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法学指导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2019-02-03 15:03:09浏览:101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法学指导:唐明清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法学指导: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1)唐朝刑讯对两类人禁止:1,特权阶层2,老幼废疾

2)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翻异别勘制度:1,否认口供2,指定重审

4)明朝会审制度:

1,圆审(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朝审: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

3,大审:太监会审(五年)

5)清朝会审制度:

1,秋审:针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

2,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侯案件

3,热审: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上一篇:

21世纪民商事法律近期展望及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