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学历史发展梳理
西方犯罪学是一部关于西方犯罪研究历程变化以及犯罪学的诞生以及发展的历史,它揭示了彼时的人们对于犯罪的探索过程,并且为我们当代如何与犯罪作斗争提供了经验教训与启发。它多方位、多角度、全面的展示了犯罪学的诞生于发展历程。西方犯罪学史的阶段划分标准有两个:第一,根据犯罪研究的时期不同进行分期,可分为报复、威吓、博爱、科学四个时代;第二,将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来看,按不同的学派所处的年代来分阶段来讨论,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1.18 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2.19 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3.20 世纪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长期历史的划分
人类历史上对于犯罪的惩罚态度可以一般可以分别四个时期,分别是报复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和科学时代,又可分别称为复仇时代、酷刑时代、宽和时代和预防时代。具体来说,第一,复仇时代或报复时代的主要行为表现为最原始且普遍的同态复仇,这是人类处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对于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的保护行为。第二,随着社会的进化发展,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得以产生,逐渐适用死刑和肉刑制度,允许秘密审讯和严刑拷问。第三,博爱时代始于18 世纪前后的欧洲资产阶级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时期。在如何看待犯罪的问题上,出现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正义报复原则,以及刑罚宽和主义。第四,科学时代始于19 世纪中叶以后,研究人员利用许多学科的原理来解释犯罪行为,他们认为刑罚并非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报复行为,而是利用公权力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的行为人进行制裁来阻止犯罪的行为。
(二)短期的历史的划分
犯罪学的萌芽诞生于18 世纪下半叶。此时,古典犯罪学派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其特点是理论体系系统化,观点较之前的犯罪研究而言比较集中。19 世纪下半叶,犯罪学正式诞生,成为了一门科学。不可忽略的是,前期的萌芽时期为此时犯罪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 世纪20 年代是犯罪学急速发展的时代,此时,犯罪社会学理论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从地理方位上看,犯罪学研究的主要集中地从欧洲转移为了以美国为中心的研究趋势。
18 世纪后期至19 世纪初期,资本主义还未出现,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等学者,他们认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动机是犯罪原因,犯罪行为是人类理智思考之后自由选择的结果。19 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发展,较为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为社会科学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在此背景下,犯罪生物学派应运而生,其中以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为主要代表人物。
19 世纪末期至20 世纪初期,犯罪社会学派又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犯罪学理论。以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为研究重点,将社会原因作为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环境社会学派、生物社会学派以及行为心理学派。其中,生物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和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关于犯罪原因,菲利的犯罪三元论的观点在此时大放异彩,他将犯罪原因分为三类,即个人、自然和社会。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埃米尔杜尔凯姆(法语:E mileDurkheim,1858 年4 月15/日-1917 年11 月15 日),是19 世纪后期法国犹太裔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19 世纪,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对于当时的犯罪社会学研究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失范与犯罪论失范是迪尔凯姆社会学理论中用来解释犯罪、自杀等越轨行为的最主要的研究成果之一,也是他对社会学和犯罪学的重要理论贡献之一。迪尔凯姆认为,法国频繁发生的罢工与劳工暴力,工人与雇主的关系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是失范状态的存在,它主要表现在,人们对于自己的正确认识不能由社会来调整,而应当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来满足所需。
(二)犯罪正常论
迪尔凯姆在他的重要著作《社会学方法论》中,表达了一种犯罪是正常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而非病态的现象。无论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形态,犯罪都是无可避免的,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形态表现出来。如果可以用来调整社会的规范处以匮乏或不能被合理运用的状态,人们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就可能使用不恰当方式,从而触犯了强烈的大众的利益,犯罪行为就是如此产生的。
(三)犯罪功能论
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是任何形态下的社会中的正常现象,且是一种推动社会发展必然存在的现象。犯罪的这种有益功能主要表现在下列五个方面:推动法律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团结、明确到的界限、降低社会紧张。
(四)刑罚理论
迪尔凯姆的刑罚理论,是根据他独特的犯罪理论演绎而来。他抛弃了传统的关于用刑罚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刑罚目的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使人害怕或者威慑别人,而是使得集体意识得以实现,这样就会增强社会的团结。有关刑罚论的具体阐述,笔者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进行阐述。
1.刑罚理论概述:
(1)刑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通过上文,我们了解了迪尔凯姆关于犯罪存在的观点,即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实,并非一种特殊或病态的状态。因此,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刑罚以及刑法制度是用于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正常的一门学科。不管犯罪如何变化多端,它无论何时何地都会具有同样的性质,都表达社会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是惩罚 。迪尔凯姆认为,一旦犯罪行为产生,刑罚必然随之产生,同时,这是一种为大众能够接受并理解的社会事实。
(2)刑罚的目的功能。格局迪尔凯姆的观点,他并不赞同传统的用刑罚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刑罚目的学说,即传统的犯罪学中对刑罚目的的描述。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合乎社会整体意识的要求。假设刑罚是社会整体意识对于犯罪行为的强力谴责,那么大众会接受理解惩罚的意识,即社会整体意识得到满足。因此,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刑罚存在的核心价值有两个具体内容:第一,如果一社会成员侵犯了社会的集体意识,此时,集体意识一定会产生要求得到补偿的意愿,因此,刑罚应运而生了。第二,刑罚也是一种可以用来维护社会团结的工具。因此,惩罚犯罪人就是使得社会民众拥戴社会组织的必要因素之一,使他们对社会组织行为的接受度大大提高,且得以积极履行社会义务。
2.对迪尔凯姆理论的评价:
(1)对迪尔凯姆理论的正面评价。迪尔凯姆被称为最著名的和最不容易理解的主要社会思想家之一。美国犯罪学家沃尔特伦丁指出,迪尔凯姆是19 世纪后期最杰出的欧洲学者之一。他的研究对于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发展的影响可以概括为:第一,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后来被当作解释犯罪和其他越轨行为的理论基础。第二,迪尔凯姆关于急剧的社会变迁破坏了社会控制,因而伴随着犯罪增长的观点,成为后来犯罪生态学研究的先声。第三,迪尔凯姆局关于社会力量对人的行为的决定作用的观点,已成为现代犯罪学中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主流观点。第四,迪尔凯姆有关现代化与犯罪关系的理论,对分析今日社会中的犯罪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对迪尔凯姆理论的负面评价。时代背景和理论研究会对任何主义或理论的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也不例外。其他学者对于迪尔凯姆犯罪学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最集中于不同时期对犯罪问题产生的不同预测。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迪尔凯姆的理论中所预测的变化与社会实际有所出入。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迪尔凯姆认为,刑罚的暴力性随着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而减弱。一些学者对此观点有所质疑,例如,一位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较为发达的社会的刑罚更加严厉,而较为落后的社会的刑罚相对宽松,这与迪尔凯姆的预测是相反的。第二,当时法国社会的高犯罪率及其他越轨行为的高发生率归因于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引起的失范状态的说法受到批判。有学者对此研究发现,根据法国的实际情况,其时的犯罪率有关严重财产犯罪的数据呈现出了急速下降的趋势,并且,暴力犯罪也呈现出了下降趋势。
三、刑罚理论与我国反腐败问题的影响
(一)当年我国腐败问题现状及根源
近年来,贪污腐败问题成为我国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自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惩治腐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仅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多达数十位,可谓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在习总书记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思想的指导下,反腐倡廉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反腐工作应当持续下去,更多的反腐措施也逐步出台。然而,在我们从犯罪学角度具体探讨反腐工作如何更好地运行之前,应该先弄清楚我国当前腐败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只有深挖根源,才能釜底抽薪,真正解决或者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究其成因,矛盾冲突集中于人们的主观心理与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几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经济制度体制转型方面:
近三十年来,我们经济急速发展,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的行政权力仍然较大,政府稀缺资源实行行政管制,这就为贿赂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为权力寻租的现象,掌握公权力的人民公仆不断成为这些非法行为人的保护伞,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
2.政治原因:
在这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目前腐败现象的蔓延表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系以及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及时有效地调节我国目前由于社会发展不均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并且,现阶段我国的民主制度还在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拥有的公权力实际上超越了人民的民主权力,但由于人民对于利益的表达有所要求,于是,向有关工作人员贿赂就出现了。同时,另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关无独立性,政治系统缺乏合理的利益机制,导致腐败的大面积蔓延,也导致了腐败犯罪的蔓延。
3.历史文化原因: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家人或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如同门、师徒等关系,谋取利益的历史事件屡见不鲜,以至于人们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不认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的恶劣行为。其次,在传统社会种,在过年过节时相互送礼是一种很普通的礼仪与习俗。最后,我国经历了五千年左右封建社会,作为一个法制系统正在建设中的发展中国家,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法制观念相对于拥有发达法律体系国家的公众来说比较单薄,法律意识不够强烈,因此,有法必依的真正实现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从迪尔凯姆的刑罚理论看我国的腐败治理
关于刑罚的目的,迪尔凯姆不赞同传统的用刑罚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刑罚目的学说,即传统的犯罪学中对刑罚目的的描述。传统犯罪学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通过训诫来阻止犯罪人有可能再次侵害公众及社会秩序。从这个角度出发看我国的腐败治理问题,当前我国腐败治理并未得到卓越的成果,是否本身对于腐败犯罪治理手段的选择出现了根源上的错误导致目前成效不明显的问题,笔者认为值得研究。
1.对于腐败现象的评价:
自从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犯罪,犯罪是与人类社会同生共长的。正如迪尔凯姆说过:犯罪之所以是正常现象,首先是因为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犯罪不仅见于大多数社会,不管它是属于哪种社会,而且见诸于所有类型的所有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因此,犯罪是与社会共存亡的一种正常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首先确立一种观念,即腐败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都会出现的社会问题,这不是仅仅在我国才会爆发的现象,并且不能够完全禁止至毫无这种现象发生也是正常且普遍的。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犯罪理论,分析犯罪的原因、规律,来研讨防治腐败犯罪的对策,以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
2.从刑罚理论出发重新看待腐败治理手段:
利用死刑去遏制腐败犯罪的频发曾是一种呼声甚高的观点。笔者认为,死刑是最为严酷和极端的刑罚,设置死刑的原因在于其预防功能,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导致贪腐的因素趋于多样化、特殊化,而单纯用死刑治理贪污受贿犯罪的观念也在逐步弱化。因此,目前,我国刑罚的改革方向是轻缓化、人道化、国际化。近年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趋势。2011 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与2015 年通过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分别取消了13 个和9 个罪名的死刑设置,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对于完善量刑的改革正在大刀阔斧地进行着。
在这个改革背景下,笔者有如下两个建议,第一,通过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推进我国的反复进程。众所周知,腐败犯罪的最根本产生原因即对于财产利益的谋取,犯罪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国家或集体财产谋取私利。因此,对其惩治应当对症下药,抓其重点。既然此类犯罪人追求的是金钱等财产利益,那么从此角度对于予以惩罚,不仅剥夺其人身自由,且对其财产进行惩罚性制裁,有利于治理腐败现象。从犯罪预防角度看,在贪污腐败相关罪名中增加罚金刑确实有利于在源头上震慑意图实施该类犯罪的目标人群。另一方面,从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来看,通过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资本和物质条件,增加其犯罪的成本,使其无利可图,得不偿失,从而不能、不敢或不愿再次犯罪。因此,建议所有的腐败犯罪都可适用罚金刑。第二,建立完善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公众参与反腐败在部门法中予以具体规定,并且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增加一项人民权利公众有权参与反复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宪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原则予以具体化规定。笔者认为,公众参与反腐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是必要且有推动作用的,但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意义在于规定国计民生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对于一些细节性的规定,不应当出现在宪法中。因此,在我国今后长远的反腐败工作中,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反腐,利用法制手段进行反腐应当被给予相当的重视。与此同时,法治反腐的前提是有有法可依,因此,建立规范、完整、有操作性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