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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1)论文

2019-02-03 14:07:26浏览:33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摘要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票据为代表的各种信用支付手段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使用,但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随之呈现高发多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票据为代表的各种信用支付手段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使用,但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随之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规定了使用伪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方式,但综合实践,本罪行为最为集中和突出的还是签发空头支票,因为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这类犯罪多与民事经济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认定起来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关键词票据诈骗 犯罪构成 主观目的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广州市A公司注册成立,主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发动机及配件等,被告人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以来,A公司向江门市赛富达涂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购买零配件,组装生产摩托车发动机后销售给豪剑、雷利诺、大奔摩托车厂商。2006年以来,A公司从上述有关厂商处如期收取产品销售货款,但累计欠付多家供应商大量货款。至案发时,A公司经被告人张三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李四(另处理)策划安排,在供应商追讨货款情况下,为继续骗取有关供应商货物,签发大量空头支票、过期旧版支票支付货款,累计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130386.9元。2007年1月4日,A公司歇业停产,被告人张三等人逃匿。2007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火车站将正准备乘火车潜逃的被告人张三抓获。 二、论证的基本原则和逻辑 第一,把握证据整体性分析,切忌将某些细节抽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必须把A公司连续数月大量欠付供应商货款情况下,仍然开具空头支票继续购货,后来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体消失,法人代表逃匿这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供应商纷纷提到因之前A公司已经大量欠付货款,而他们为了追回货款,就不得不继续按照A公司要求向其供货,但此期间,有时部分支付,部分却仍用空头支票支付。也就是说,A公司虽然间或曾经支付过部分货款,但从整个行为整体来看,这不过是一种缓兵之计,类似于合同诈骗中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为了继续用空头支票骗取货物的欺骗伎俩,而并不能因此推论出在期间内曾经有过付款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透过现象看本质。须认真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产销状况,结合会计鉴定结论等对于企业的原材料采购、货物销售、资金流、货物流等状况进行细致分析: 一般而言,生产企业在供,产,销链条中,如果资金链条出现延迟甚至断裂,的确可能在原材料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延迟,拖欠。 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结合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来分析。一方面,证据显示A公司属定向供货给有关摩托车厂商(有厂商反映A公司还出现未按照合同全数供货情况),充分证明A公司的产品销路及货款收回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根据A公司还几次采用借贷等方式筹集了资金入账。 正常情况下,一家生产企业销路顺畅并如期收回货款,又有大量资金注入。如果偶尔出现一些空头支票尚属正常。但A公司大量欠付多家原材料供应商货款,还大量频繁使用空头支票,显然有悖资金周转临时性偶发性的特点。 关注张三关厂停产,手机停机,搬离原住所外出藏匿,及后来的逃跑等等行为。A公司有关员工证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联通公司客服人员证言等等证据。 三、分析论证的框架和层次 第一,A公司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供销正常,货款收取正常,故该公司长期持续性账户资金不足,多次开具空头支票周转资金系异常现象,根本不属于正常的暂时性资金短缺。 零配件商(原材料)―A公司(定向供货,无销路不顺现象)-豪剑、雷利诺、大奔 A公司支付能力来源于其供货给豪剑、雷利诺、大奔后对方支付的货款。正常情况下,组装后生成产品销售所得货款肯定不小于原材料的进货金额。A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支付原材料货款究竟是否资金周转,首先要看其是否在收取销售产品的货款时出现问题,以及其他现金入帐情况。 (1)大奔、豪剑公司法人代表均证言证实与A公司的货款已全部如期结清。 (2)豪剑、雷利诺、大奔提供2006年A公司向该三家公司供货与该三家公司向A公司付款的明细表:2006年7-12月,豪剑、雷利诺、大奔均向A公司足额支付货款。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实: ①2006年7-12月,A公司发货给豪剑、雷利诺、大奔公司出货金额与A公司确认收取货款金额基本相符。 ②豪剑、雷利诺、大奔与A公司的业务往来对比明细、A公司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明细表反映:2006年7月至12月,每个月内(因做帐时间一般为每月月底,即实际在7-12月每月期间),均有A公司从豪剑、雷利诺、大奔公司处收取的支票、承兑、现金等形式货款入帐。其中支票形式货款也均支取为现金或付款入行。结合与豪剑等公司业务往来帐目,可知A公司均如期收取了相关货款。 另7-12月间以李四个人借款、张三借款名义(实际为公司借款)大量现金入帐、2006年12月A公司以大奔公司支付货款的5张期票做质押向他人借入现金50万元已入内帐增加现金收入。 综合上述证据,证实豪剑、雷利诺、大奔与A公司之间货款的结算支付正常。证实A公司的货款收入不存在滞销、货款无法收回入帐等情况。加之其是定向向豪剑、雷利诺、大奔销售产品,在每月产品全部都正常生产、销售并收回货款的前提下,A公司根本不应存在因为货款的拖欠,或资金回笼不及时等问题而出现现金流的断裂、不畅,因而根本不应该出现本案这样一种长期持续性的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开空头支票来进行所谓“周转”最后却无法“周转”情况。 第二,考察资金流,分析A公司的实际清偿能力。截止2006年9月,A公司已欠下巨额供应商货款,且非法转移大量原材料导致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间巨额短缺,A公司因此根本缺乏实际支付能力。 1.已报案的多家供应商被害人陈述证实:A公司从2005年底,2006年初开始,支付货款不正常,大量货款未付。 2.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大量对账单据,且有关公司报案人均提到一个共同细节:在其公司与A公司对帐后,A公司的人从来都不在对帐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而其为追回货款就没有再坚持。 这些证据都证实了2005年底2006年以来,A公司已经欠付多家供应商大量货款。 3.司法鉴定结论显示:2006年7-9月,A公司的财务账册制作都正常,产品成本都已经正常结转。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A公司财务挂帐欠供应商货款949万多元;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为854万多,而仓库库存货物仅为95万多,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与仓库实际库存对比短少货物759万多,如果仅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显然不会出现金额如此巨大的供应商货款拖欠。 而且截止到9月,A公司与豪剑、大奔等厂商的货款回收也都正常,但欠供应商的货款已经达到940万之多,实际支付能力显然极低,在之后仍然开具大量的空头支票支付供应商货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分析货物流,研究A公司对于所收取原材料的处置情况:库存产品及原材料巨额短缺暴露A公司大量非法转移原材料。 1.依据会计基本准则,生产企业从购进原料到产品销售流程在会计科目中应记账为:原材料→进仓→出仓→车间→产品(生产成本结转)→销售(计算利润) (1)有关财务明细证实A公司供货和厂商确认收货;厂商支付货款与A公司收款入账,都基本相符,即A公司已生产出的产品销售部分不存在问题。 (2)截止一定时期内,原材料的购进数额相对固定,在此前提下: 原材料的处理财务账册(科目显示)实际库存/产品 甲:公司出仓进车间生成产品-库存金额相应减少-增加 乙:留仓库待用-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增加-无相应产品产出 ▲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实际库存(原材料&原材料+产品) 2.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显示:截止2006-9-30,A公司存在700余万元巨额的货物短少,即A公司将大量原材料既没有用于生产产品也没有保存在仓库中待用。一个生产企业对于原材料应有也仅有的两种方式就是转出仓库生产产品、保存仓库待用。巨额的原材料并没有按照一个生产企业所应有也仅有的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它们只可能被非法处理(或转卖套现,或利用A公司骗取原材料而输入另设的新公司生产销售等),而最后有关部门赶到现场封存厂房时基本已无原材料或产品在仓库内。 综上,巨额价值的原材料实际上被非法转移出A公司仓库,即被非法处置。因此这700多万的原材料就必然无法转化为产品销售收入入账增加A公司支付能力,A公司资金链条也必然因此出现了巨大的黑洞,出现既大量欠付前期货款,又无法支付后继相应货款。 第四,持续性开具空头支票、已过期旧版支票,且不及时补充银行余额,及2007年1月A公司关闭,张三等人逃匿等,均证实开具空头支票并非资金周转,而是假借延迟支付为名骗取财物。 1.A公司开具空头支票进行所谓“周转”后,收取厂商货款支票入行,很多时候却都不会选择开出空头支票的银行账户来兑付支票。如果是资金周转,显然应当是一有货款收入,支票兑付的就到余额不足的账户入行,收现金的就及时存入账户等,而不是一拖再拖,到最后人去厂空。 7月,A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集中在光大、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下,而7-8月间,豪剑、雷利诺支付货款的多张支票显示先后已入帐,入帐银行偏偏选择民生银行,农行,广东发展银行,而非上述开具了空头支票的银行账户。 2.A公司使用多张已停止使用的旧版民生银行支票、使用伪造的电汇凭证付款,性质无异于使用伪造票据和凭证(被害公司报案陈述,相关书证单据,司法鉴定显示A公司账目中也未见相应货款支出)。 3.有关供应商入行被退票,或者入行时A公司张三告知账户余额不足,暂不要兑付,等今后再换取有效支票或支付现金,但实际情况是到最后这些供应商的货款被一直拖欠,到最后也无法收取。 4.2006年底,A公司集中开具了多张空头支票后,2007年1月过完元旦假期,A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三及有关负责人均不知去向,张三搬离原住所,有关供应商等也无法联系上张三,电话关机;该被告人是在3月10日搭乘火车准备离开广东的时候被抓获(被害人报案陈述、A公司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证明、豪剑负责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实)。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票据诈骗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具体到个案中研究行为人所涉及公司企业具体生产经营特点,以行为人的清偿能力为基本出发点和关键,细致分析资金流即资金链条流向、货物流即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以及事后有无逃匿的行为,组织证据分析论证,综合认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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