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创造最终产品跟服务的价值总量方面,还是在利用外资以及出口创汇,或者是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中小企业都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种种困难,融资则是最为普遍的问题。
随着《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订,在法律上已经认可了多种的融资方式,尽管这些方式并不完备,但这些定型化的融资方式的推广和运用使得企业的融资渠道大为拓宽并且更为安全有效。这些法律制度或者融资方式往往为大企业所专用。在法律意义上,融资方式应该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主体,仅仅因为小企业和大企业自身条件的不同而难以平等适用,则会造成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性与企业融资难共存的悖论。悖论一方面表现在特定的融资方式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则是新的金融工具对于中小企业越来越难以具有可行性。
一、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
(一)债权融资方式障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然而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愿意接受大企业的浮动抵押而不愿接受那些中小企业提供的浮动抵押。虽然我国物权法允许设置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广泛,但对于风险管控严格的银行来说,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抵押难以为银行所接受。(2)权利质押。企业用于融资的财产不仅局限于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标的很广,为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但权利质押能否为银行所采用取决于一定的条件。例如,在是否接受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时,银行更加愿意选择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的大型企业,往往基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要求,将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排除在外。
(二)股权融资方式的适用障碍。股权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常见方式,使得资金的提供者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与企业共担风险。股权融资需要良好的资本进入流通和退出机制,对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中小企业往往规模小,但是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对资金的需求也比较大。我国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创业板要求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该二级市场上市融资,但是对于大量的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来说,资本的流通退出仍存在很大的困难。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一)完善证券市场相关立法。证券市场具有筹资、促进产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目前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不利于中小企业,首先表现在对证券市场融资的条件要求过高,草创阶段的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既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也无法发行公司债券,很难获得资金。所以在政策制定之时,应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可以借鉴美日等国家的做法,将将中小企业的上市门槛降低,并进行单独的场外市场交易。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我国居民具有较高的储蓄意愿,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然而基于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的考虑,对于民间资本的筹集和进入金融领域的途径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虽然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有着巨大的支撑作用,但仍然缺乏一个规范的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也缺乏对民间资本的系统的管理。所以我们应在加大对民间资本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使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增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直接通过政府的补贴或者税费减免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专项资金的支持得到了相应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因为税费的减免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间接地促进了就业的增加。因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活力,在整体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单个独立的企业往往也处于弱势。所以就要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层面对于企业进行适当的扶助,以实现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实质的、获取法律提供的融资方式上的平等。
三、结语
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面对的困难不仅仅来自法律的障碍,更多的是整体金融市场自身问题的另一种投影。所以解决融资问题不仅要从法律制度本身出发,也要从金融体系的改革出发,才能使得法律实施的效率基于现有的市场机制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对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制定和修改,也需要对于给于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或者税费减免的政策进行法制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落实法律制定的基本目标,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扫除法律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