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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1)唐朝刑讯对两类人禁止:1,特权阶层2,老幼废疾
2)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翻异别勘制度:1,否认口供2,指定重审
4)明朝会审制度:
1,圆审(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朝审: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
3,大审:太监会审(五年)
5)清朝会审制度:
1,秋审:针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
2,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侯案件
3,热审:京师的笞杖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