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1997年3月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试行)》)进行了多次修订。并在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取代了《计税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旧对比
《计税办法(试行)》和新《计税办法》的施行对象都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后者在前者基础上对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较大修改。经反复比对,认为这两份文件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变化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税办法(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2000年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8年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65号文件),已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计税办法》实质上是将财税〔2008〕65号文件的修改正式写入《计税办法》。
(二)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变化
《计税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是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财税〔2000〕91号文件修改相关规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财税〔2000〕91号文件中已然用据实扣除替换了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财税〔2008〕65号文件中规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新《计税办法》沿用了财税〔2008〕65号文件对业务招待费支出的规定。
(三)取消申请审核,简化手续
《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都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新《计税办法》中极少见要求个体户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核的。可见新《计税办法》提供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个体户更多的自由。
(四)加大了对个体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计税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 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新《计税办法》将个体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五)鼓励个体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计税办法(试行)》对个体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但未涉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明确了税前扣除比例。个体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个体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 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明确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时的扣除比例
《计税办法(试行)》仅规定了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2000〕91号文件补充规定了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从《计税办法(试行)》到新《计税办法》的转变,更多的是致力于个体户与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趋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法人企业保持一致。二是做到了对原税收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给个体户更多的自由。
二、针对新《计税办法》对个体户经营提出相关建议
总得来说,由于个体户再财务核算上与法人企业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新《计税办法》将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与法人企业的所得额进行趋同化,有利于规范个体户的管理。新《计税办法》减轻了个体户的纳税负担更利于个体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必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体户可以充分利用新《计税办法》特点进行税务筹划,努力提升自身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可以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体户可以充分利用《计税办法》中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相关内容。因为在《计税办法》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前,有些地区对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不允许扣除。所以个体户可以先观察自身历年的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比a%。若a%小于等于40%,那么可以将个人、家庭生活费用转化为生产经营费用,使得在总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争取费用的税前扣除。
二是新《计税办法》加大了对个体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将个体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充分利用这条规定,将与研发有关的固定资产尽量做到税前一次扣除。
三是选择较为合理的、利于自身税务筹划的折旧方式,由于《计税办法》基本取消了申请审核步骤,简化手续。个体户拥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有利的折旧方式。利用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作用合理税筹。个体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两种折旧方式中选取一种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折旧。
四是个体户可以充分利用《计税办法》支持个体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为自己以及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来增加员工的福利,增加招聘、留用人才的吸引力。
三、后续政策展望
从我国对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税的政策方向:为个体户的发展提供税收上的相对公平。此次新《计税办法》减少了个体户的个税税基,新办法实施后个体户的税基与法人企业基本一致。
但是相比法人企业,个体户有其先天不足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导致了个体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多个方面难与企业媲美。由于我国对个体户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当个体户税前利润超过147500元时,其个体户经营所得额的平均税率将超过25%。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适时调整起征点。
就绝大多数个体户来说, 它们的研发创新能力较弱,虽然新《计税办法》鼓励研发创新,但是对多数个体户来说是无关痒痛的改变。所以在给予个体户不输于法人企业的税基方面的优惠之外,给予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个体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