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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
“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程序法定,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程序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国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法律良性发展,确立立法与司法相互衔接的需要” 。明确职务犯罪初查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要将初查制度由司法解释、检察院办案规则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将职务犯罪初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1.确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合法性,增强初查的实际地位和效益。我们所要做的是,通过规范化建设,完善初查程序,规范初查手段,使初查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获得最大的地位,并体现公正与效率并举的价值,也为实现初查制度改革基本目标作好铺垫。确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合法性和地位,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这样,初查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
2.将我国职务犯罪初查从制度上位到法律。对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改革,既应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实际困境、完善实务操作的实践过程,也应是为了立法修改作准备的探索过程;既是回应社会发展对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高要求的过程,也是初查制度自身不断走向理性、法治的过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初查存在的合法性。明确检察机关在立案前的任意侦查,确保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通行证,将初查程序的规定授予合法性外衣。
二、规范职务犯罪初查手段
1.确立初查的“任意性侦查”手段,考虑设立“同意搜查、扣押”的合法性。一是,确立初查系任意性侦查的性质,明确任意性侦查的手段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初查措施;二是,不排除初查阶段,对相对人“同意搜查、同意扣押”获取的证据效力。“同意搜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下,可以对其进行搜查、扣押有关财物并获取有关的证据材料,应予以确认证据的效力。在相对人的自愿同意或配合下,相对人默许侦查人员的权力,则对相对人的限制不构成非法。所以,任意侦查行为“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并非启动任意侦查行为的必要前提 。笔者认为,确立初查阶段“同意搜查、同意扣押”的合法性,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积极作用,但亦严格规范“同意方式、同意程序”的有关的具体程序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
2.提高和创新职务犯罪初查手段的科技含量。侦查人员如简单的初查便能掌握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达到相当的证明标准的情况已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初查收集了一定的信息、材料,经过“复杂、漫长”科学分析判断的一系列手段,发现和查证职务犯罪的证据和有用材料。职务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智能性,与检察机传统初查手段的局限性相比,仅依靠传统的初查手段,不能适应当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和作案方式日新月异。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侦查技术装备的建设,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收集固定证据,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3.建立职务犯罪初查紧急转化启动模式。近年职务犯罪日益严重,而且数额巨大,对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大危害,在我国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大形势下,则可将初查的任意性原则在法定情况下,予以变通以阻止更大的国家和社会损失。如职务犯罪嫌疑人意欲携巨款出逃或者嫌疑人有畏罪自杀迹象。针对这些紧急情况,在国家巨大损失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权益相害情况下,选择最小程度的国家损失是迫切需要,建立紧急转化模式,并立即向领导报告情况,亦是大多数国家采纳的模式 ,这对于我国可以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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