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立法和制定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来强制或指导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生产和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这些法规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他与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政策有关的文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应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大证监会会计信息监管权限,以解决证监会监管权限不足的弊病,同时要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监管力度,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要严加处罚。
1 完善各监管主体权利和责任,发挥监管主体的整体效力
在实现证券市场有效性上,各国政府一般是通过设置一套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其功能的,进而造就并维持着正常的证券市场运行秩序。
1.1 加大证监会会计信息监管权限
我国证监会只有制定会计信息披露的权限,而没有干涉会计准则制定的权限,这就使得证监会与财政部之间出现矛盾以及对责任的互相推诱的现象,最终使投资者深受其害。
要改变目前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必然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全面修改、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化,实施的难度较大。可考虑先采用一种过渡形式,即成立独立的国家会计总局和地方会计局,隶属于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双重领导,逐渐形成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纳入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下,采取由政府间接调控、由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直接制定、由各方利益团体参与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来制订会计准则;组织和加强会计理论尤其是会计应用理论的研究,解决会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搞好会计人员培训。一方面使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出发,着重财政经济杠杆的运用和分配政策的研究调整,另一方面使会计摆脱财政的附庸地位,体现出会计的自主性,利于会计理论体系的科学化。
1.2 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这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但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发现企业违规,二是能否如实披露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在一国一定时期内,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水平是既定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的关键就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然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又与会计事务所和审计委托方的力量对比有很大关系,因此,最终审计的独立性决定于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状况与审计竞争状况。
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明显的买方市场特性,很多会计事务所面对激烈的竞争态势不得不低价揽客,在审计市场恶性竞争中,在市场集中度很低的情况下,很多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独立性减弱。在我国,提高我国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市场约束来实现。
2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增强其可操作性,以增加对其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威慑和有效性。改进我国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责任的法律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方面。
2.1 加强对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权力集中的弊端是集中带来的官僚主义和监管的低效率,因此,必须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政府部门被利益集团所俘虏,保证监管的效率。
这需要我们首先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第一,要对监管机构的授权立法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其制定的各项规则的合法性。第二,人大还可以对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其不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行使权利。最后,要不断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及时反馈。再次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在于以高效廉政为本,制定并有效实施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责任制度,并高薪养廉,防止监管者的官僚主义行为。同时,还应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在实践中提高监管人员的水平,杜绝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害市场参与者的现象发生。
2.2 推进法制监管
社会公众赋予监管者监管的权力,那么就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监管者滥用权力的可能。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为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拥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加以监管,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风险性来看,也应对这样的机构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即必须依法监管、规范监管,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人员的腐败,也就是说通过法律来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与责任。
法制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监管者依法监管和对监管者实施的监管行为进行法律监管。监管者依法监管是指监管者的权力必须是经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而且监管者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在我国,会计监管实施者主要是行政部门,因此对监管者的监管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也就是对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对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最有力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诉讼法》来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加强媒体舆论等社会公众监督
国内外的实践都表明,监督不仅依赖于健全的组织和应有的权力以及实现权力的设定,更应满足监督者对实现监督所必要的信息的要求。
3.1 积极引导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首先大众传媒的生存基石就是传播信息,它利用自身信息收集、信息加工的专业优势,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以减少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是传媒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有利于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在资本市场上,声誉是经营者对投资人做出的不滥用资源的承诺,这种承诺通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执行性,但如果经营者不履行这种承诺,就会失去投资者对他的信任。如果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被媒体曝光,投资者将轻易获得该信息,理性的投资者将不再对其进行投资。因此,在存在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理性的公司将选择诚实行为,并试图在市场中建立起信誉。大众传媒通过对欺骗行为加以强烈谴责,对诚信行为加以大力褒扬,如此良性循环,长久便会促成市场中良好声誉机制的形成。
由此可知,媒体监督主要起到两种作用。其一是媒体的客观报道增强市场透明度,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判断股票的质量和价值。其二是媒体监督会自然形成对被报道者的约束,其效果是自律。为此,我们应积极引导媒体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督,并从法律上保护其舆论监督权。
3.2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社会公众具有广泛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识别技术,可为监管部门提供某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研究依据,学术界具有识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检举奖励制度等利益驱动机制,将社会公众纳入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队伍中来。
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是与该国社会经济环境紧密相联的,会计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变化是被动的、渐进的和诱致的,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都处于一个转轨变型的时期。所以,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