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称为经济法律制度还是经济部门法,历来都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考虑法规范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将其称之为经济法律制度。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为什么不能叫做经济部门法,其次需要说明为什么要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一、为什么不能够叫做经济部门法
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对于法体系的分类方法是: 法规法部门法域法体系。其分类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法规组成法部门,对不同的法部门按照国家同私人的关系和私人相互间的关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域,这两个法域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按法的所谓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法规作部门的、法域的划分; 以部门法为中心构建法的体系,是传统部门法理论的基本特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部门法理论中的法域和法部门的概念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恰恰就是部门法理论过时的体现,也暴露出了部门法理论的种种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适用现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异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说是法域的交错。在现今,国家参加经济过程,与一般经济活动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时,国家是立于准私人地位的国家,同时,公法不但保护公益,也要保护私益,如公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私法也要保护公益,如合同法中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调整手段也互有交错。甚至可以说,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错的法,经济法当然也不例外。这种法域层面的异化,导致了部门法理论的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从私人所有权出发来构建理论结构,已经不再适用于经济法。
其次,法部门的异化,即部门法的跨部门化,也可以说是法域交错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今的法律不再是同类法规范而是集合不同类的综合性法规范,这就产生了部门法的跨部门化。实际上,从划分法部门的标准,即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看,调整对象的构成是十分复杂的,至今认识未能统一,同时,也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全都采用同种的调整方法,也并没有一种调整方法,万能到可以调整构成一部法律的全部对象和社会关系。这可以说是传统法部门理论的过时,也可以说是传统部门法理论在诞生之初就埋下的漏洞。所以,根据划分法部门的标准,任何一部法律都难以被完全划分进去,经济法也一样。
综上,由于法域的交错和部门法的跨部门化,使得传统部门法理论暴露出种种漏洞。在部门法理论下,经济法分不出公、私,也划不进部门,这不是经济法的问题,而是部门法理论的过时和自身漏洞导致的,显然,这种理论已经不再适用于经济法。所以,也不能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之为经济部门法。
二、为什么要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针对传统部门法理论的体系结构: 法规法部门法域法体系中,法部门和法域概念暴露出来的漏洞,提出了法制度理论。法制度理论的思考路径是,从出问题的法域和法部门概念的下位概念法规范出发,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分解出同类法律规范,形成了跨部门法的规范群,这些规范群按照内在的逻辑关系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些规范群的逻辑连接点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产生不同的法制度,于是便产生国家法制度( 刑法、行政法等) 、社会法制度( 经济法、社会法) 和私人法制度( 民商法) 。所以,法制度理论的体系结构是: 法规范法制度法体系,这种法制度下的法规范,是跨越法部门、跨越公、私法域提取出来的保护同类法益的法规范。
基于此,法制度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同。所以,当高于私人利益的社会利益从国家利益中分化出来,并打破了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截然对立的二元结构,成为一种独立的且应切实保护的法益时,就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法益,这就是经济法律制度。换言之,将各种法律中,保护社会利益的法规范提取出来,经过系统化整理,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制度。具体说来,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利益,那么,根据划分法制度的标准来看,这些规范的总称,自然应该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综上,根据法制度理论,考虑法规范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之为经济法律制度。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