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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医师过失行为“去刑化”法理分析

2019-02-03 14:20:33浏览:11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当前,我国医疗纠纷高居不下。而对医师医疗过失,在刑法实践上我国多以医疗事故罪来判决,然而即使刑法日益严厉,但近来医疗过失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高居不下。而对医师医疗过失,在刑法实践上我国多以医疗事故罪来判决,然而即使刑法日益严厉,但近来医疗过失致死人数却呈日益增长的趋势。2010年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在50万以上,这意味着约每一分钟在中国的医院里就要被过失致死一个人。目前以刑法手段对待有过失医师的目的在于吓阻医师,使医疗过失、医疗纠纷发生低,然而刑罚的效果似乎并不佳。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探讨医师过失去刑化是否可行及责任去刑化的具体构想,探讨由另一种思路来治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过失刑事责任分析

在刑法领域,针对医疗过失,我国特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上宣判医师有罪的目的是使其它医师能以此为借鉴,提高医疗注意程度,进而减少医疗过失的发生,唯有减少医疗过失的发生才可能达到极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现行医疗过失入刑化的效果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医疗过失入刑化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收益,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佳。原因主要在于:

(一)医疗过失入刑化,但被追究刑责的医疗判例较少

在国外,因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很少。比如在德国,法院处理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只有0.3%的案件的医生被宣判有罪而受到刑事制裁。在日本札幌高判1976年3月18日判决由于护士节错了电动手术刀线路而烫伤患者的医疗小组中的医生无罪后,很少见到因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在关国法制史上,以刑事司法系统处理医疗纠纷之案件,可追溯至1809年的麻州诉汤普森案。1809年至1981年为止,上诉法院大约审判了15个类似的案件。在其后的20年里,仅有24案件进入了下级法院的审判程序(0. 004位医师/百万人口),其中仅有5名医师被判刑。

而同国外相类似,国内因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也很少。据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统计则显示,2003年、200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医疗事故罪各只有1件。而2003年全省法院民庭受理的医疗赔偿纠纷高达597件,2004年则增长到702件。而从全国范围看,在网上能够搜索到的医疗事故罪判例,也仅有2009年山西阳曲县5岁男孩王锦国因咳嗽打针过敏性休克死亡案、2010年山东临沂19岁少女秀秀在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后成为植物人案、2010年山东省郑城县86岁老人药物反应死亡案、2011年辽宁省首例女子整容室息死亡案等寥寥数个。由此可见,当前医疗事故存在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趋向,就是往往由医院赔钱了事,而没有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医疗过失入刑难以落到实处,陷于尴尬的境地。

(二)刑法对医师的过失案件发生是否有吓阻作用的探讨

用刑法来处罚有过失的医师,其目的在于使该医师及其它医师能以此为警戒,提高医疗注意程,使医疗过失低,从而保障民众就医安全。但本文研究却发现,刑法似乎无法达到此目的。即使医师过失有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判罪高。若以经济角来看,以刑法对待医师过失较民法或行政法无效,且成本高。因此,在必须付出相对高的成本之下,又无法有效达到吓阻作用,那么刑法的介入似乎没有一定要存在的理由。

三、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法理分析及具体法律构想

(一)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分析

医疗过失除罪化亦称为医疗过失去刑化、医疗过失刑事除罪化。对于医疗过失去刑化的探讨,医界是持较为赞同的态度的,认为对医疗过失课以刑责将于解决医疗过失纷争,且与其一味讨论如何加重或严格化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寻求实际保护医疗过失下的被害人,使能得到充分、迅速、确实补偿损害的方式。本文将重点从法律、经济的层面,对医疗过失去刑化的可行性进行法理分析:

1、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分析基于法律的层面。就法律层面而言,刑事监禁的社会效果有:吓阻效果、公平效果、改过迁善、禁止犯罪。而医疗过失入刑化似乎未能达到上述效果:(1)就吓阻效果来看,刑罚可能使医师紧张,而增加防御性医疗行为,对于有较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医师将愿尝试,如此反而对病患,且有碍医学进步。(2)就公平效果来看,大多数病患及家属主张以刑事手段来对待医师的过失行为,多是想讨个公道,而是想报复医师。(3)就改过迁善来看,严惩犯错的医师,目的是减少再犯,但事实上,却使医师为求遮掩过错,进而失去自错误中学习避免再犯的机会,假如以民事及行政处罚,也能使医师接受处罚后提高注意程度,避免再犯相同的错误,况且行政上对于重复发生过失行为的医师还加重处罚,那么何乐而不为?(4)就禁止犯罪来看,将有过失的医师监禁起来,避免替其它病患看病可免于再犯,这点仅对医师造成严重的损失,也造成社会上的损失,毕竟培养一位成熟的医师的成本极高,一般需要11-13年。若将医师监禁起来,除监禁成本外,还有大量的机会成本,包括①监禁期间无法替病患看病的损失②培养过程中11-13中所耗费的成本;③因名誉上的损害而对其医师生涯造成各方而的损失。且我国医师法及医疗法规定,医师能拒收危急病患,但而对这些病患,一旦出现疏失又将负担刑罚,对医师而言似乎公平。

2、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分析基于经济的层面。若以成本及效益来分析医师过失的刑事责任,就医师的观点来看,医师所需承担的成本有诉讼时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医师执业损失、心成本、及名誉损失,远多于医师所能得到的利益,且刑罚愈重,医师负担的成本也愈多。若以病患及家属观点来,以刑法来对医师判刑,病患及家属也需要负担时间成本及心成本,病患及家属可能得到一个公道却无法得到任何补偿,若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病患则可能得到赔偿。

若以民事的侵权责任要求医师赔偿,则病患及家属可得到一部份的补偿,相同的也需要付出诉讼时的成本,相较之下,刑法似乎对病患及家属较有利,因诉讼成本较低。社会大众需负担的成本包括刑法审判过程及监禁的社会成本,亦可能得到对医师科处多的罚,但社会所需承担的是防御性医疗行为的成本,及往后医疗市场欠缺专业医师的损失,增加医疗社会成本且造成社会资源与效益的浪费。因此,以社会公共利益来看,将医疗过失去刑化将符合经济效率。

(二)医疗过失去刑化的具体法律构想

1、取消医疗事故罪等罪名,强化民事及行政责任。近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激增不断,政府为此也拟定了许多相关对策来解决问题,但在替代方法还完备之下,刑法似乎仍有能免除的由。假如在刑事上判定医师无过失,病患及家属则无法得到任何补偿,其满情绪就会激增,类似于医闹的非性抗议动就会增加,会使医病关系遭。

因此,在刑责并无法达到其刑罚目的,对被害人现实生活上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本文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医师故意伤害病患,否则医疗过失应以民事及政罚处,而应以刑法处置,即废止现行医疗事故罪等罪名,免除对过失医师刑责的追诉。对于具有重大过失,则在民事赔偿外,还可加以政处罚,卫生主管机关可依行政处分,加重行政处分惩罚有过失的医师,情节重大者,甚至还可以吊销医师照或执业执照,剥夺他的工作权,处罚上直接且严厉,从而达到吓阻的效果。

2、强制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法》,增强民事赔付能力。为防止医师逃避赔偿责任或赔偿足的问题,使病患及家属能快速得到实质上的补偿。本文建议,在医疗过失去刑化的同时,要加快《强制性医师责任保险法》的制定步伐,以保险公司来赔偿病患及家属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出而向医师赔,此制具有直接、迅速填补病患损失的优点,但能避免病家以或其它非性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能使诉讼减少并解决病患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这是因为责任保险所能填补的仅是财产上的损失,医师因对病患负损害赔偿责任,通常亦伴随名誉上的损失,因此医师会因责任保险而疏忽应有的谨慎为,且藉由保险赔偿制,可淘汰素质不良的医师。有医疗伤害即能获得赔偿,亦提高民众基本医疗保障,医师也会因医病关系紧张而增加防御性医疗为,可避免庞大医疗资源费,增进医病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安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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