另一种是从会计角度出发,而会计角度的延伸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事项。从法律角度出发的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研究的是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确切的说是研究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专业问题,特定主体通过数据搜集、专业鉴定等手段解决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从会计角度出发的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处理的是会计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一步说是经济事项或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旨在运用会计财务手段和审计调查技术提出专家性建议意见以作为法庭上的作证依据,此类观点将法务会计分成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两个部分。因此,二者视角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会计与法律的顺序和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二者不仅在法务会计的定义上选择的角度不同,而且在概念的主体上均指明为特定主体,直接导致概念表述中的行为主体和服务主体产生多元和歧义的影响。
综合国内学者关于法务会计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法务会计不仅需要对法务会计词源和法律与会计本身内涵的理解,同样需要结合概念下的法律环境和经济背景。关于法务会计概念的普遍共识是法务会计均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与会计准则,为保证法律事项客观公正或会计事项客观公允,结合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和法学等知识,找到能够解决经济纠纷的有力证据,保证财产权益安全。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早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一词由苏联传入我国。由于我国的法律特征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因此注重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在我国的理论界得到普遍认可,并在实务中由公检法机关协调完成。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存在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基础不同,法务会计主要是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正如Forensic代表着跟法庭相关的含义一样,法务会计注重的是法庭判决,依据大法官的客观公正力表达法律的诉求,通过庭审审判制度来裁决纠纷事项。随着法务会计的内涵不断得到修正和扩充,法务会计在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进步的背景下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践意义。
我国司法会计目前存在瓶颈问题,研究内容和研究视角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实务中司法鉴定标准尚未完善,仅仅将司法会计运用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支持和专家鉴定环节。而且,司法会计鉴定中普遍存在滥用技术标准问题,在技术和环节上同诉讼法规相违背,严重干扰司法程序的公正力。因此,传统的司法会计鉴定同我国的市场机制存在一定的矛盾性,而法务会计的适时引进对司法会计来说极为关键,尤其是法务会计在实务中具有舞弊调查、损失计量、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的积极作用,有效保证会计技术方法在法律事项中的客观性。
总体而言,法务会计在词义中跟法庭相关,这里同司法会计相区别,法务会计强调的是处理涉及法律和会计事务时能够提供用于法庭上的客观经济证据,而司法会计更注重司法程序。司法会计同法务会计在概念上的差异来源于法律基础的不同,司法会计更注重司法程序和法律地位,只是将会计作为诉讼环节的法律支持和侦查鉴定,如果操作不当会引起证据的失真,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法务会计的内涵得到进一步的补充,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并不仅仅是两种法系下的两种运用,更具有相互补充和更正的互动关系。法务会计能够站在客观和专业的角度处理诉讼案件,司法会计能够加强法务会计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力。不可否认的是,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有着一定的共同点,二者均是法律和会计结合的边缘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目标,即提供法庭诉讼或非诉讼证据,以维护司法公正,保证财产安全。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在同司法会计的比较中,我们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源于其英美法系的法律基础,英美法系下的法官定法原则以及庭审制度对于法务会计的法律证据有着严格规范,法务会计运用法学和会计学的知识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以法庭能够接受的表现形式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我国强调司法程序的严格性和完整性,沿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特征,但是这并不能表示我国排斥法务会计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用。通过上述分析,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互指引和补充,法务会计能够短时间内在我国理论界掀起研究热潮,彰显出法务会计存在的科学意义。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在于依据法律标准和会计准则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形成诉讼或非诉讼证据,保证财产安全,维护财产秩序,这同我国法律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法务会计在实务操作的运用相对较为成熟,理论构建也正日益完善。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法务会计在实务操作中运用了法律、会计、审计以及侦查、评估等多元方法,保证诉讼、仲裁在程序和证据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务会计体现的是规则与工具的协调以及手段与目的的结合,这样的理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尤为重要。对于概念中关于特定主体的定位可以体现在企业这一行为主体上来,企业通过对法律、会计和审计的综合运用,对于加强其内部控制,维护机制平衡,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我国企业基本设立法务部门,但是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大都只有法律专业背景,对会计甚至经济领域了解不深,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对于财产纠纷等问题存在技术困境,因此公司配备法务会计人员有着前瞻性和目的性,能够协助法务部门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辅助审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有效制裁。另外,舞弊预防机制可以有效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去,这种机制可以优化企业内部控制,并结合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存在的舞弊行为。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兴起是由于我国市场化进程推进的需要,而法务会计概念的多元化从定义上讲是由于角度选择的不同。我国率先引进司法会计的概念,并在具体实务中展开运用,这同我国大陆法系下的司法模式相吻合,而法务会计鉴于其法庭审判制度的背景下,有着深厚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这间接导致法务会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相对延后。从另一方面来讲,并不能由于法务会计适用于英美法系而不能为我国所用,相反,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不仅仅是两种法系的具体运用,二者具有相互促进的协调关系。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的比较,可以发现法务会计运用会计和法律方法更为有效的解决具体实务问题,在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方面具有导向作用,尤其是在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能够优化企业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