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进步,和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相关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出来,并且构成了各种观点、学说。不管是我国的法学界或者是经济学界均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展开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在长期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将效率与公平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结论进行普及和推广,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可。效率和公平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除了满足普通法价值的需求外,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相关观点分析
(一)社会公平论
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公平论即为主张社会公平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具体而言,公平正义作为国内社会所追求的根本价值,而经济法的根本特性即为社会性。所以说,公平必须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不少专家提出,中国经济早已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公平,而不是效率。一些专家认为,经济法包括各种各样的价值,例如:秩序、效率、自由和公平等等。在诸多价值之中,公平是其余价值的基础条件,也是根本价值。必须保证经济的公平性,才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长期发展。
(二)社会秩序论
这一论点提出秩序乃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通常情况下,秩序才是保障社会经济迅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基础。所以,秩序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提出这一论点的专家人士觉得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存在有国家干预,而这肯定会涉及国家政权,公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联系能否有机结合起来,便逐渐成为了经济法最为注重的话题之一。所以说,秩序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此外,将秩序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在某种意义上抹杀了公平效率的价值功效。缺乏公平与效率的人类社会,人民是没有安全及自由的,这样的秩序也不是我们需要的。
(三)社会整体效益论
这一观点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整体效益,绝非某个人、某一集体或者地域的效益。部分专家觉得经济法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根本价值取向有别于民商法学的根本属性。另外,很多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备鲜明的经济本位以及社会本位的法律特点。第一,将社会整体效益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犯了严重的逻辑失误。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于人类需求满足的积极影响,主要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但是,社会整体效益严格意义上归类于客观方面,若把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则在逻辑方面是无法说通的。第二,社会整体效益的定义并不清晰,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也是不够清楚的。所以,把其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不严谨的。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概论
顾名思义,这一论点把效率当做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效率优先论的出发点为市场失灵,提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经济效益,避免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或者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怎样进行干预。所以,效率因素才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然而,由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社会公平同样是法律的基本保障。经济法作为法体系当中的部门法,需要具备一般法律的共性,当然,社会公平也是不可或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论点仅仅关注效率和公平的对立性,却忽略了两者间的统一性,因此,此观点是不全面的。效率是市场经济必需的,而公平同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在构建和谐社会、奔向小康的整体环境下,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才能更加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
(五)和谐价值观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平、经济自由、社会效益以及经济秩序的有机统一。和谐价值观把一切法律价值有机结合在一起,令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具体针对性不足。因此,此观点并不是十分合理的。二、对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评析通过上述关于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研究结论或者观点不难发现,在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进行研究的环节中,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都会借助拆分的手段,片面地把某一经济分词孤立来看,并且以此来论证自身认为的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正确性。所以,不管是以上哪一种观点,均不够完善,都应当进行补充,具体评析如下:
(一)社会公平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难以充分展现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
我们都知道,公平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形态,在我们生存发展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中均存在对其的渴望,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由于它特有的属性令其具备更加明显的基本特征。但是,因国内公平涉及的领域太过宽泛,不仅是经济公平,中国的公平还体现于权利平等以及社会平等等一系列方面中,经济法的公平通常也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将社会大众集体利益的维护作为根本着眼点,所以,纯粹的把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不够全面、不够严谨科学的;另外,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是任何组织和部门共同寻求的目标,国内法律均依靠公平作为制定、执行的前提基础。所以说,公平不具有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所需要的唯一性和独特性特点,比如说:教育法同样追求以公平为前提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等。经济民主重点突出的是民主,主张政府在行使经济管控职能的过程中,尽量不去干预社会经济发展,而是尊重人们的核心地位,这仅仅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的具体方式,并非价值取向。
(二)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观点有待考究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在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产生发展的,并且是在历经多次实践最终被确定的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价值观,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而利益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的出现和发展具有明显的客观性特征,和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特征具有鲜明不同,首先,;两者在性质以及特点上就截然不同;其次,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范畴不清晰,存在大量不确定性的经济因素,并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依托个人利益这种构成基础的。所以说,个人经济利益包括在社会整体利益当中,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中怎样把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的区分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再加上社会整体利益的保证也仅仅是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可以将其和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混为一谈。
(三)单纯提倡效益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也是不够全面
在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最关键的作用就在于它很好地弥补了以往工商法中效益优先的缺陷性,进一步把保证社会经济公平、提升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实现了社会整体效益。所以,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一味主张社会经济效益,把经济效益的增强和实现经济公平分离开的论点是极为不合理的。除此之外,由现有经济法调整的状况来讲,经济管理关系已经渐渐成为经济法进行调整、优化的最关键部分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环节当中展现公平性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必须有效解决公平和效率两者的统一性问题。
(四)市场经济秩序下的经济自由仅为经济发展途径,并非价值取向
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针主要可以归结为,我们提倡在政府对国家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展现市场的自我协调能力, 并且在特定范围内实现经济的自由发展。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自由作为我国推行以市场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为推动国内外贸易的进展而实行的一种经济策略,所以其并非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把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是不正确的。
(五)把和谐当做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针对性不足
众所周知,和谐作为各个时代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均起到关键影响。但是,和谐的种类繁多,像社会和谐、生态平衡等等。经济法的和谐是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统一的角度出发的,具备明显的社会和谐特点,尽管和谐也是中国经济法寻求的价值取向之一,然而却并非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同样不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它的时代性特征也较为缺乏,所以说,把和谐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论点也是错误的。
三、公平和效率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经济法的整体价值当中,公平和效率毫无疑问是最为关键的两个价值取向,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之中,唯独经由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整体效率,更好地体现出社会公平,也能够确保经济的自由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若缺失了公平及效率中的任何一项,另外的一切价值均不会具有任何意义。
(一)从国内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来看,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满足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彻底消灭剥削,并且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性涵盖了公平与效率,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一定会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统一起来。
(二)从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来看,两者均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第一,公平和效率两者都是十分关键的,两者缺一不可,不具备效率的公平或者缺少公平的效率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甚至是有害处的。第二,公平和效率具有对立统一的基本特点。尽管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然而它们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尤其是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来讲更是如此。由于既然称之为社会整体效率,而非个人效率或者局部效率,那就一定会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第三,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平必须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也是如此。此外,从对经济法带来的根源考察当中,正是因为发生了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引发了社会不公平,也才促进了经济法的出现。所以说,由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看来,公平和效率两者均应当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结语
总之,即便中国经济法界对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论点,然而这些观点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当前,只有公平和效率才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才可以真正体现经济法的价值,更有效地保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