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审计组织体系一般有三部分构成: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类审计组织都从事审计工作,但其审计特征、审计目标、审计职能作用、审计业务类型等大不相同。为了使社会公众和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有正确的认识,有必要对我国审计组织体系作一综合分析。
一、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概况
(一)国家审计(政府审计)概况
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家审计体制,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议会型,即审计机关不是议会的组成部分,但负责对政府进行独立审计,为议会服务。典型的如美国审计总署。二是司法型,即审计机关只对公共资金的收回作出司法判决,同样为议会服务。典型的如法国审计法院。三是行政型,即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国家审计亦为政府审计。典型的如中国审计机关。但审计机关不参与行政管理工作,独立审计,为人大服务。四是独立型,即审计机关所有审计都必须是独立的,也为议会服务。典型的如日本会计检查院。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于1982 年。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署作为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现有19个内设机构、9个直属单位、20个派出审计局、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有了专门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列为审计机关职责。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审计已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审计机关共有审计人员9万多名。
(二)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概况
社会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创建于1918年,1980年恢复重建。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9年底,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机构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在中介服务机构中完成脱钩改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挂靠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脱钩改制为由执业人员发起设立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独立中介机构。
社会审计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目前我国数千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公告。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审计作为会计审计咨询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是国家大力促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 381家,其中:有40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有11家获准从事H 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超过21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1 448 人,非执业会员116 294人。目前,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 80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420万家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2015年度全行业业务收入超过680亿元。
(三)内部审计概况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目前,全国共有内部审计机构近7万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25万余人,并建有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目前,大型企业集团、股份制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内部审计制度较为健全。
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本质与特征
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是审计的特征。独立性是审计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经费上均必须具有独立性。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国家审计的本质与特征
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对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是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的基础性安排。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提出:审计是国家财政的看门狗。审计署现任审计长刘家义提出: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
国家审计的特征:一是法定性。我国国家审计是法定审计,强制审计,代表国家(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拥有公共资金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二是独立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制度设计看,审计机关不具有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管理权,没有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这种独立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审计机关能够不囿于部门利益的羁绊,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当好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和公共资金的守护者。三是全面性。我国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财政经济监督,涉及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保障、农业与资源环保、外资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社会审计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审计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社会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审计的特征:一是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政府部门、委托单位和个人,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专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有偿性。社会审计是受托审计,有偿审计,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和行业惯例收取服务费用。三是服务对象的社会性。社会审计的委托方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承办委托业务,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内部审计的本质与特征
内部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管理活动,是代表管理权的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内部审计的特征:一是服务的内向性。内部审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而开展的审计,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组织的管理者,是对内提供服务的。二是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领导,这决定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有限的、相对的。内部审计不具有对外鉴证职能,其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对外报告来使用。三是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熟悉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这决定了内部审计的审查范围较为广泛。内部审计擅长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审计业务。
三、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一)国家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国家审计的职能包括监督、鉴证、评价,以监督职能为主。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是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国家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是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三是推动深化改革;四是促进依法治国;五是推进廉政建设。按照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审计要当好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审计要当好经济发展的安全员审计要当好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审计要当好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审计要当好反腐败的利剑审计要当好深化改革的催化剂审计要当好政策措施落实的督查员。国家审计具有两大职能作用:一是查错纠弊,发挥防护性作用;二是促进绩效,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社会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社会审计的职能包括鉴证、咨询、服务,以鉴证职能为主。
社会审计的作用:一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促使政府转变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
三是促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企业所有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者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7]同时,根据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代理记账和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资产评估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7]四是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为改善投资环境,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要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投资政策,承办可行性研究、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定审计,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中方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际惯例,对境外上市或直接融资的国内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协调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三)内部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确认与咨询。确认的含义就是指通过监督检查,对审计的事项予以鉴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咨询是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评价的进一步发展。从内涵上来看,确认和咨询包含了监督和评价的含义。相对于监督所体现的内部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现代内部审计更强调由咨询所体现出的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内部审计的作用:一是监督制度、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为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揭示管理薄弱环节,促进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是促进部门和单位改进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四是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维护部门和单位经济权益;五是监控资金、资产的安全,促进部门和单位资产保值增值。
四、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和业务类型
(一)国家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和业务类型
国家审计的目标: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这条主线开展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国家审计的业务类型:国家审计准则将审计业务划分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三类。第一类,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目前已经开展的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授权审计、跟踪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等各种审计业务,只是审计形式的不同,皆属审计类型。具体审计类型包括:财政审计(含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税收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社会保障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外资运用审计等。第二类,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第三类,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二)社会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和业务类型
社会审计的目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审计的对象范围:为所有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为政府部门、医院、高校、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提供专业服务。以审计鉴证业务为核心,以咨询业务为拓展。
社会审计的业务类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商业银行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会计咨询,司法会计鉴证,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特殊业务目的的审计。
(三)内部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和业务类型
内部审计的目标: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的业务类型:预算执行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五、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准则体系
(一)国家审计: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国家审计准则,形成一个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在国家审计准则的下一层次研究开发审计指南,进一步细化相关审计业务操作的具体要求。据此构建起由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等不同级次规定组成的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国家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200条。同时,国家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国家审计准则。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国家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内部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5个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构成。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分为作业类、业务类和管理类三大类。作业类准则涵盖了内部审计程序和技术方法方面的准则,具体包括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结果沟通、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审计抽样、分析程序等9个具体准则;业务类准则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与报告等4个具体准则;管理类准则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利用外部专家服务、人际关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7个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三层次,分别为审计报告指南,建设项目审计指南、物资采购审计指南、高校内部审计指南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三)社会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财会[2006]4号文,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财会[2010]21号文,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为了帮助广大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框架下,制定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覆盖所有准则项目,共48项,计100余万字,自2007年1月1日起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同步施行。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201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会协〔2013〕77号文,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会协〔2014〕76号文,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7号会计分录测试》等7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共计48项。实施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细化、深化和具体化,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构成一个完整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实施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六、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相互关系
(一)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相互关系
1.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因为: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要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就需要了解其内部审计情况。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有一致之处,这为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创造了条件。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外部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第一,内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第二,内部审计准则的遵循情况。第三,内部审计成果的可信程度。国家审计人员要对内部审计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进行复核,重点评价其采取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在此基础上决定对其工作成果的利用。
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国家审计可以在进行评价和审查之后加以利用。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国家审计可以在评价后利用其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三是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进行深入的检查。
2.审计机关依法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一,注重分类指导。审计机关要根据相关单位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规模大小等因素,适时制发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引或工作方案,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内部审计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综合分析力度;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逐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审计培训和交流工作新格局。第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要对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审计风险和选择审计方法的重要依据。在实施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纳入审计报告,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的内容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第三,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探索建立重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计划、有关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制度。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将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作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以在评估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相互关系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
为了解决审计机关人力资源不足或者现有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结构和技能不够的问题,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以满足审计组整体上具备职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同时,为了解决审计组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遇到特殊专业领域问题,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以便于审计机关向社会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寻求技术支持。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除涉密项目外,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并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
2.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此外,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三)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的相互关系
1.内审外包,做好对社会审计的协调工作
鉴于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有限,目前不少单位将部分内部审计业务通过外包社会审计来进行运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单位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2.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外部审计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常用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