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是目前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人格化、变量大的特点,它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被审领导干部升迁、去留、使用提供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经济责任的界定正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前提。目前,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经济责任的鉴定,还缺乏一套较为系统的操作性强的评价规范准则,如何才能正确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关键是能否准确划分经济责任,这是当前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一个课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的问题,这些关系的界限是我们界定经济责任时必须划清但也是较难把握的,为此,本文试结合工作实践,谈谈我们如何界定审计实践中经常碰到的这些经济责任:
一、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单位领导人对单位的经济工作、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负全面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责任都由其一人承担。且依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领导者经济责任需区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两种责任的轻重不同,相应规定的处分轻重也不同,因此必须慎重区分两种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经济行为是由该领导者分工负责的,是在领导者直接策划或授意下进行的,那么领导者对行为的结果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经济行为由其他成员或下属单位分工负责的,未经领导者审批而发生的问题,领导者与该行为无直接关系,但作为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如我们在对集团领导者责任审计中,经常会遇到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亏损、失误、损失等该如何界定被审领导责任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主观臆断为集团领导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必须根据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看集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下属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经被审领导策划。如审计中发现某商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开城房产公司因负责人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墨守成规,加之受到资金不足、房产市场不景气、政府危棚简项目大量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去年4月底累计亏损达1亿多。我们认为如果盲目地将其责任全部归集团领导者承担,显然有失公正,因"开城"毕竟是独立法人,有权决定其经营管理方式,但集团对子公司有着管理、指导的职能,由于集团公司多年来没有很好运用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组织系统来实施管理,因此,我们认为被审者负有间接的管理责任。而同样在对某房产集团审计中,发现下属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科技公司自集团投资其1000万元创建以来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经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其经济活动都由集团老总直接参与决策、管理、策划,其损失纯属决策失误,对此我们作出集团老总对子公司的亏损应负直接责任。
二、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 三、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四、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
集体决策责任是指经济决策由集体讨论通过,则由集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个人决策责任是指不通过集体讨论或在集体决策中用不当手段私自决策,则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在对淮海集团审计时发现,在被审者任职期间,由投资部经理代表集团与他人签定了对东来顺酒楼的承包协议,由承包方每年支付承包利润90万元。但承包方未履行协议,结果经法院判决协议一开始就无效,致使集团蒙受很大损失。从现有资料很难分清是集体还是被审者责任,对此我们采取行政监督手段,找离任者、集团其他老总、部门有关当事人等了解情况,提供证据资料,查看会议记录,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发现该项目并未经集体讨论通过,纯粹由被审者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并指使部门经理操办的。根据上述事实,我们作出应由该领导者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于重大集体决策失误的事项,我们必须坚持历史性原则,持慎重态度分析问题,界定责任。
总之,正确分清不同责任的界限,有助于正确评价被审者的业绩和判断问题的性质。而对领导者经济责任的界定存在许多较难把握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责任的界定有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严格遵循客观、全面、历史、谨慎的原则,做到审计结论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对被审者的功过要全面看待,不能用静态的、孤立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而要用动态的、联系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说透,对经济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工作环境,不能用单纯的结果来确定个人的经济责任,而要把握全过程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划清责任,以防止结论与实际产生背离,带来审计风险,对受审计范围限制或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宁缺勿滥,不作评价。由于我们在责任界定中,能注意把握这些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理"以"法"服人,使审计结果大多被组织部门利用,有的被审者职级得到了提升,有的被移送了司法部门,有的在奖励兑现时受到个人经济利益被扣减的处理。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尚无标准可借鉴,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在不断尝试中使经济责任审计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