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国家均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司法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3.审计程序及报告制度。审计职责行使程序的所有手续应迅速办理。对司法职责的行使程序,《审计法院组织法》规定了诉讼参加人、诉讼请求、公开审判、辩护、上诉、执行等内容。同时规定,可补充使用《行政诉讼程序法》、《行政纠纷司法规范法》、《民事审判法》、《刑事审判法》的有关诉讼程序规定。
审计法院审计或进行财会性审判的结果,以报告、普通或特别备忘录、动议或说明等形式提交议会,并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如上述活动是在自治区或自治区所属公共部门、单位中进行的,上述报告亦应提交有关自治区的立法大会,并在该区官方公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