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税收管理体制法律
在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中,我国发展建设十分薄弱。在划分地方和中央税收管理权限的时候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税收行政人员也不具备监查等权利,并且也无法在法律的基础上去划分事权。我国缺乏系统的税法,一般税法都是由国务院直接颁布。财政税收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因此其也不具备显著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集权过度
我国的本质决定了我国税权分配高度集中,作为中央集权制国家,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地方经济发展缺乏平衡。在此情况下,如果中央仍然紧紧的把控着税权,就会造成地方缺乏足够的管理税收的权力,这对地方政府以自身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财政资源配置来说十分不利,同时还会影响到地方进行财政收支的安排。中央将税权集中管理,会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从而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税收监管机制缺乏
由于我国税收监管机制缺乏,关于税收监管的法律法规也十分缺乏,因此无法有效地监管出现的漏税、偷税行为。除此之外,我国存在素质高低不同的财政税收监管人员,其缺乏足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会造成违纪违法的情况屡次出现。由于改革的有效,因此财政税收监管机构也越来越少,科学合理的裁减了工作人员,这些都致使监管团队成员缺乏足够的工作积极性,还会使得有些员工出现工作态度消极的情况,这对开展财政税收监管工作来说十分不利。
二、新形势下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途径
(一)适当放权
我国中央集中了所有的税权,这对地方的管理来说十分不利。所以,应该在中央税权的基础上,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相结合,适当下放税权。中央掌管着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中央立法管理中央税种,而地方税种可以交由地方立法,也可以交由中央立法,除此之外还可以财务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导向为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应该将调整税收政策的权利下放给地方,例如调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中央在放权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综合考虑,对适度原则予以遵守,保证所放权利的适当,如果放权过大,容易使得地方出现对权力滥用的情况,如果放权过小,其对地方管理税收来说不利。
(二)对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
将划分地方和中央管理權限的法律法律建立起来,并对其不断地进行完善,能够使得在划分税收权限方面有法可依。科学的调整和划分地方以及中央税收管理权限,其变更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法律千万不能抱有蔑视的态度,更不能出现对其他方式进行利用从而将法律替代的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要针对税收管理体制权限将法律依据制定出来,并对其加以实施,对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以及高效性进行提升。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力度进行加强,将人为因素进行消除,从而避免税收不公平和混乱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落实贯彻税收政策的力度
将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积极落实和贯彻,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立足于各地区区域的特点,将地区财政税收管理实施规则建立起来,科学、合理的规划税收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配,明确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责。对税收执法力度不断的进行平衡,从而保证各地区的个人和企业都能够做到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对各地区经济的发展进行平衡。
(四)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
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开展顺利与否,都是由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所决定,财政税收管理的效果也会直接受到管理人员素质的影响。因此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十分重要。一方面,需要将税收内部秩序建立起来,对其进行培训,从而培养出一批素质较高的人才,并且保证其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使命感以及责任感,将优秀的管理团队建立起来,对其管理能力不断进行提升,从而对违纪违法现象进行减少和避免。另一方面,需要指导和培训税收管理人员,并对指导和培训的力度不断进行增强,从而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优化升级,促使其组织能力得到提升,对其服务于百姓的意识进行增强,从而更好地推进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完整的税收考核机制建立起来,对税收征管的质量不断地进行考核,及时补充准确率、查补入库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对农村公共财政的实施不断地进行推进和深化。
三、结语
本文就新形势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状,随后提出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途径。通过措施的实行,能够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进而对我国财政税收工程的开展进行促进,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进行保障,所以需要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对财政管理水平进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