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1。这些新业态的涌现,有的使交易更加复杂,如同一合同涉及多重交易安排,有的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形态以及提供的方式、周期等与传统模式差异较大。实践中,现行收入准则在处理这些交易时,在收入事项识别、收入价格分配、确认时点判断、会计政策选择和收入信息披露等方面会产生一些争议。
为了提高收入信息质量, 2 0 1 4 年5 月, 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 A S 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 A S B)联合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来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以下简称IFRS15)2。IFRS15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为了与国际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在2015年12月也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与IFRS15基本一致3。2016年4月底已完成征求意见,计划于2018年1月起实行。此次推出的新收入准则并非只是修订原准则的个别条款,而是在整体思路上有创新,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因而IFRS15甫一推出,各会计协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会计机构就呼吁公司提早准备并考虑更新相关信息处理的系统和流程。收入信息是监管公司财务报告时需要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新准则虽然通过提升收入确认的灵活性和增加强制披露内容来加强收入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但这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本文介绍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剖析其将对上市公司收入信息披露监管带来的挑战,并提出应对建议。
新收入准则4带来的核心变化
新的收入准则提供了一套框架,即五步法模型,将核心条款统一串联,分步阐述收入问题。五步法模型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步,识别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一个合同中可能涉及多重交易安排,公司须识别合同中每一个独立的履约义务,这一过程被称为收入的分拆或分解;第三步,以公司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确定合同的总体交易价格;第四步,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中;第五步,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除了在收入确认和计量规则上有变化外,新准则自身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包括列示收入的分解、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履约义务信息(包括完成履约义务时点以及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重大判断及其变化以及获取或履行合同成本所确认的资产信息。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公司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本文认为新收入准则带来的两大突出的变化,一是在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时,需充分考虑公司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二是公司对核心事项的重大判断和估计在新准则中被更为广泛地使用。
一、强调结合商业模式确定收入会计政策新收入准则更加强调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同类业务采用不同商业模式可能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也将产生差异。通过以下三个例子,具体说明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同一行业中不同盈利模式如何产生迥异的收入确认、计量和列示方法。
1. 不同的软件更新服务
软件开发行业在向客户转移软件许可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安装并进行不定期的软件更新以及技术支持。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合同中提供的多个商品或劳务中,最早提供的是软件,如果该软件在没有取得后续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能运行,那么可以认为该合同有四项履约义务:软件许可、安装服务、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相似的合同,但规定作为安装服务的一部分,将对软件进行实质性的定制以增加新的重要功能,使软件与客户使用的其他定制软件应用可以成功对接。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公司是把许可和定制安装服务整体作为投入以产生符合客户要求的合并产出。此外,这种安装服务将对软件做出重大修改和定制。在该合同范围内转移许可的承诺不能与定制安装服务单独区分开来。因此,该合同确定有三项履约义务:定制安装服务(包括软件许可)、软件更新以及技术支持。
2. 知识产权许可
娱乐和媒体行业向客户提供音乐和电影产品,其确认收入的时间取决于公司出售的是这些音像商品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权还是访问权。若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使用权在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上确认收入。若提供知识产权访问权,则是在一段时间内满足履约义务,因此,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具体是使用权还是访问权,需要公司重大判断,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
3. 经销商或分销商安排
零售行业通过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产品。在新收入准则下,何时确认收入取决于产品的控制权何时转移给客户。为此,公司需评估其与经销商的合同是否为寄售安排。在寄售安排中,控制权通常在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才转移,因而收入确认也发生在此时。这与现行准则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一致。但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与经销商的合同不是寄售式,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在销售给终端消费者之前已经发生转移,即便当时价格变动仍不完全确定,也可以根据预计有权收取对价的估计金额,同时考虑对可变对价的限制,在转移已承诺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果公司确定至少部分可变对价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是高度可能的,与现行准则相比,公司可能会更早确认收入。
二、公司需要应用大量主观估计
新准则需要公司做出更多的估计和判断,条款中出现了大量的预期、估计等字眼。下文列举新准则使用者最有可能需要进行重大判断和估计的五个环节。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公司需要评估一项约定是否满足新准则模型下的合同,尤其是一些非书面的合同。重大判断也应用于合同的修改。例如,公司将需要确定修改是否形成与客户订立的一项新合同,或作为现有合同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2. 识别各合同中的单独履约义务
公司需要评估约定的事实和情况,运用重大判断以确定将已承诺商品和劳务作为一项或多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进行处理。例如,向客户提供标准产品质保范围以外的额外质保服务,将被视作一项服务型质保并作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进行处理。服务型质保收入将递延至质保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公司在确定该质保合同是否提供服务型质保以及在确定此类收入确认时点这两方面运用更多的判断。
3. 确定交易价格
新准则要求公司随时捕捉对价的变化,在确定其预计有权获得金额时确认,每个资产负债日进行调整,收入变成了活的。新准则要求公司选择期望值方法或最有可能的金额方法估计交易价格内的可变对价。公司可自行决定哪一种方法更好,但所采用的方法在合同中的应用必须保持一致。一旦公司确定了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对可变对价的限制须应用于该估计金额。该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对收入的过度确认。公司应在确定重大收入转回是否为高度可能时做出判断,同时考虑后续收入转回的可能性以及量化金额。
4. 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单独履约义务
公司将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各项单独履约义务。在确定单独售价时,新准则规定公司必须使用可观察的信息,即公司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如果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那么公司须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计,如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利润法,或当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具有高度的可变性或不确定时采用余值法。
5. 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
现行准则规定涉及服务的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但却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判断特定项目是应被视为商品还是服务。而新准则描述了区分控制权在某一时点还是一段时间内被转移的方法。准则要求公司首先评估收入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若干特征,满足则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否则,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公司在应用这些标准判定时需要更多的判断。
新准则下收入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
基于上述核心变化,新收入准则对上市公司收入信息披露的监管带来以下挑战:
一、新收入准则增加了大量的公司估计内容,这可能会扩大公司进行盈余操控的空间比如当捆绑的多重交易被拆分确认收入,公司有很大主观判断来决定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如何分配对价。准则规定要按照可观察信息(即市场上单独出售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者合理估计方法(如经调整的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来确定,但实际应用起来存在操纵空间,当价格无法观察,或将商品或劳务作为奖励提供给客户以鼓励客户向卖方购买更多商品或劳务时,价格估计将会尤其困难。相似的情形还有对交易价格的确认,新准则规定交易价格是公司预计有权取得的对价,这其实也增加了不确定性。如可变对价(折扣、退款、信贷、激励措施等)的估计要使用概率加权期望值或最有可能取得的金额,还要估计未来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公司可能需要聘请专家来提高估计的准确性。而对于监管来讲,准则实施初期,可能会增加许多关注事项,监管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并且未来的监管重点可能不是按照规则条款严格审查公司是否按照某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更多让公司自行判断并监管公司能否提供足够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二、现有财务报告体系没有针对商业模式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和指引,间接增加了收入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从上文对新收入准则的分析可以看出,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在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环节均发挥重要的作用,相关商业模式的披露将有助于监管人员和投资者理解收入信息背后的含义,特别是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监管人员需要更多理解公司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以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选择的合理性。但目前国际和我国财报体系中没有涉及披露商业模式的专门指引,仅有一些宽泛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5中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的核心竞争力分析环节披露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在可能面对的风险中,披露业务模式风险。但是具体模式的含义指什么,披露哪些要素,怎么与收入等具体科目的信息披露相结合,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和指引,因此这些规定在执行层面没有强制力,有些甚至流于形式,无法产生及时、可比、有用的信息。投资者不能从信息披露中了解该类交易的风险及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有的公司因借壳上市、跨界定增等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仍沿袭以前年度的表述,而没有对新并购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描述。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信息披露的不足,可能会增加在新收入准则下对公司报告中收入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公司极有可能通过隐瞒商业模式信息等,操纵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三、对公司更新采集信息提出更高要求,将增加监管难度新准则不仅影响到财务系统,还将影响客户关系管理、销售及分销系统,还涉及到跨部门协作等问题。新收入准则第一步是识别合同,并且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对后续每个步骤都有重大影响,很多判断要基于合同条款。然而,在公司中,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主要是销售部门,他们在制定合同文本的时候,不一定会考虑到会计中收入确认的各项关键问题。此外,经营很多分部、很多不同产品线的公司可能会发现收集提供披露所需的数据更具有挑战性。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若做得不够到位,新收入准则实施过程中需要用到的信息就无法有效采集和披露,财务数据失真的风险将加大,也给收入信息披露监管带来困难。
建议
针对新收入准则运用中收入信息披露的监管可能面临的挑战,本文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完善收入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则,通过提高披露质量降低收入操纵空间
我国新收入准则目前还没有具体指南出台,且对于新增披露的要求也非常笼统。IFRS15历经几年的探索,对每一步骤中需要公司主观估计的内容尽可能地提供了判定方法指引和案例,并且还在不断修正中,这比现有准则有很大进步,但准则本身仍然是原则导向性的,当一些新商业模式产生时准则的应用也会需要大量职业判断。有关部门在制定收入披露规则时,可以根据监管实践和IFRS15最新的进展进一步细化相关披露要求。对可能存在操纵空间的地方,明确规定公司披露的要点和需要出示的证据,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交易可以增加额外的披露事项。
二、强化与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监管目前国际上不仅是新收入准则,其它一些准则(如IFRS9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也逐渐允许公司按照各自的商业模式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因此,未来商业模式信息将更具价值。
当前我国信息披露规定中,尚没有商业模式信息具体披露要求。从新收入准则的角度,可以考虑要求那些收入对商业模式较为敏感的行业或交易较为复杂的公司在合适位置详细披露商业模式或重点披露收入合同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和盈利模式,关键是要制定统一的披露框架,明确披露要素和方法。
此外,当商业模式信息将被作为重要的判断和估计标准时,监管部门需要督促公司披露的一致性,并建立事后审查机制,着重关注公司商业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在定期报告中有相关披露,并说明变化的必要性。
三、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更改流程和系统
如果新收入准则在2017年年报中应用,公司需要立刻行动起来,优化或更改流程及系统。准则实施前,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提示公司需要关注的环节及收集的信息,要求公司提早做出准备,如聘请顾问优化、更改流程。准则实施后,也可以通过总结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编制案例、开展培训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完成新收入准则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