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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过快增长,客观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为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中央下发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约束性措施,分级次、分年度摸清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深入分析债务成因和偿债风险,揭示和反映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地方政府性债务听起来与普通百姓关系不大,实际上关系密切。比如政府进行的项目建设,特别是民生工程,多是举债而来。但是,地方政府借债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看效果。对于地方大力举债而且多以土地作为抵押的情况,这种形式目前已经很普遍。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整体风险还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尚没有达到危机状态。然而,现在也必须开始介入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以消除隐忧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地方债有多大规模,将会造成什么风险”等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到现在仍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这主要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认定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同时没有统计指标体系。
从大量的审计信息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日益沉重,债务风险日趋加大,给地方经费的持续发展带来潜在的隐患。这是由于某些地市经济基础薄弱,自然环境恶劣,公共产品水平极其低下,经济发展实力薄弱,产业结构单一,非农产业产出所占比重低下,地方经济发展滞后,长期以来不断投入发展,可产出效益不明显,这是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这些债务发生年代久远,这期间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更迭频繁,原欠债单位有的破产或改制,有的债务人已死亡或离开本地无法联系,债权人模糊不清,合同约定的使用及还款计划也不清楚,使债务清理核实起来很艰难。
通过进一步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资金投向、管理现状等情况,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责任归属,分类评价政府性债务的偿债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财政安全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安全、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方面的“免疫系统”作用。
一是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二是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三是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级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
四是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五是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六是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制报告,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七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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