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党章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趋势 [论文摘要]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因此,通过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可预测中国宪政未来的走向及趋势。 一、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其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主要由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执政的转变。这是因为,尽管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高度一致,都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及反映,但又有如下区别:第一,从制定程序来看,法律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而党推行的执政的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第二,从表现形式和基本要求来看,法律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及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等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原则,常表现在时效性上;第三,从实施方式和手段来看,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权威强制力,而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来推行;第四,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对人的效力来看,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可以渗透到各个领域,但其约束有限,而法律主要调整国家权力涉及的范围,并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六,从稳定性方面来看,尽管法律和党的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强、修改程序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党要想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使政策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行的准则,就必须将可上升为国家意志力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依法执政。 党章修正案是中共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的适当修改,要想贯彻落实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政策主张,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就必须按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加强立法,把党章修正案中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特别是应该把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宪法,使其成为指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 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 体现了当代中国治宪的重要方式治宪方式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惯例。尽管中国有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宪法典,也有大量的宪法性法律,但宪法惯例却顽强地生长着,并开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就是中国的重要宪法惯例之一。综观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党章和中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可以发现,总是党章修改在先,宪法修改位列其后。并且,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是为了及时贯彻和落实党章修正案的基本精神,都是为了及时确立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宪法地位,使其成为指导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可以说,根据党章修正案确立的最新政策来及时修改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宪法能够及时地反映执政党重大政策要求,同时也可以保证宪法始终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宪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现行宪法制度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 自从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中国宪法已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几乎每次修改都是以中共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用宪法保障执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例如,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对党章所作的较大修改,1993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对党章总纲进行修改后,1999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修改后,2O04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中共十七大是在中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中共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遵循当代中国的治宪方式惯例,我们应以中共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通过宪法修改来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方针和政策,体现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 三、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修改和完善现行宪法 (一)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历程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并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就在于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完全正确并能够指引中国不断前进,其关键也在于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根据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应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用根本法的形式把我们国家未来要走的道路和要举的旗帜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和谐提供方向指引。 (二)应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全面总结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首次对科学发展观作了完整阐述:“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相关论述,为了推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章修正案增写了第七自然段,来集中阐述科学发展观问题,并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党章条文部分的相关段落,还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就要求我们应在宪法中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共同成为国家的法定指导思想,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可以说,这既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又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三)应将“和谐社会”写入宪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与此相适应,党章修正案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段,并把党的基本路线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而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努力。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搞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相应地,应把宪法序言中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有利于保护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有利于国家依法有序、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四)应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 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共从中国人口众多、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情出发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项伟大创造。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章,由此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坚定信念和决心。这就要求我们及时修改宪法,将中国共产党的这一重要主张及时转化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为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宪法保障。尽管中国现行宪法早在1982年就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但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长期未得到宪法的确认,所以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完整的发展基层民主的制度,并阻碍了中国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因此,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确立其宪法地位,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大基本制度,从而为当代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全面实施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基层民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我运行的现代民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