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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探讨

2019-02-03 14:13:47浏览:30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看守所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目前来看,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类的所有罪名以及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目前来看,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类的所有罪名以及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罪名。具体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私访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等。这其中,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犯罪案件一直是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重点和难点。

二、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主要发生环节

因为犯罪发生场所的封闭性、隐秘性、可控性,看守所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个体和环节特点,尤以环节特点较为突出。就全国目前侦破的该类案件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通讯工具使用环节

在看守所只有三种人能直接与在押人员接触:一是履行职责的人员,主要是管教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承担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的办案人员:二是律师等被委托人员,经过合法程序依法与在押人员会见,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三是经批准可以会见的在押人员或留所服刑人员的家属。资料显示,该环节特别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案。这类案件多表现为,对一些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得以减轻处罚。如山东省某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宁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该案中,宁某某多次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在押人员张某使用,让其与外部联系,属明显滥用职权。

(二)违禁物品流入环节

目前,在押人员的其他个人物品均不能带进看守所监室,香烟、酒类、手机等违禁品更是严禁流入。一些在押人员的家属或朋友拉拢腐蚀管教人员,给他们钱物,请他们吃喝,然后让管教人员帮他们将香烟和手机带进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违禁物品的流入极易发生玩忽职守案。

(三)履行监管职责环节

该环节犯罪主要表现为:看守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掌控所内动态,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有的对于被释放、出所人员不严格检查,造成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出所人员捎信串供,逃避法律惩罚等等。

(四)对在押人员奖惩环节

主要表现为: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民警有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致使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有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利用在押人员代替管理:有的违反监管规定,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有的以照顾名义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等等。对留所服刑罪犯的考核中,个别民警凭个人意志办事,有的以接受好处多少论积分,有的按关系来打分,这就会滋生腐败。看守民警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随意殴打、体罚,甚至采用冻、饿等不人道手段对在押人员进行身心摧残、侮辱,造成严重后果等,以致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

(五)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对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封闭状态,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留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看守所民警。少数看守民警利用职务便利,有的为了减刑而假报有立功表现,有的为了暂予监外执行而伪造虚假病情伤情鉴定等。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就构成了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

三、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

结合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和主要发生环节,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目前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办案意识,拓展线索来源新渠道

线索是案件的来源,必须牢固树立查办案件就是最好的监督的思想,将案件线索摸排与加强监管场所执法监督相结合,努力拓宽线索来源的渠道。一是完善重点人员约谈制度。将不服判决、情绪波动较大,减刑幅度较大、多次减刑,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和留所服刑等六类服刑人员作为重点约谈对象,密切关注并掌握与其有关的各种情况信息,注意他们背后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二是建立重大事件调查监督机制。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深入现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未经调查不简单、轻易认同有关部门的结论,深挖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三是实施在押人员离所回访制度。针对服刑人员顾虑较多、取证困难的情况,对收集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建档备案,采取重点人员离所一年内进行回访调查的方式,收集外围证据,二次评估线索,适时立案侦查。

(二)针对案件初查难的情况,强化协作意识,形成联动配合的新模式

监所检察任务重、人员少,仅依靠单打独斗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为此,应当采取领导靠前指挥办案,统一调配各方力量,建立两横两纵、联动配合的新模式。横向上,对内树立全院协同作战的一盘棋思想,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刑检、反贪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共享线索、人力资源,实施联合作战,监所检察部门冲锋在前,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外该院加强与监管场所纪检部门的联系交流,前移关口,就举报案件受理、线索信息双向交流等问题与纪检监察部门达成共识。纵向上,一方面要坚持上下联动,适时汇报案情和工作方案,积极争取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联络,与其他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协同作战。

(三)针对个案突破难的情况,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办案水平

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规避罪责的抗辩能力,按照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下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系统分析、理性初查,按照先找证据后找人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加强外围证据收集,力争在立案前取得一定数量的犯罪证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侦查技能培训。侦查人员应当认真制作讯问提纲,明确讯问任务和重点,充分利用已掌握的证据,力争在第一次讯问时让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通过让犯罪嫌疑人自书供词、询问完证人后让其亲笔书写事情经过等方式固定证据。立足办案实践,应注重强化实用型的岗位练兵和培训。及时组织监所干警参与反贪反渎部门的业务培训,通过对讯问实战的监控录像进行观摩点评,到庭旁听、有效提升侦查人员的庭审意识和证据意识。

(四)针对监管薄弱环节,强化规范意识,形成惩防并举的新格局

打击是为了更好的预防。在严肃查处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认真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一是坚持随案开展个案预防。要按照侦防一体化的工作要求,及时分析案件背后的制度隐患,协助涉案单位堵塞漏洞,整改提高,延伸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二是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定期开设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报民警执法执纪苗头倾向性问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堂,组织监管民警旁听庭审,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促使监管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三是认真做好执法培训工作。分析找准职务犯罪的易发点和监管盲区,对刑罚、劳教变更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减刑、假释等过程进行动态监督,认真开展针对性的执法培训,真正使民警行为有标尺,执法有依据。

四、结论

看守所职务犯罪涉及罪名众多而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为发案重灾区,且常发生于履行监管职责等五大环节。对该类犯罪的侦办与预防也必然要紧密结合其特点,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高办案能力,加强协调合作,完善预防机制。当前,高检院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专项检察活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机遇,在检察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办理一批看守所犯罪案件,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看守所秩序的稳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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