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洋安全现状
我国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虽仅为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作为海洋大国,但有将近一半的海域存在争端,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外部在海洋安全方面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主要来源于中国海洋空间所处的亚洲太平洋地区,我国拥有岛屿较多,仅200平方米以上的就有6500多个,但现在海洋主权遭到严重挑战,一半以上的海域都与其他国家存在争端,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这些海域中的许多岛屿被他国所占,情况最严峻的与日本在钓角岛问题、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对于南海问题的争议,以及黄岩岛问题。目前与周边各国海洋问题繁杂且态势紧张,再加上美国重返亚太的以各种手段的不断干预,与中国相邻的海上国家,企图将对中国主权的侵犯的非法行为合法化,采取国内立法、以及实际对海域的非法控制,以及拉拢其他国家联盟等多种手段。
不可否认军事力量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军事实力是维护国家海洋权利的保障,然而海洋利益的扩展,海上力量的稳固仍然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所以维护国家海洋安全,捍卫国家海洋权益,需要军事和法律手段并举的同时,首要的手段还是应该依赖于法律,目前我国内外部形势的双重压力下,从国际法和国内立法对我国现存的海洋安全问题进行法律视野下的研究和探讨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世界主要海洋国家的立法现状
(一)美国
美国作为海洋大国有着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全面的海洋安全机制,虽至今仍未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仍无法动摇其在世界海洋领域的领先地位。
对于国内海洋法领域,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体现了国家对海洋权益的重视,首次提出了国家海洋政策。美国现有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40多部,由20多个联邦部门执行,设计到海洋安全各个方面,是世界制定海洋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进入21世纪,美国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立法力度,并确立了海洋政策委员会。这是美国全面系统审议国家海洋问题的又一次体现。海洋政策委员会2004年的21世纪海洋蓝图报告,做出了对美国海洋政策最为彻底的报告,勾勒了21世纪美国海洋发展的新蓝图。
(二)日本
日本于1983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1996年日本国会才正式批准公约,以及设立专属经济区,日本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符合自己国家发展的相关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其专属经济区总面积447万平方千米,处于世界第六位,并在其后完善了多部法律法规,在《公约》的框架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2004年,日本发布了第一部海洋白皮书,提出了对海洋实施全面管理,2007年通过了《海洋基本法》,确定了日本海洋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立的海洋政策总部将分权管理模式改为统筹管理格局,由最高行政级别领导担任部长,提升管理级别,在出现海洋问题争端时,反应速度和应对力度得到较大提高,增加了日本控制海洋的力量。
(三)加拿大
加拿大作为一个三面临海,拥有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同样拥有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加拿大没有完整的海洋基本法,1868年的《渔业法》开启了加拿大海洋立法的序幕,与1869年制定的《沿海渔业保护法》成为了加拿大国籍渔业管理的法律基础《联合国海洋法》的颁布,导致了世界海洋格局的变化,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和维护海洋利益,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海洋法》,成为世界第一个综合性海洋立法的国家。近几年颁布了有关海洋环境和海洋渔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和加入和签署的海洋公约,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同构成了加拿大特色的海洋法现行法律体系。
三、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缺陷
与其他海洋国家相比,中国的海洋法律制定较晚,并且是在是在被动情况下形成的,清政府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是中国最初的海洋法律制定的推动剂。二战后形成的国际条约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海洋法影响较大,依据这些国际条约,制定基本与急迫的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2000年后是我国海洋法律领域的黄金阶段,出台了多部海洋法律法规,使我国现行海洋相关法律文件数量大幅增长。
我国己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领下,各个法律部门体系完整,法律层级明确。海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现存问题较多,如我国现有的海洋法相关法律规范中,层次不均,我国现行海洋行为准则由各种条例、办法和规章充斥,海洋基本法缺失,现实执法中,执法现状混乱,执法效率不高等较为严重,亟待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
(一)缺乏宪法明确承认
作为海岸线长达18000千米的海洋大国,并根据海洋法公约拥有12海里以内38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家,有一半以上海域都存在争议,在与我国存在海洋争端的国家都在不断制定完善本国海洋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宪法中却无一条文明确规定,海洋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十大大报告中对于海洋权益的维护要求我们从法律层面对海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不断我国现行海洋法律法规。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制定,但宪法138条法条中,只有第九条中等自然资源可以认为其中包含海洋资源,其他的法律条款与300多万平方千米的海域没有关系,导致我国海洋法律缺少国家根本大法的依据,所以海洋入宪的意义及其重大,只有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海洋权益,才能使社会重视海洋问题,国家海洋权益的更好维护才能成为可能,海洋法的入宪才能真正提升海洋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二)缺少海洋基本法
我国的刑事犯罪领域中有刑法典统领,民事法律领域中有民法典统领,但海洋法起步较晚,现存问题较多,海洋法领域没有一部基本法统领,我国现行的海洋法律杂而无章,各层次法律法规分配不均,法律间衔接不畅,管辖交叉重复,导致执法混乱,效率低下,这都是由于缺乏上位法,现行的海洋法律中,占大多数的是处于法律层级中三四层级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现在很多国家基本都已制定出台海洋基本法,如日本、加拿大、英国、美国等,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规。
(三)海洋法律衔接困难
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中,由于没有海洋基本法,单行法律法规较多,这一现状带来的问题是海洋法律之间的衔接出现空白,有的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重叠,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执法效率,由于各国立法部门的职能不同,制定的法律层级不同,制定出来的海洋法律法规效力不同。现存的某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直接由上位法照搬复制,作为自己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没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出现问题较多。
四、结语
海洋安全问题己成为中国不能再去回避的国家风险,中国的海洋安全觉醒意识较晚,但在今天海洋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和复杂的情况下,中国必须提高自己的海洋安全意识,提出自己的海洋战略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法律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更多的学者专家及司法实践者的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