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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商人法之特征论文

2019-02-03 14:33:16浏览:66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商人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其产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如城市的蓬勃发展、商人阶级的出现以及宗教观念的变革。商人法具有国际性、

商人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其产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如城市的蓬勃发展、商人阶级的出现以及宗教观念的变革。商人法具有国际性、自治性等特征,这是一篇商人法之特征,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商人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11、12世纪的欧洲,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急剧地增大和增加。同时,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即商人法。所谓商人法,指产生于中世纪西欧商人中间,调整他们彼此间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商人法在中世纪欧洲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宗教观念的变革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经济背景。

首先是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在中世纪,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字军东征的胜利,打通了有利条件,首先促进了城市的发展,许多城市独立,成为贸易中心。 当时的城市和城镇,不但数量庞大,而且人口众多,商贸十分发达。在这些城市和海上贸易广泛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一些商业交易习惯准则。还有一些商人法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城市的市政规章。一些发达的城邦先后制定了以调整贸易关系为中心的城邦条例,如1880年制定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制定的《米兰条例》等。这些城市法不仅包括管理国内贸易的一般准则,而且还包括国际性贸易的一系列准则。

其次,商人阶级的出现是商人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11、12世纪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这时有了大量的用于交换的剩余农产品。同时,人口也大幅度增加,从中可以吸收一些人经商。当时商人已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可自由组织商人团体,设立管理机构。为了限制不正当竞争,使商人之产业利益保持均衡,于是一些行会中的商人便自己组织起来成立特殊法庭。采用已形成的商事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并以此来解决商事纠纷。这些商人自治规约在长期的商务实践中就逐渐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

(二)宗教背景。

16世纪的宗教改革把神灵宗教变为可以由人们任意解释的宗教,由出世观转为入世观,营业致富不仅不是罪恶,而是美德,是上帝的命令。把富人誉称为上帝的“宠儿”,“神为其生意祝福”,主张教与商相协调,入教可以经商,经商可以入教。这种宗教改革解放了人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但是,宗教改革前的传统的宗教信条和伦理观念与商业精神的冲突并不像想象的那样严重。事实上,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就背弃了占优势的有关来世和禁欲主义的理想。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天主教会,相信使商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就像它相信使农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一样。它对待富裕商人的道德态度并非在实质上不同于它对待富裕地主的道德态度。除了一些说教之外,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天主教会不仅不谴责金钱或财富本身,而且确确实实地还鼓励追求金钱或财富,只要从事这种追求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并按照一定的原则。

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大规模发展,出现了商人法的复兴和回归的趋势,即现代商人法的兴起。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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