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的人类思想和行为活动的延伸,它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很多的,如电子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以电子签名为核心的电子支付(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的确认问题、交互网络中网民的隐私权(以下简称“网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及知识产权的网上保护问题。为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上述问题的法律调整可作为电子商务的立法框架进行研究。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关于数据电文作为合法书面形式的确认、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和生效时间、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虽然直接相关的内容仅有四条,但仍可以说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实际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但这些相关的立法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且规定内容不尽全面。 与这些立法相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内容上或从法律效力等级上都不可不谓为一大进步。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到达的时间和系统的法律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六条?quot;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3、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的法律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随着入世在即,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也许是最隐蔽但冲击重大的行业,我国理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在进一步细化合同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的同时,更应在电子支付的确认、网民隐私权的保护及知识产权的网上保护等问题上进行立法研究并尽快完成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以弥补法律框架上的欠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关于电子支付。网络交易必然会涉及到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是电子支付,它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点。电子支付使传统的货币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对电子支付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根据国外的有关经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的核心问题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有四项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理推定原则等①。2、关于网民隐私权的保护。安全和保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网民的隐私权保护又系重中之重。网站、ISP(网络接入服务)或ICP(网络信息服务)等泄露或不当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造成客户的隐私权的损害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在线服务商”在侵权责任势在必行。根据国际惯例,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对违规行为应追究责任②。3、关于知识产权的网上保护。电子商务在国内的迅速普及,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恶意抢注等与域名有关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已在国内出现,专利、商标等的网上保护日益突出、特别是著作权的保护更是需要更高等级的法律保护或在现行法律的修改稿有所体现。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作为未来商务的主流形式,其今后的发展必将出现更多更细致的法律问题,如税收等。从而带动更全面、更具体的立法,这也是科技对法的作用使然。 虹桥律师事务所·丁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