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试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试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摘要:法国商法规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是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的代表,有许多成功之处。分析《法国商法典》、《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中关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及财务诚信机制提供一点启示。
关键词:法国商法,会计制度,刑事责任
法国商法作为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之一,别具一格,自《商法典》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大陆法系中处于领先地位,与英美法系相比也有明显的自身优点,许多国家受其影响而制定了商法典。在会计规范方面,法国商法不仅确立了会计行为规范,还设立罪名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一、法国商法建立的会计法律制度
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于十九世纪上半期,在二十世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典式会计”的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权、债权于财产继承权作了具体、实际的规范。1808年,《法国商法典》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继承权作了规定。商人会计是《法国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对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确定了会计法律制度在商法中的地位,也形成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范例。此后。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国商法典》不断修订,内容也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在内的商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具体规范了处理会计的法定性原则、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式变更程序、固定资产折旧、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损失的弥补等。
二、《法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范
3.确立了会计帐表的真实性原则。《商法典》第9条规定:“年度帐目应当真实、合乎规定,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执行会计规定不足以真实反映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补充的情况”,第1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附件应包含为真实反映企业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所必要的项目和科目”。
4.赋予了合法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帐目可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法院仅可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分立案件中以及在司法清算、财产清偿(司法重整)和暂缓诉究诉讼中下令提供会计文件”。
三、《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
《商事公司法》作为法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续了《商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有关条文中作为更为具体的规定。
2.规定了会计报表审计员的权利义务。该法规定了审计员要为会计报表真实性负责,因而有权利查询相关会计资料及文件、现场核查实物,第228、229、230条等规定了审计员可以“进行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审核及监督活动,并可当场查阅所有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材料,尤其是所有合同、帐册、会计文件和笔录登记簿”,“包括集团帐目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同时,在第234条规定了责任,“审计员应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审计员不对董事或经理家成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审计员在知道的情况下而未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情况除外”。
四、《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中的会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