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透明度意识,夯实财政信息公开基础
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为公众公开财政信息,是我国财政公共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建设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公众履行监督权、管理权的前提条件。政府财政信息越透明,政府财政部门就能广泛地听取广大公众意愿,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使财政工作更加公开、民主、透明。此举不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而且有效遏制腐败,唤醒百姓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财政透明度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不少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财政透明度的提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从我国财政透明度相关法律现状来看,现实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差距,一些相关法律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财政信息公开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组织人员,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指标、进一步细化衡量标准,切实避免因标准不统一、执行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出现的数据虚高或虚低等问题。
三、推进科学管理,提高政府财政预算透明度
(一)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科学准确性。科学编制财政预算,不仅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财政工作的起点和核心是财政预算的编制,应充分发挥新闻网络的媒体作用,采取新闻发布会、公众听证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建立起连接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广开言路,增强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使财政预算编制更好地贴近群众实际生活,改善民生,不仅提高传统预算编制中脱离实际的弊端,也更好地推动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这种公众参与监督的开放式预算管理模式,有助于政府财政部门真正地以公众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来编制财政预算,真正做到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在建立阳光政府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背景下,政府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公开,加快和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财政部门预算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公共资源采购改革和政府预算绩效评价改革的基础上,应继续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依托先进的电子信息系统技术,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四、强化监督意识,建立完善的政府收支监督体系
从现行的财政监督体制来看,主要分为外部监督和财政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包括:一是各级人大机关及其常委会作为公众的代理人对同级及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二是审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及相关法规,对政府财政和政府其他部门的预算执行及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审核督查。内部监督主体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稽查部门对财政资金拨付对象的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在现代政府公共财政的体系下,仅靠人大机关、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还远远不够,应在注意内外部监督基础上,积极引入公众的第三方监督力量,才能对财政运转的各个流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监督不留死角。
五、改革会计基础,试编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尚未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虽然预算会计能够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但是单纯实行预算会计存在较多弊端:仅能够核算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无法反映政府拥有的资源、负债、政府运行成本和费用,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会计记录、分析评价和附注披露。纵观世界范围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占主导地位,我国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财务报告不但使社会公众难以了解政府的真实家底,连政府财政自身也难以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推进政府财政信息稳慎公开
(一)主动宣传,正面引导。近年来,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热情越来越高,要求建立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廉政政府的呼声更是空前高涨。为此,政府财政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准备和实施阶段都要认真准备,细致工作,对舆情进行准确研判,避免因公众误读误判而成为媒体炒作焦点,给工作造成被动。要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细化公开的内容,增强公开信息的易懂性,特别是对于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中因内容较为笼统、专业化术语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去阐述、解释,使公众看得明白,算得清楚。
(二)关注舆情,做好反馈。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后,有不同声音是正常的,有人质疑就应当有反馈,应下大力做好后续工作。一是在信息公开前,组织专业人员科学研究预判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后可能出现的后续反应,并做好应对预案,建立健全政府财政公开信息反馈机制。二是在信息公开后,组织专人随时关注各大网站和报纸,了解媒体反应,掌握公开数据及文字说明等情况,及时发布正面信息引导舆论,随时准备为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提供数据和技术方面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