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定义及实施背景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国发〔2014〕7 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现状
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在过去企业发展的监管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由过去的传统经济向市场化逐渐过渡,过去一揽子集中监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迄今实行三十余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送交,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 一)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地址、员工数量、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过去社会大众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显著改变。
第二,社会监管力量多元化。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行集中化监督管理,干涉过多,企业经营受到限制的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背负很大的工作量。而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开放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企业更大更自由的经营空间,同时行业组织及社会大众也能够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来。企业报告方式也由过去的集中书面转变为现代网络报告,更加方便快捷,适宜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节奏。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方式上都实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模式。
第三,企业信用明确化。为保障企业自主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地对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当然其抽查比例会根据各地方实际登记企业数量来予以确定,其抽查结果也将记录在案,有助于强化企业延迟送交报告或者虚假不实报告等失信行为的记录,通过社会公众的随时查询,可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监督。
( 二)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
自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陆续续施行改革,政府职能逐渐放开,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是尽管这样,各地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具体执行规定还是各不一样。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信息,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等资本信息,这些都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报告内容,当然,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不仅须提交年度报告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则须面临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及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还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这两项信息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询。
工商联络员制度是上海市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考核机制。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具体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业务培训,同时也应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将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还特别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施行以来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帮扶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渐放开行政职能,开放市场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有助提升,但在这些期待日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保证其长久稳定地顺利发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在于信用构建。行政部门构建市场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依赖于行政部门一方的监督审查,也在于其与税务、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并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数评级、信用违反惩罚等措施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
( 二)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归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这其中包括企业财务、税务、资本情况、债权债务等信息,要保证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实施行,其相关的登记注册、财税监管、债权债务申明等相关制度均应得以完善。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三) 明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责任主体
首先,明确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公示内容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必须公示内容应该予以法定方式告知传达,使企业对自身年报公示内容得以明确并执行,对此可借鉴上海市工商联络员制度。
其次,明确企业送交年度报告的责任义务。对于逾期不送交年报的企业,责令限期送交。逾期不交年报的企业,可参照实际情况进行行政罚款、降低信用评级甚至吊销许可证。
最 后,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企业年度报告送交工商行政部门后,应由其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由一般社会群众随机组成的监督员共同实施抽样审查,并记录每次审查结果进行后续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