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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下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转变浅析

2019-02-03 13:36:43浏览:54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下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转变浅析基层检察院作为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专门司法机关,在维护社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下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转变浅析

基层检察院作为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专门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集体利益免受不法分子侵害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原有的侦查模式将受到冲击,侦查权限被进一步限缩。因此,提前对职务犯罪侦查环节进行改变、调整以迎合司法改革的要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侦查理念的转变

传统的侦查理念植根于绝对排外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鲜明的职权色彩,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显然是要打破这种独有、封闭的侦查闭环,因此,对传统的侦查理念进行革新显得尤为重要。

1.摒弃由供到证的侦查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更加注重庭审环节的对抗性,对抗双方的法律地位得到平衡,如果在前期侦查环节还继续沿袭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思路,极有可能使非法证据进入公诉环节,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翻供情形,将极大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背景,侦查环节应摒弃口供主义至上,提高对案件的侦查把控能力,提升对证据的前期获取能力,提高对证据的审查敏锐度,使收集到的证据满足合法、充分、准确等条件后,才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不是在证据锁链未稳固前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样既能加强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能避免因盲目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引起的撤案,更能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2.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

非法证据具有程序上的违法性,是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风险,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加大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首先要提升侦查人员的法治素养,通过法律理论学习与培训,强化案件办理的规矩意识。建立案例剖析研讨制度,选择性的将全国范围内的典型冤假错案进行深入的剖析,准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际办案工作中的准确适用,提升对违法证据的预防力度。加大与审判机关的沟通、衔接力度,及时了解审判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统一规范司法尺度,有助于侦查环节证据获取、认定工作的开展。

3.加大初查线索的价值开发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下,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均得到扩展,初查阶段认定的事实、获取的证据对后期的讯问环节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大初查环节线索的价值开发是必然选择。联合控告申诉部门,建立线索分类管理机制,对举报、收集到的线索按照相应的类目进行二次梳理与开发,对单一的线索反复斟酌,开发一手线索的二度利用,提升线索潜在附加值。开展线索整合工作,有效扩充现有线索内容,对现有线索进行价值评估,下大力气摸排对案件查办有实质性影响的线索,同时加强线索比对工作,排查盲点,扫除侦查视野死角。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移动通讯企业建立良好互动机制,在初查中,今早调取信息资料,监控记录、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重要信息,收集汇总,从中寻找疑点,巩固现有证据证明力度。延伸情报信息引导效能,凭借对重点行业的,热点领域的发案趋势与研究,快速锁定侦破关键点,为侦查指明正确方向。

二、侦查程序的优化

侦查理念的转变与革新是迎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而改革的具体落点在于侦查程序是否能够得到优化,是否打破既定的侦查程序模式,是否将人权保障贯穿于侦查程序之中。

1.限制和规范侦查行为

全面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加大对侦查行为的司法介入和监督,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实际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从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角度看,应不断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机制。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角度看,应禁止刑讯逼供、诱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申诉、控告仔细审查、及时处理。加大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程序,集中管理涉案财物。

2.完善侦查质量的监管

建立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度是新的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在这个目标的引领下,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中,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从规范侦查程序的视角切入,应不断强化侦查部门的内部监督管理水平,严格区分刑事、行政职权,在制度顶层设计上建立阳光透明的侦查记录机制,加大内部纪检监察案件回访监督力度,通过事先约束,事后回访监督、审查等手段,有效地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限缩侦查人员单独执法的时间和空间。与此同时,侦查人员还应尽可能将侦查行为的详细情形通过文字或图像上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说明,使得侦查人员所作出的侦查活动、获取的证据材料、询问笔录经得起法庭和辩方的推敲和质询。

三、侦查技术的革新

1.检察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育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干警多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司法会计人员、电子取证人员普遍缺乏。就作者所在单位统计,上述技术辅助人员的配比为0,这无疑使现有的侦查活动仍旧停留在传统的取证、讯问层面,即使从银行、电信等相关机构提取到相关证据,也因为缺乏专业检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前期处理而难以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条,从而使案件一拖再拖,案件的开展步履维艰。因此,从现实办案需求上看,加强会计、电子、软件等专业检察技术人员的配置是十分必要的。在加强人才引进的同时,还必须对现有的干警的进行大量的基本技术培训,旨在培养法律干警对现有科技的敏锐嗅觉和感知力,寻找案件突破点,达到快速、准确的案件办理效果。

2.司法鉴定手段的运用

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架构之下,对于侦查机关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委托或者聘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其进行鉴定,同时制度在顶层设计上还要求对鉴定人的出庭作证、鉴定程序操作进行规范,使其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都经得起法庭和辩方的推敲和质疑。这就必须严格遵照刑事司法鉴定机制,使得整个司法鉴定过程公开化、规范化,详尽的记录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形成工作记录台账,载明司法鉴定的具体过程和详细步骤,对司法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手段、方法、依据的法律规范有比较完整、详尽的阐述。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要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并对已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过程、依据、步骤以及所依据的具体规范进行释明。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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