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 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 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发布,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发布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 尽管我国起步较晚, 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 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 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