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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重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2019-02-03 13:02:50浏览:44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近年来,双重上市的方式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青睐,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下,双重上市企业应及时披露企

近年来,双重上市的方式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青睐,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下,双重上市企业应及时披露企业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同,中美双重上市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披露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美双重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碳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碳信息披露领域的制度、标准与理念。

一、美国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约束完善具体

美国对于低碳领域的研究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经历了由鼓励企业自愿报告到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历程。

1990年,美国出台了《酸雨项目》,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需要监测并上报排放的二氧化碳浓度。自此,美国在《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需要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与环境有关的或有负债、重大法律诉讼等,另外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美国还相继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截至2009年底,美国的18个州政府强制要求当地的上市企业量化碳排放活动并予以报告。

(二)碳信息披露内容全面规范

美国对环境会计披露问题的研究投入大、起步早,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在S-K规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环境风险因素、环境成本等要素,美国会计学会(AAA)为了研究环境会计信息的计量和披露问题成立了专门组织---环境影响委员会。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统一健全的低碳信息披露的核算体系和实施方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EnT90-8环境污染费用的资本化》、《EiTF93-5环境负债会计》等财务会计准则,为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提供了法律指引,也为企业解决具体的碳信息披露问题提供了详细指导。

(三)上市公司披露积极性较高

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和规避政策风险,美国上市公司积极主动的将低碳目标将纳入公司的整体战略中。2014年,在美国委托书征集季中,20家国际领先的美国上市公司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源于资本市场的压力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美国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年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布告栏、环境报告说明书等多种渠道披露碳排放信息,针对碳信息披露的内容逐渐具体、范围逐步扩大。例如:2010年1月1日以来,美国的31个工业部门和种类均要向美国环保局(EPA)提供年排放报告,覆盖了美国约85%的碳排放源。

(四)监督机制完备有效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一方面,经过公司管理层和内部监管部门的审核后,企业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通过财务报告、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众传递公司的碳会计信息及气候风险相关的财务影响,以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第三方见证机构和政府监督部分通过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确认和审核,对企业提供的有关碳信息的报告进行见证,并出具外部鉴证报告。

二、中国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零散、不健全

为推进企业实施节能低碳行动,国家通过多项政策予以支持。例如: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将重点耗能企业把入企业节能行动中期,经5年的关停并转,1008家企业剩余881家。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对国家实施的政策予以反馈,但是我国还未针对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也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中,导致披露要求笼统宽泛、缺乏实际操作性。

(二)披露内容不全面、模式不统一

从已披露的碳会计信息来看,各个企业主要采用定量描述的方式,另外碳信息存在于年报的各个部位,披露内容和格式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不同行业间的碳会计信息差异较大。

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成熟的环境会计作为依据,企业很难对排放的碳进行分类和对碳排放成本进行计算,从而难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另一方面,财务数据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缺少,导致利益相关者无法借助企业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

(三)碳会计信息披露意识逐渐提高

在节能减排政策和多源头压力的推动下,企业逐渐意识到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主动地对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2014年10月,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发布了《碳信息披露中国报告2014》,报告中指出2014年CDP对中国10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中,回复企业从2013年的32家增加到了2014年的45家,增加40.6。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规定,大多数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只是表现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内容也局限于环境保护计划,这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方面,大多数企业缺乏碳会计信息数据搜集体系,使得会计人员只能定性的描述碳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短期成本大于收益,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企业不愿主动而全面的披露其履行环境责任的状况。

(四)监督体制作用有限

随着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企业面临着多方面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压力,例如国家环保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

但是,由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具有跨部门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处于正在完善过程,各监管方仍未形成相互协作的互动机制。例如:2003年以来,环保部和证监会联合实施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并尝试建立信息协调机制,但是截至目前,环保部与证监会之间缺乏必要的合作与沟通,关于上市公司披露碳信息的奖惩制度不统一,相关的责任与权力也不明确。

三、中国和美国上市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差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上海上市,因此为了分析中美双重上市企业在国内与国外碳信息披露的差异,本文选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一)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碳信息相关的内容。在编制针对美国发布的财务报告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必须遵循《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等法律法规,披露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碳会计信息,并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说明包含在年度财务报告之中。

然而,我国近几年才展开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有关内容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几部法律法规中,这些文件该并未明确要求企业要对其碳会计信息予以披露。在编制中国财务报告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仅需提供碳排放的情况和有关技术资料。

(二)碳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不一致

碳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两种方式。在美国会计标准细则中,碳信息披露必须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不仅需要公布碳排放的非财务信息,而且必须确认、计量和披露关于碳排放相关的财务信息,例如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根据SEC发布的第92号会计公告列报了环境成本、预计环境负债等。

与美国的碳信息披露内容相比,我国更侧重于定性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中仅涉及到相关环境事项,因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仅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排政策、减排目标等内容,没有对环境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进行报告。

(三)中国上市企业自愿披露水平较低

为落实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履行社会责任,中石化积极披露碳信息,获得社会各界的肯定与赞赏。2014年6月6日,中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报告中指出:与2012年相比,中石化全年综合能耗下降2.01%,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4.71%,危险化学品和三废妥善处置率达到100%。

然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公布的碳信息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了相关阐述,可以看出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是迫于行政要求和国家统计的压力。但是根据美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看,为了获得企业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多数企业针对碳会计的各个要素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四)中国监管体系职能模糊

在监管机构方面,美国采用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对于碳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由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政府部门完成,但是中国强化的政府职能使得各监管分工不明确,职能重叠,导致披露的碳信息质量无法保障。

四、完善中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一) 完善及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应根据《关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将碳会计核算、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纳入其中;另一方面,批判性的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完善的体系,例如美国通过《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应急计划和公众知情权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我国应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国国情构建一套碳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细则

首先,应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我国可借鉴由英国标准协会制定的《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规定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与报告方法;

其次,为了提高各个企业间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应该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各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沟通,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符合各行业特点的碳信息披露体系和标准;

最后,为了形成完整有效的体系,我国可采用报表内与报表外相结合的形式披露碳会计信息。一方面,在会计报表中应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以价值形式量化碳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低碳情况说明书的形式报告企业的碳排放情况。

(三)提高企业自愿披露的积极性

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和实施恰当的政策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碳信息披露的积极性。目前,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对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程度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披露高质量的碳会计信息,国家采取恰当的制度:对于那些披露不完整、不合规碳会计信息的公司,监管部门应该按照公平有效的奖惩制度予以处罚;对于在碳信息方面进行完整披露的公司,可以在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进行奖励;另外,对于真实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政府部门可以设立有关奖项对其进行嘉奖。

(四)构建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并将检查得到的结果及时公开,让利益相关者深入了解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其次,第三方独立见证机构应该结合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对公司的内部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审核,最后向公众出具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最后,我国应积极倡导低碳环保理念,普及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知识,加强社会公众和公司的节能环保的意识,提高整个社会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了解。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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