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

2019-02-03 14:47:45浏览:2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干涉原则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简称,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强

一、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不干涉原则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简称,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和贫富程度,在国际法上一律平等。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依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地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他国干涉。

(一)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文件确认

不干涉原则第一次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绝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允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由于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价值与共识,逐渐为许多国家接受。1919年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在第15条的第8款规定了该原则,明确了按照国际法纯属一国国内管辖的事件,国际行政机构不应给出建议。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其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都确认了该原则,如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87年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肋、原则的效力宣言》;1981年通过的联大36 / 103号决议。这些国际法文件都一再指出各国有义务尊重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式,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肋、等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以人权等其他理由为借口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政(联合国《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 , ST/LEG/SER. F/1.143-147 ,160-167)因此,对于每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际法确认不被干涉是国家的一项基于主权的权利。

(二)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院确认

在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判决中也确认了不干涉原则。在该案中,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政府指使某些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境内从事港口布雷、破坏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等行为,以及资助尼加拉瓜的反政府集团等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基于以上理由,尼加拉瓜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判决:美国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应对尼加拉瓜所承担的义务,其行动己经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应该给尼加拉瓜政府以赔偿。

国际法院认为,首先,内部事务不受外来干涉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享有的权利,己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其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一原则具有法律确信,为国际社会普遍适用,因而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国际法院举例认为包括美国和尼加拉瓜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许多含有不干涉原则的诸多国际决议和宣言,这就是这一原则法律确信的表现。国际法院继续指出,尽管美国政府声称其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不是推翻尼加拉瓜现政府,但是美国支持的这支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在一国国内旨在推翻该国政府的武装组织,那么这种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另一国内政的干涉。因此,法院判决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因此是违法的。

(三)不被干涉是国家的重要价值

在自由的国际政治体系中,主要的价值,或者首要的价值,就是组成该体系的国家的自治性。其他国家不得冒犯任何一国的自治,国际法和国际体系应当保护每个国家免遭其他国家的干涉。不被干涉的背后是国家的主权价值,这一价值是构成国际社会所必须遵守的基本价值。国际社会走到今天,实践证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是达成共识的,并且基本上也是尊重国际法的。无论这一基本共识的范围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如何受影响甚至缩小,国家主权、国家自治性总是被国际社会承认的。主权的表现即是自治,不受干涉。

据《奥本海国际法》: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剥夺的权利。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出于社会主义目的的勃列日涅夫主义干涉,为了民主干涉的里根主义和人道干涉都被联合国认为是非法的。无论从国际法文件的规定中还是国际法院的判例中,抑或追究至国家的价值领域,都可以看出不干涉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合法干涉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社会和国际局势总是在不断变化中,这既是国际法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国际法始终不敢懈怠的使命感之所在。当更大的危机或灾难出现的时候,基于应对的需要和保护更紧迫价值的目的,干涉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人权灾难与人权主义干涉

1994年,布隆迪和卢旺达两国总统所乘飞机遭火箭袭击坠毁双双身亡引起两大部族之间互相猜疑,次日,由胡图族组成的总统卫队绑架并杀害了图西族总理乌维兰吉伊马纳女士和3名部长,并组建了临时政府。其后卢旺达发生了针对少数族裔图西人和温和胡图人的剧烈、有系统的大屠杀,持续时间达数周之久。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4年4月7日卢旺达大屠杀十一周年发表声明说:无论是联合国安理会,还是各会员国,当时都没能对越来越多的灾难迹象给予足够的重视。

卢旺达的人权灾难之后,国际社会对人权更加重视并反思如何能够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这为人权主义干涉提供了机会。1999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了武装干涉,理由是保护前南境内的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居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由于经历了卢旺达事件的普遍批评之声,对这种人权主义的干涉并没有警惕之心,反而认为这是避免人权灾难的必要行动。1999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发言时说:如果人类的共同良知不能在联合国找到它最大的讲台,那么人们可能就会以其他手段寻找和平和正义。

(二)保护的责任

国际社会不能对人权灾难坐视不理,也不能放任基于人权理由而干涉破坏国际法基本原则,如何协调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一系列思考。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所做的《千年报告》中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如果人道干涉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做出反应呢?作为回应,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在2000年联合国大会上宣布成立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后在2001年12月向全世界公布了以《保护的责任》为题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保护的责任,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该报告认为国家享有主权就意味着对公民负有责任。一旦发生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等原因而导致公民遭受严重伤害,且当事国家不愿意或无力制止或避免此类严重伤害时,不干涉原则要服从于国家保护的责任。这也即是说基于国家没能很好地行使保护的责任的理由而对某国进行干涉有了联合国范围内的理论支持。

(三)安理会决议允许的干涉

在实践中,干涉还得到了基于安理会授权的合法性地位。其实,在秉持原则,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考量下,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干涉对国际情势是起着积极的作用的,如海湾战争。但如若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未能很好地秉持应有的原则,而是为美、英这样的常任理事国以其个别目的和利益主导,那么,安理会决议允许的干涉虽然符合合法性条件,但在合理性方面的质疑也必将随之而起,影响联合国甚至影响国际法的权威。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发生在利比亚的情势以10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了第1973号决议。该决议规定对利比亚采取划定特殊空域、限制冲突各方飞行器在管制空域内的飞行活动等控制,以达到保护平民和平民密集区免遭空中军事力量打击的目的。该决议还包括禁止外国军队地面进入利比亚以及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平民安全等内容。允许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这样模糊和宽泛的授权很难排除不必要和不可知的干涉。虽然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为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但没有明确限制的一切必要措施难免受到合理性上的质疑。当合理性与合法性没能站在事情的同一边的时候,要警惕的就不只是缺乏合理性支持的合法性能走多远的问题,还有这样的合法性会对国际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了。

三、不干涉原则的现实与展望

(一)不干涉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在新形势下不干涉原则正遭受着挑战,合法的干涉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了一些进展,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声音明确地否定不干涉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还没能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干涉一国内政达成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样的现状使得少数国家对不干涉原则有了进行任意解释和利用的可能。还应认识到,欧盟等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表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正在不断深化,这就会产生国家向国际组织的主权让渡行为增多的现象。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国家内政的范围正在不断地缩小和受限制,内政与国际事务之间的界限也趋于模糊,这些都是合法的干涉产生的土壤。尽管如此,在比较干涉与不干涉背后的价值时,还是很清晰地可以判断出不干涉原则所保护的国家主权价值要更高一筹。虽然合法的干涉在诸如人权价值和紧急保护价值方面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更具理由和说服力的是作为弱小国家捍卫国家主权、自主选择发展方式与治理模式的有力武器,不干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公认为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回溯过去,不干涉原则在争取民族独立、自主发展国际关系和解决国际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展望未来,不干涉原则关乎国际法治下的世界秩序的发展方向。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其他更强原则能够动摇不干涉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干涉的恶化效应

在讨论干涉与不干涉这个问题时,干涉的恶化效应也是不应忽视的。从美国对尼加拉瓜的干涉来看,反政府组织索莫查获取政权后并没有给尼加拉瓜带来和平,反而使得尼加拉瓜陷入更加糟糕的局面。干涉说到底是按着干涉方的价值和主张迫使被干涉方去为他原本不会或不应该为的行为。不顾有关国家内部实际情况,依据干涉方意志任意妄为,必然导致有关国家固有的社会问题恶化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干涉往往涉及资金甚至武力的投入,也会使干涉方陷入其中,不能自拔。比如1986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一亿美元贷款,就被其国内学者认为这样的行为使美国重蹈侵越战争覆辙的阴影越来越大。从干涉的效果来看,外来的干涉不仅没能给一些国家国内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反而使原本的情况变得更糟。国际社会的发展进步有赖于构成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的发展。每个国家自主而独立的发展权利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国际法保护。

(三)干涉过度的问题

打着干涉旗号的国家一般都有着其他的目的,纯粹为了救助被干涉国国民的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保证干涉不会超越授权的界限。在利比亚事件中,先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1973号决议,之后两天,即2011年3月19日,美国和英国发射百余枚战斧巡航导弹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针对美英等国的行为,利比亚外交部19日发表声明说,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己经完全失效了,因为西方的行为己经违反安理会决议,构成了超出授权范围的军事干涉。

(四)回归国际法理性的不干涉原则

虽然时代发展,国际法上对干涉的理论与实践也在发展,但不干涉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社会和平、合作的基本价值不应因此而动摇。诚然,包括不干涉原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法的原则或是制度并非无可挑剔,但它们之所以能长久地保持下来并且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说明其背后体现着深刻的国际价值和合理性。只要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主权国家是国际权利和义务主要承担者的客观现实没有改变,国家就仍是本国人民利益的最终代表和维护者,就仍是国际社会应受尊重的、独立的、不被干涉的主权存在。主权国家的问题最终要靠国家本身的发展与民主的进步来解决,国际社会应给予帮助,这种帮助可能是多样性的,涉及方方面面,但绝不是干涉。

四、结论

当干涉合法化,不干涉原则面临了挑战,如今的不干涉原则己经是有例外的不干涉了。国际社会允许这种例外,是为了保护更高或更紧迫的价值。但不干涉背后的价值即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放在怎样的价值序列考量呢?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分析了不干涉和干涉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不干涉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没有改变,合法的干涉的存在也没能动摇这样的基本共识。考虑到干涉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和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冲击,坚守不干涉原则才是更为重要的。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谈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

上一篇:

人身自由之限制的程序正当性基准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