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网上盗版者在中外都有;而盗版者以伪君子、伪创新者的嘴脸站出来冠冕堂皇地发表种种新论的现象,则在中国较为突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利益平衡成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话题。在讲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盗版者之间,则是侵权与维权的问题。盗版者在其违法活动被揭露后,都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在今天最新的辩解途径是混淆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并公然声称侵权即是获得授权.我们有必要重新提起利益平衡与制止侵权这些基本问题。有人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作者的成果为自己牟利,作者一旦敢于站出来维权,就立即被侵权人指责为妨害公众获得作品,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等等,反倒把自己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牟利描述为最先进的获得授权方式.
今天,网上盗版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对此若不加注意,有形市场打击盗版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放纵网上盗版,将使我们繁荣文化创作 的号召落空,将搞垮我们的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文化产品的需求。在我国,从《著作权法》修正前夕王蒙等作家的诉案,《著作权法》修正后法学家陈兴良的诉案,到今天仍旧在继续的诉案,侵权人已经发展到不经许可用他人作品为自己营利却声称已完全解决了版权问题,并把这种欺世行为标榜为最新的获得授权方式.这种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网上盗版者与传统市场盗版者一样,总是以消费者欢迎盗版为自己辩护。其实,消费者欢迎的是能够便捷、低价得到的优秀作品,而不是侵权人居中非法营利(从而必将同时使作者及消费者都做不合理的额外付出)的盗版产品。为使公众能够通过网络便捷地得到优秀作品,我国已经有不止一个诚信经营的网站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艰苦地采用盗版者嗤之以鼻的一对一方式向成千上万作者取得许可,而且做得很成功。广大作者、公众以及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地会支持这种至少是尊重著作权、尊行著作权法的做法。
那种在侵权行为被抗争后由侵权人提出的要作者普遍放弃权利的号召,则不仅荒唐,而且有害。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使财力更强的外国网站同样可以利用弃权的中国作品,从而长驱直入中国网络市场。当然,我们应当积极筹建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鼓励作者通过它们更便捷地传播自己的优秀作品,以使公众受益。但任何人都不可能鼓励作者依靠侵权人以其从中非法取利的方式去传播自己的作品。作者及公众可以信赖的,只能是音著协那样的维权组织及那些诚信经营的网站。
为促进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国外目前确实存在作者为网站更便捷地传播作品而放弃权利的合同,但这里的相关网站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他们的工作使作者的成果直接与公众见面。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作者还是消费者,都决不需要在中间夹一个不经许可、不向作者付费、却向消费者收费(而且是使侵权人非法得利极高的收费)的侵权网站。而在我国,偏偏是这种网站在要求作者为其进一步非法营利而放弃权利。有的侵权人声称百分之九十的作者均会支持他们这种侵权活动,不过是把自己的幻想当成事实。
此外,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也是目前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初看似仅仅有利于公众,实质上同样有利于作者维权。几年前王蒙等作家的网上维权尚未遇到的新问题,我们今天就可能遇到。当年修法增加了技术措施的保护,而对相应的合理使用尚无明文规定。这就可能给侵权人滥用诉权提供了便利。较典型的例子是,侵权网站盗版他人的文字或影视作品后,用技术措施保证自己能够出售阅览卡牟利;而一旦权利人为维权要突破其技术措施去取证,却被侵权网站诉为侵权.从这点也可以看到: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侵权人在侵权的同时,一般都会打着代表公众利益的幌子,并尽力渲染作者与公众之间的所谓利益冲突,以便其更多地从中渔利。
近年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张清奎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并拟出种种名为最新的引导别人去吃大锅饭的方案,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繁荣文化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与欺世致富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这是人们很容易注意到的。
无论侵权人怎样辩解、怎样变换手段,他们最终也不可能把黑说成白、把盗版者的利益说成是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