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产生基础
( 一) 世界经济法产生的渊源
19 世纪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在他的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就指出,要想很好的处理好我们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就需要对社会中各种矛盾进行很好的分析和理解,但是我们应当理性的发现,如果我们过多的使用公法来调整经济那么私法则无法实现其自身的独有价值。因此,我们的社会组织一定要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上。所以说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在世界经济法学说领域做出了总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德国人终于使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的设想成为现实。从而使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的国家,从而使当代有关经济法的学说和概念得以产生。
( 二)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基础
我国的经济法,是在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得以产生,那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所以说建立和完善相关与经济体制相协调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然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却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提出和发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的特色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以最求全社会分配公平为目标。由于当时受我国所处的国内与国际的大环境影响,这一特殊情况就决定我国发展自己的市场经济不会有充足的时间以及获得其他国家的帮助,所以我国必须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要压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以说,这就给我国发展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经济法的取向价值
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经济学的作眼点和出发点,所以要正确的处理好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好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当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出现矛盾时,经济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而更好的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所以说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
( 一) 经济的自由和秩序
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和对立统一体,著名的经济法学者史际春先生在其著作中指出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
法所体现的是一定的社会秩序。所以说经济法所体现的是一定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世界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的程度,经济发展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经济发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显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只关注和考虑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整体利益,为所欲为,那么这样的自由发展显然是片面的。良好的秩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经济自由又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之所以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允许政府参与到经济的调控中来,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经济发展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从而能够进一步体现经济的自由。笔者认为良好有序的经济秩序对于保障经济自由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促进经济自由的实现。所以说当代经济法在经济秩序上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同时经济法在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统一性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综上所述,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但是二者之间除了统一以外有时也会产生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出现矛盾时要学会解决矛盾。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主张秩序高于自由还是主张自由高于秩序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前者是个人主义的体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后者以秩序为名损害了个体的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生机,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综上所说无论是,经济秩序还是经济自由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只有两者有机的相结合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更好的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二) 社会的效率与公平
经济法的效率问题首先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效率问题,所以说效率的价值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规范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较快地增长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效率和公平的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看来效率与公平应当属于不同范畴的问题,效率应当属于经济领域问题而公平应当属于道德领域问题,它们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而社会正义正是效率价值实现的保证,是社会效率的奋斗方向。事实证明,只有当人们日常的生活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时,人们才能主动、积极的去创造。我们不应当像早期资本主义那样只重视个人的经济效益,从而造成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均衡,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但也不能再像我国的早期那样,过分追求社会分配的均衡从而满足于吃大锅饭,造成经济停滞不前。这些都是我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所出现过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我们没有正确的处理好社会的效率和正义。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问题的独立法律部门,它在调整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上应尽量扩大二者之间的适应性,缩小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使经济法能够正确的处理好效率和正义的问题。
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现
( 一) 国家宏观调控中经济法价值的体现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活动的最为主要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受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所以说经济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经济和法律的双重问题,竟而经济法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追求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效益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所以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同时包含着许多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学家们也承认用效率来表示使价值的最大化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法作为价值的重要体现方式,应以弘扬公平、正义准则,所以经济法作为法的一部分也应当体现公平、正义无可厚非。而决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也认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原则应当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甚至有一些学者还认为这公平与效率同意原则应当是经济法的最为核心原则,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通过分析世界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经验,宏观调控的对象都是主要集中在商品物价、社会成员就业、以及本国经济增长等方面,它们都共同遵守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在经济活动中要实现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标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长以及国际收支平衡。但是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范围也并非不受限制在笔者看来应主要受限于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本国的经济计划,有关产业政策等。所以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 二) 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的价值体现
经济法的价值是通过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价值来表现出来的。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经济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对经济产生影响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世界经济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自由竞争的模式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看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要想很好的实现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在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才能实现。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是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同时还是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任何对竞争环境的破坏都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在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众多行为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破坏性和影响性最大。因此世界各国为了打击这两个行为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的竞争行为,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来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竟而保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这些用来调整垄断和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应当都属于市场规制法律规范的范畴,而且是市场规制法律法规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国家之所以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目的就在于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与稳定。然而竞争作为是市场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决定市场繁荣的重要因素。所以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当作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才能实现市场主体的地位的平等。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时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一国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就十分明显。虽然说我们经常会说自由与秩序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但是我们创立相关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二者达到和谐和统一。经济法作为一门社会法学,他既包含公法的内容也包含司法的内容,因此,公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始终成为其追求的目标。在保障经济自由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虽然民商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以经济法为主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的设立并不以创造和调节经济秩序为目的,而只有当市场环境受到破坏时,才能发挥其作用,从而保障市场的交易秩序。在笔者看来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良好的经济交易秩序又能够保障经济自由的实现,所以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的。对于当前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的我国而言,如何正确的处理好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