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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

2019-02-03 14:19:52浏览:84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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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都已经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成长与进步。不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忽略了很多问题,在近两年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商事信用缺失问题。企业信誉是其发展的灵魂,信誉的丧失会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前途造成很多不利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分析商事信用对企业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商事信用 民商法规制 商事交易

为了使企业赢得更好的发展,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尤其是在商事交易中,一定要以信用为前提。诚信是信用的一种体现,不过信用属于法律范畴,而诚信属于道德概念。商事信用来源于信用,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商业主体要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赢得商业信赖。企业的商业信用能够使其经济效益得到保证,有利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

一、企业商事信用概述

信任是商事信用的核心,它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对商事主体经济能力的一种评价,基于客观承诺兑现及主观诚信从而形成的社会评价。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资金使用已经不再受到地域之间的局限性,信用的享有范围在不断扩大,从个人上升至商事主体。商事信用属于民商法规制的范畴,它有利于维护商业交易市场的秩序,实现商业交易的规范化。

(一)商事信用的逐步演变过程

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由市场扩大与社会分工相互促进而成。人类社会最初产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为单一的物物交换,货币出现后,人们才以货币作为介质,商品交易更加便捷,交易范围越来越广。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便可以采取赊账的形式缓解资金短缺。赊账行为的本质就是一种商业信用,后来,商品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并取得了很大突破,打破地域限制,延伸范围更广。虽然商事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但是商事主体具备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即使失信也难以被人察觉,商业伦理道德的概念进一步被引申出来。

(二)商事信用的属性

商事信用具备法律属性,现代化社会商事信用已经把重心演变为财产利益,从民事主体的角度上看,信用的基础就是财产利益,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衡量标准就是经济效益。商业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它能够间接性的带给企业很多利益,例如拥有良好的信誉,企业能够争取到更多贷款,并且可以获得更多稳定客户,赢得信赖。在法制化社会的背景下,企业所有规则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企业商事信用具备公开性,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一定要以法律为支撑,确保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商法规制

从商法内容上看,企业是仅仅只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具备独立法律主体性质的一种组织形式。现阶段,商事信用在我国企业中迅速减少,我国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因此受到不少阻碍,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程度还不够。据商法规定,企业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在市场主体间,商事交易风险扩大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够挽回企业形象。当前,我国企业的商事信用机制并不完善,给市场发展的信用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如何提高企业信用环境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参与的主体,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同时,商事信用也成为了商业界讨论的最热门话题。从民商法规制的角度上看,企业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因此,企业的主体与行为规范是商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信用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若企业单纯想依靠道德品质的夸大获得客户信任,几乎无法赢得发展。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民商法规制应该建立一个合理的信用规范机制,实现企业准入、交易及退出的规范化,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登记制度

企业登记制度是准入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主要用来对企业主体进行说明,有利于企业信誉的建立,从而在市场经济中,增强企业商业交易的安全性。企业登记制度是信用的最初表现形式,后期资金信用将演变为企业信用的主要体现,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一定的资金基础,那么它就不具备资金的偿还能力,最终会导致企业信誉的丢失。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良好的信誉,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避免不法分子混入市场,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企业自身约束与信息收集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两点,首先是企业要做到约束自身行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从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的实际情况上看,商法中的信用机制功能一直在弱化,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信用的缺失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多阻碍,不过有些企业领导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企业必须将自身建立的自律机制充分利用,避免出现隐瞒、欺骗等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使企业信用得到提升。其次是企业信息的收集。企业信息的收集又称企业征信。企业征信业务一直在不断扩展,它能够对企业贷款金额进行有效评估,同时还可以约束企业行为。我国企业的金融信息具有共享的性质,征信机构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催款的作用,银行风险也因此降低。

(三)强化企业信用意识

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当企业经济发展遇到阻碍时,管理者可以选择退出市场,把企业损失降到最低。在这个机制实施过程中,可以建立起相应的奖惩制度,若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管理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讲信用的企业终究要面临淘汰的命运。

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法规则

相对于商法规则而言,民法规则比较简单,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用权的建立,民法可以利用信用权保护企业利益,它主要包括信用拥有权、保护权及信用利益支配权。二是债权债务的保护机制,法律中最具期待性的信用就是债权债务行为,它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它还能够让债权债务变为一种信用,以此使市场中的失信率大大降低。三是物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民法中包括很多特有的调整机制,例如物权法、债权法都属于其中的重点内容。物权法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实现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物权法中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企业的财产权,明确财产权后,才有利于实现双方的承诺,有效预防信用风险。不过物权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它涉及的动产物权担保内容非常少,对不动产物权的担保较为重视,不能够达到促进动产权发展的目的。在物产权中,一定要对非移动产制度进行明确,动产物权的担保与不动产物权的担保工作要保持一致,以便于其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合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企业商事信用民商法规构建需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信用权的含义

企业商事信用民商法的构建必须要完整,在法律文献中对企业商事信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例如范围和概念。商事信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受到法律保护,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便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构建规范的信用等级制度

构建信用等级制度需要以实践指导和理论知识为前提,我国在早期就已经建立了相关的信用评级制度,它的构建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与国际接轨。不过目前,信用等级制度的建立面临很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权利基础的缺失,因此,在商法与民法的构建中,一定要将权利基础进行明确,实现权利形式的完全确立。

(三)严格惩治失信企业

现阶段,我国企业中也存在一些失信行为,例如市场上的食品安全问题。商法与民法的构建需要实现内容的完善,以此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我国对企业商事信用的法律制度虽然很多,但是对于原则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条例。正是由于法律没有重点惩治违反法律行为的企业,才导致企业的失信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民商法必须增强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力,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避免存在执法不严现象。以往在企业欺骗行为的审理中出现了包庇行为,为了使执法变得更加规范,司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执法,实现对消费者与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维护。

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激烈,有些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了有效遏制这种行为,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民法与商法,以维护消费者与企业的正当利益。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在其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良好的信誉是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信用机制的构建有利于企业在未来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法与商法规则构建的具体内容,并且对其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分析,有利于实现企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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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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