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公积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等亟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第168条明确规定企业股票本金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金的授权政府部门归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商榷。;另一方面,根据公司的会计部门而言,企业资本溢价与企业其他的财务资本公积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想通之处,也没有更多经济上的联系。但是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将授权国务院的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财政部门在对企业会计制定相应准则的同时就提出不应该将部分会计账目上认为不应该加入到企业当期的损失和收益的账目计算到其他资本公积中。
现阶段,我国关于企业资本公积范围的诸多硬性规定,主要的节点不在于资本公积在理论上能否符合我国现阶段企业资本公积的实际情况,而在于近年来我国资本公积的运行受到法律法规的束缚。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几年来公司法人代表为了进行利益最大化,对市场的会计准则采取种种欺诈的行为,其政策意义远比原有的经济意义更加具有价值。我国的会计实务刚刚出现此类情况,不应该也不适合对资本公积做硬性的规定,不适合一刀切的做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分类混淆,与准资本的实质渐行渐远
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企业日常事务的繁琐而变得更加的复杂化和专业化,资本公积账户能体现出来的公司的状况也变得愈来愈多,有些情况下,甚至还包括基于特定会计处理程序的所产生的项目。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资本公积的具体内容和相应明细做了明显的收入,当前资本公积仅仅分为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部分。
新会计准则体系为了与国际协调引入相同的计量属性,但是却在实际生活中对公允价值的确认留有大量的空白部分,这就为上市公司操纵资本留下了很好的借口。由此可见,虽然新会计准则在体系上已经开始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一样,体现公允的信息。但是在实际中,资本公积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充当着会计准则制定者和使用者相互之间斗争的工具,与准资本的实质越来越远。
(三)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披露不清
自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明文规定中开始引入综合收益这一具体概念以后,企业在进行利润表的绘制过程中,格式进行了相对性的变动,即增加了企业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和综合收益总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部分也将原来直接记录到企业的经营盈利和亏损的部分直接改为其他综合收益。尽管会计准则的新规定对名称进行了改头换面,但是内容却没有发生实质意义上的变动。其他综合收益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相等的,属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包括其他部分。
二、改进资本公积会计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加强监管
现阶段的《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规定因为诸多的市场规定而没有办法进行明确的贵姓,特别是笼统地规定资本公积金的定义和性质是不妥当和严谨的。《公司法》在成立之初,是针对不同公司资源具有不同的性质出发而确立的公司立法价值。对公司资本公积的用途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用这些具有明确性的规定来制衡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关系。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市场会计准则中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事项,国家的相关部门要进行深入地调查,开展细致的研究,明确这些事项和交易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上市公司因为对资本基金的误解而发生的混淆权益事件进行更加有力的监管,运用市场经济中的多种手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多重的规定和市场防范。
(二)分类列报,改进披露
企业在进行相关的规定是,总会因为直接计算到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和亏损和资本公积混淆的问题而对列报没有明确的规定,此类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整个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资本公积的运转。针对资本投入和资本退出类,此类内容的制定和资本公积的准资本的内容和逻辑意义具有相一致的含义特征,包含的内容庞杂;产权交易和产权划转类与资本公积在实际意义和具体的内涵上也具有相同的特征。企业产权清晰明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顺利进行经济运行的有效前提之一。
(三)资本公积解决的本质在于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的制度改革被称为经济所有制的改革。此概念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提出的概念。产权的制度改革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国有企业,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因为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存在息息相关的联系,导致企业产权的不清晰,企业经营权的界定也比较模糊。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尽可能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
三、结语
资本公积会计的改革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加强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维护,防范市场经济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资本公积的改革应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继续深入下去,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