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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完善与创新

2019-02-03 13:12:22浏览:97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政府投资是政府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行政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理由,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且是非排他、非竞争性

政府投资是政府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行政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理由,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且是非排他、非竞争性,这些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产品供给不能够由市场自由支配选址,需要由政府进行有组织的供给,因此政府投资非常重要。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目的是高效、公平的提供给社会公共产品,其特点标志是投资管理机构的协调统一,程序管理的法定和规范。

一、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有效途径

(一)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相适应的投资领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结构和发育也越来越完善,市场需要政府投资方面弥补市场缺陷的趋势都会缩减,但是这种缩减不会引起政府投资规模的缩减,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的共同富裕的目标上贡献力很弱的,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只能依靠政府。政府既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重新调控分配,也可以通过调整行业、群体、政府投资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在政府投资方面,政府应集中侧重三类,首先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的政府投资领域,也就是外部性、非排他、非竞争的公共产品领域,这个领域,无论市场经济体制如何发育,是否完善,都属于政府投资范畴。其次是受市场发育程度影响较大的政府和市场的投资分工,也就是政府投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逐渐降低,非政府投资比重可逐步提高的产品领域。再次,从社会制度属性角度考虑,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条件,我国投资体制应该多倾向和关注的领域。

(二)建立公共权力向公众回归的投资体制

分层决策。国务院在计划期(年)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批五年和年度投资计划中有关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重点领域及特别重大项目以及难以协调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所属投资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决策其余项目。

实行决策、支持和监督的三分离体制,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进行投资决策权,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决策透,进行实施决策,最后由专业稽查、行政监察部门协调监督。

二、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建议

(一)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进一步划分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事权一般界定为某级政府从事社会经济事务的责任和权利;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的公共产品调配供给,对于跨区域的产品供给进行再分配,达到均一化的产品供给。同时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就是具体的地方产品供给,当然,上一级政府也负责本地区最低服务水平的均一。在实际的投入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可能会对相邻区域带来负方向的影像,政府则需要从财政角度做出保障。由于财权决定了一定的执行力,因此事权与财权应当匹配才是健全的政府职能,而在实际中,政府投资集中于三类领域,这三类领域在上述体制中已经加以阐述。

(二)在各层委托关系之间建立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

信息不对称会引起委托代理失灵等问题,因此委托代理失灵的解决思路是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有效监督机制非常重要。公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是媒体,媒体监督中的广泛、时效、普及和群体参与性都是公众个人所不能及的,因此,制定相应的法规,发挥媒体参与性,及对政府的监督,定期不定期的发布政府投资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公务人员信息。同时成立投资委员会,追究政府责任工作,定期或者抽查的对政府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激励机制,调节政府官员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将经理层的工资奖金直接与绩效等进行联系挂钩,对于使得连年亏损的企业经理层进行合同的解除,并不再聘任。

(三)完善政府投资的决策与监督机制

采取代建制进行非经营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决策与建设的分离模式。也就是代建企业直接进行决策、建设最后交由政府投资使用,政府进行监管,如果决策出现失误等,则直接追究代建企业责任,这样就能够使得责任和义务相统一。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投资部门,将分散于各部委的财政性资金做到统一管理、分配和投入使用,能够有效的支配管理预算内资金及专项建设资金。使得建设活动和行业资金分配不均的现象得到控制。

对于挂靠在政府名下的机构进行分离,发展和扶植外国投资及私人投资的中介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机制,提高项目的水平和质量,同时,进行大力监管,对于制度、体制等机构有问题的,不科学、不公正的机构进行整顿、罚款及吊销等机制。此外,对于涉密项目,采用专家论证、公众听证等方式探讨投资可行性,并提出科学合理化的建议。

(四)建设健全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投资管理的顺利运行。因此建议制定政府投资管理的高级别法律,法律内容涵盖投资原则、体制、权限、主题、范围、资金使用、资金筹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由于法律制定的期限较长,建议先制定一些暂行性规定,对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辅助制定,并作为过渡性法律制约,待新法研究成熟出台后再废止暂行规定,这样既不影响监督使用,也能完善基本法,同时在执行暂行规定的时候,也可以得出法律方面的一些有效建议,完善基本法等方面的制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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