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 经济 责任审计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难点 问题 ,亟待 研究 解决。
一、对重大审计事项认定的难点
2.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一是债权与债务核算中相互混淆,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目的在于人为缩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规模,掩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债权与债务结构合理的假象。二是债权债务单位路途遥远,审计人员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回函率极低,导致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坏账损失和有问题的资金难以认定。三是审计中企业请求审计组不要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否则往来单位正好以此为借口找上门来结账催债,使得审计有时无所适从、举步维艰。
3.对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审计人员受知识面的局限,对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难以定论或发表意见,对企业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效益及风险难以断定和评价,因而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等回避矛盾的办法,使得企业投资及其损益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从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二、经济责任认定的难点
1.离接任领导责任界限的划分。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户多以及账务处理的不规范、财务管理失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审计人员要全面、彻底地划清前任、接任、再后任的经济责任界限难度大、风险大。
2.盈亏不实和潜盈、潜亏的界限。从理论上讲,根据企业财务 会计 制度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明亏和潜亏是能够分清的。但在审计实务中,有时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如某企业离任者要求对库存产品按现行市价与账面成本 计算 潜盈利润,而接任者则认为不能就账论账,因为产品销售过程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质量、价格、销售费用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计算和认定库存产品中的潜盈。
3.直接责任与主管领导责任的界限。对主要领导直接分管的事项,如果发生错弊、损失或风险,是否一定要承担直接责任而不是主管领导责任?而对于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 问题 ,作为主要领导是否只承担主管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对此,在审计定性处理中有时争议较大。
三、审计评价的难点
1.政绩量化与非量化的矛盾。审计中有人认为,如果 企业 资不抵债,就不能评价其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至少应该表述其管理不善或管理混乱。如果企业 经济 效益很好,就 总结 和评价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而忽视和回避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出现“一好遮百丑”的现象。在量化政绩的尺度把握上确有许多人为因素,从而给审计评价带来一定的风险。
2.审计 内容 与非审计内容的界限。被审单位的职工有时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要求审计组审查并答复某些事项,审计人员如果介入其中,往往是非难分,陷于被动局面。
3.任期政绩与 发展 后劲的关系。一般来说,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已实现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比较简单,而对未来发展后劲的评价相对来说情况复杂,难度较大。
四、解决审计难点问题的对策
1.对存货审计,以实地盘点为主,对价值较高的存货项目必须全面盘点,可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在途、加工、代销等在外面的存货,视其存货数量及价值,决定审计人员是否前往盘点或函证。要从数量、质量、计价三个方面,对存货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其账实是否相符。
2.对债权债务审计,要通过全面审查,确定需要核实的重点往来单位,从而分别采取上门核对、函询等 方法 ,尤其要注重发挥审计部门相互协作的优势,对重大的往来账款直接通过对方所在地的审计局协助查证,力争将情况查清。
3.对重大投资及其收益的审计,一方面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预算、决算、资金来源、财务收支及其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对建设项目投资行为进行评审;另一方面对企业联营等对外投资行为,搞好延伸审计,以确认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及其效益的真实性。
4.对经济责任的划分,一是要依据权责发生制等 会计 核算原则和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对离接任者之间应负担的盈亏责任明确划清;二是广泛听取被审单位职工的意见,尤其要重视企业职代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三是充分征求离接任领导人员的意见,尤其要重视领导人员写出的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四是征求企业主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5.对审计评价,坚持量与度、业绩与责任的统一。所谓“量”,是围绕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量化业绩与责任,即运用对资产负债损益及其财务收支的结论性数据资料来说明,使政绩一目了然。所谓“度”,是围绕审计范围从量化与非量化的双重角度评价政绩,对超出审计范围以及虽属审计范围但不易确定的事项,不予评价或发表有保留意见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