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6日,海南中院受命组织实施了海南省首例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任务完成十分圆满。作为具体组织实施者之一,我颇有感受,想就几个实际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如果就现代行刑方式的文明程度而言,应当首推注射行刑。从此次现场实施情况看,死刑犯在整个行刑过程中始终表情平静,没有表现出恐惧和激动情绪。躺上行刑床升入刑车后既闭上双眼,并很快在药物作用下进入麻醉状态,直至验明死亡,犯人始终平静如初,执行现场也安静有序。据各地法院试行注射行刑的情况看,犯人对这种行刑方式一般都比较容易接受,能主动配合。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注射行刑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一改枪决执行的血腥场面,既体现了法律尊严,也满足了人道主义需求。二是注射行刑集中体现了当代高新技术成果,生理上属于无痛致死,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犯人生理上的需求。三是从心理上说,注射行刑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死刑犯人的精神需求。犯人死亡前希望能在平静安详的环境和气氛中离去,而注射行刑则提供了类似“安乐死”一般的条件。与枪决执行相比,注射行刑更文明,更人道。上述三点原因,应该说很容易达成共识,为众人所接受。此外,如果采用固定或专用场地,还可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出,其经济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结论是,推行注射行刑改革不仅理论上有充分依据,而且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然而推行注射行刑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不少。比如场地、尸体处理等。行刑场地的不稳定已成为我院辖区目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原有的场地大都为临时选定的偏僻山坡、树林处的边角地,空间十分狭小,车辆难以通行。有的因掩埋尸体较多,已成为标准的坟场,因而引发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而寻找新的刑场更为困难,除了深山老林或人烟稀少的地区外,很难找到适合注射行刑的场地。另外,我院辖区16个市县没有一个殡仪馆,无法按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而拉到海口执行又存在路途遥远等具体问题。死刑犯人数较多时,使用枪决方法不成问题,而使用注射行刑方法,仅凭目前现有的技术设备尚难以做到。以往执行死刑通常都集中在一些特定的时间,不同地区往往都集中在一天召开宣判大会后立即执行,这就同时需要多台技术设备予以保障。因为一台设备每次只能实施一名罪犯的注射行刑操作,同一时间和场所不宜安排过多的执行死刑,这是注射行刑面临的一大课题。 作为一项新的执行方法的改革,我想提出一些意见和设想。第一,要解决固定刑场问题。即便是使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也需要固定刑场,对此,最高法院早有各中级法院应该建设固定刑场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注射行刑对专用场所的要求更为迫切。注射行刑从方法上看是很文明的,其他方面也应随之文明,如尸体处理等。随着国家对土地的规范管理和人民群众传统习俗观念的不断更新,随意土葬习惯将被逐步革除,火葬将成为尸体处理的主要方式,因而固定刑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火化问题。根据国外固定刑场的建设惯例及国内个别法院的试点情况看,可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条件较好的监狱内建设专用多功能行刑室,可进行多种行刑,如电椅、绞刑、注射等。二是单独建设专用刑场或行刑室。第二,使用注射行刑车虽然便于流动行刑,但也必须有一个临时合适的场地,既方便执行也要体现文明,还应保证安全。第三,注射行刑既然是文明行刑,对现场的具体操作与口令等也应根据注射行刑的新特点加以改进,与传统的枪决行刑应有所区别。如应实现口令的无线(或有线)指挥,指挥口令使用专业术语等。第四,注射行刑的有关操作分工及技术问题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目前的操作方法基本上还是各试行法院自行制定的,应尽快建立一套标准的操作规程,力求达到统一标准,操作程序化、规范化。如实施注射穿刺技术要求较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胜任等。第五,行刑车等技术设备的管理和改进也有待完善和提高。如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行刑床放不下、收不上,控制电路设计比较粗糙、易接触不良、操控不灵活,固定绑带脱落失灵,车内通话系统不适用,电源系统设计尚不够完备等问题,应引起注意,并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