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客运业营运车辆的主要运营模式
现行体制下,笔者所在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站的营运车辆划分为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两大类。自有车辆主要采取了三种运作模式:自营、捆绑和合作。
(一)自有车辆的运营方式及结算方式
1.自营车辆
本公司的自营车辆,其收入无需参与他站分配,收入完全属于本公司。具体而言,自营车辆在本公司客车站及本市其他代售点和异地有进站权的车站配客产生的双程收入,都归属本公司。在本市的票款由各站点售票员统一交车站出纳存银行或由售票员自行存入银行,将单据交财务。在其他车站的收入则是按照实际配客数量计算出票款,然后在扣除手续费、站场费、卫生费等费用后,对方站将余额以转账形式汇至本公司财务账户。
2.捆绑车辆
捆绑车辆在相互拥有进站权的两个车站车辆互相对开,每月核算收入总额,然后按照双方发车班次数量来分配收入。相对于自营车辆,捆绑车辆的核算相对复杂。
3.合作经营车辆
合作经营是指本公司车辆由非本站人员介入营运的模式。主要是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站点进站权,以自身拥有的一些优势条件用车辆去参与本来没有进站权的线路的营运。合作车辆经营产生的收入、成本都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来共同享有和承担。
(二)挂靠车辆
1.对挂靠车辆的界定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方(个体运输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方(被挂靠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路运输企业)对外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挂靠经营的车辆即挂靠车辆。
2.挂靠车辆的入账
本公司挂靠车辆的入账曾经历了一个转变。早期挂靠单位的车辆计入本公司的账务,通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及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笔者查阅到目前大部分的观点也是支持这种做法。但由于挂靠车辆是本公司用车主的款项代为购买的,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但实际上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挂靠车主。所以,后来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挂靠车辆不应进本公司账务,为此进行了账务上的调整,挂靠车的入账方式进行了相应地改变,由计入本公司账目到由挂靠车主自行进行入账和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这就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挂靠车营运中涉及的会计核算
挂靠车辆的一般经营模式是挂靠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公路运输企业名下,然后在遵守企业各种规定的前提下,向企业交纳管理费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挂靠车主需交纳的费用
缴纳的费用主要是各种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和线路牌使用保证金。此项费用核算较为简单,即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双方经营合同到期,合同终止,挂靠车主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公司财务将此款项全额无息返还。如安全储备金,是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为预防挂靠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所需资金而要求交的款项,若无事故发生,合同终止,全额无息退还。
(二)公司的收入
融资车涉及归属公司的收入,主要有两种:一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并依法缴纳3%的增值税,如线路牌使用费。此项收入产生的依据即双方签署的融资车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线路牌使用费(又称线管费)的金额。我公司每月通过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次月,在与融资车主结算运费时,可通过在运费中将线管费直接扣除或直接抵扣其应付账款或直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收回。此项收入相对简单明了,核算比较规范。为公司提供场站服务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站场收入科目并依法缴纳6%的增值税,如融资车运费代理收入,行李费代理收入,车辆进站费、停车费等。这部分收入的产生主要是依据车站出具的运费结算单,运费结算单由专职结算人员填制完成并经对方确认后交会计人员,此单完整记录了车辆的运费、扣除的手续费、停车费卫生费,以及代扣代缴的税金等。公司每月通过借记应付账款代付联营收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融资车运费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站场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次月或隔月,再通过银行转账将应付账款结平。由于财务人员是先拿到结算单后再确认收入,且结算时间长短没有统一规定,这就使得汽车客运企业收入的确定受部分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融资车因为违反站场管理规定等交纳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三)挂靠车税金的计缴
由于挂靠车主多为私人,而车辆在名义上的所有权又属于被挂靠单位。所以被挂靠单位承担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主要有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按照其客运收入的3%来计缴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是按客运收入的1.5%来计缴,这个标准是按照珠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发布的对于非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至今仍在执行。这两项税金在计算应付挂靠车运费时已进行了计算扣除。
三、挂靠车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金的计缴
为了约束挂靠车辆能规范经营,公司在与车主签订经营协议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关于安全、配客等的约束。但由于挂靠车基本是省际班线,其在运输途中为了增加收入难免半路捡客或自行承揽业务,这部分收入金额大小被挂靠单位不得而知,只是按照其账面收入来计缴税金,对于车主来说这里就有少缴税金的空子。而对于被挂靠单位来说,能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值得商榷。
(二)收入项目过多影响财务处理的规范性
就本公司客运站应收的款项来看,单单一个挂靠车的形式就涉及几种收入,各款项的实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本公司近年退休人员数量增加较快,特别是财务人员,并且部分年轻财务人员出现跳槽现象,因而人员交接频繁,这就导致了在同一事项的账务处理上有时会出现不一致性,例如财务科目明细的选择不同等,当然这些影响都较小,但仍需注意。
(三)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
车站的会计凭证中很多都是关于挂靠车结算和支付的单据,审核和编制整理凭证的过程耗费了财务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由于挂靠车在外站的票款是由车站代收后再支付给挂靠车主,其间经常会有挂靠车主来到财务人员这里就票款是否收到、线路管理费是否收到、管理费卫生费扣除的是否正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核对和沟通,有时甚至闹得不愉快。如果没有这部分工作量,财务人员是可以将时间和精力放在对自营班车线路经营情况分析和其他问题的研究上。
(四)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信息不对称问题
很多涉及到挂靠车的业务都是由经营部门去跟挂靠车主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一旦这些合同涉及收入、费用等问题且没有及时传递到财务,则会影响单位的收入支出核算,最后影响到利润数据。一旦后来发现再去补救就影响了会计信息核算的真实性和质量。且就单位内部控制来说,也容易将财务管理有漏洞的帽子戴在财务人员身上。所以信息的不对称经常让财务人员处于被动。
四、挂靠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挂靠车经营合同期满后,挂靠车主本可借助挂靠单位名义将车辆进行拍卖处理,收取处理的价款。但是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由于珠海市的一些虽未明确下文的规定,若营运车拍卖转为非营运车,机构将不予进行过户处理,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的融资车就只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废处理,而报废处理的收入与原来拍卖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这种情况对被挂靠单位来说不产生什么影响,但就挂靠车主来说却损失不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挂靠车主采用挂靠经营的积极性。
五、对于挂靠车辆核算管理的建议
本文就以上所述对挂靠车核算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为充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挂靠车主偷税,被挂靠单位应采取更加严厉和科学的措施来减少半路上客现象,这也是安全管理的必须要求。
(二)对于挂靠车应交的费用尽量规定统一的交费形式。如规定其在限定时间内统一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交纳全部或部分费用,避免不必要的人力浪费,提高效率。
(三)为了尽量减少客运收入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税审部门有必要建议客运企业进一步规范约束运费结算单据的传递,尽量避免运费结算单与入账时间跨度较大等问题。
(四)让财务人员参与到一些经营事项的过程当中去,或让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建立必然的联系,以及时掌握信息,保证财务数据的及时准确性。
综上所述,挂靠车辆的会计核算从会计规范性来说仍显欠缺,不论从被挂靠单位小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国家税收管理大的角度来说也都有一定的税务风险。作为被挂靠方应充分理解相应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将账务做的完善规范,将自身风险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