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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法性评判及其应对

2019-02-03 15:03:13浏览:47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下,世界各国关税逐步减低,进出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制等非关税措施也明显受到约束和限制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下,世界各国关税逐步减低,进出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制等非关税措施也明显受到约束和限制。而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各国均将其作为保护木国产业和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泉的双重属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壁垒(R arriers),英文指事物发展进程中的一种障碍,至于这个障碍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刻意人为的,需要另行界定。而中文壁垒含有一种贬义,通常指有意为之的意思。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理解上的偏颇,也可以称为技术性贸易措施。但是,只要有措施就会有限制,只要有限制就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在国际贸易中,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构为变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尽管都存有争议,而经世易组织调查审议后被确定为不符合WTO规则的很少,大多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符合WTO规则的。究其原因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木身具有双重属性,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往往混杂交织很难区分。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属性

主权国家毫无疑问有权采取措施对木国进出口贸易进行管制。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了,各国基于正当目标可以实施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第一,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目前执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绝大部分是作用于保{司火身安全和人体健康,以维护国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稳定。第二,维护国家安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基木安全利益。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可以帮助一国维护国家基木安全,促进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负面属性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考虑了各国在喜好、收入、地理状况和其他方面存在的合理差异的情况下,赋予各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木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很大的灵活性。这样一些发达国家以其经济、技术优势对某些贸易的产品制定和实施很高的技术标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外国相关产品的进入,以保护木国市场和相关产业。这样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变成了贸易保护手段之,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或障碍作用。

1.增加贸易成木,降低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口国制定不同于出口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由于技术法规是强制性遵守的,进口产品如果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将不能进入进口国市场。标准虽然是自愿遵守的,但是,如果进口产品不符合该国相关标准的规定,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要使进口产品合法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且在该国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出国生产商、出口商必须增加投资,使该产品符合进口国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而增加分摊到单位出口产品上的成木,削弱进口产品在进口市场的竞争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FCD)调研收集了大量的行业数据,分析得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成木约为企业生产成木的2% -10% 。

2.限制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发达国家在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具有优势,因而新技术、新标准大多是由发达国家制定和控制的。此外,产品检测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质量检测,需要进口国的检测部门具有一定的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发展中国家由于受标准、法规和检测技术的限制,很难适应国际贸易中的许多要求,出口商品品种局限于传统产品,商品结构很难改善。

二、技术性贸易壁泉属性的评判标准

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当属性与负面属性往往相互混杂,难以进行区分。有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合法形式出现,但木质上是为了行贸易保护之实,具有很强伪装性。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条文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法与否提供了判断依据。

(一)技术法规的评判标准

为确保技术法规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何成员领上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和其他任何国家相同产品的待遇。各成员方在执行技术法规时不应因原产地不同而对进口产品有所区别。不应给予进口产品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应基于相关的科学和技术信息,不以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方式制定和实施。

(二)技术标准的评判标准

为了协调各国在制定标准时尽量一致或者相似,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木协定附件三中的《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应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参加的或其境内有一个或者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

三、技术性贸易壁泉合法性评判及其我国的应对

1、依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行合法性评判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1款规定,在技术性法规与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从任何成员方境内进口的产品应给予优惠不得低于给予国产相同产品和产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产品的待遇。因此,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行双重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明显歧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否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是否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第二,是否违反了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2款规定,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超出了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

对影响我国出口的各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条文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区别对待合理解决。第一,正当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评判为正当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分析出口受限的根木原因可能是产品技术差距。如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农药残留问题,由于受我国农业经济条件限制,在农产品生产上广泛使用农药,以追求高产量和低成木,造成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

2、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技术法规、标准水平较低,检测手段相对落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出口产品受国外限制,另一方面也导致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危害国民的生命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我国需要根据WTO《技术性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完善技术法规体系。做好技术法规的制定、修改与清理工作。结合当前技术发展和国际市场情况,制定一些急需的技术法规及相关制度。对不需修改直接列入技术法规目录正式对外公布。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和经济发展要求或修订或废止。第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体系。首先,积极采纳推广国际标准,这些国际标准不仅包括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也应包括先进的国际管理标准和环保标准。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保护我国利益。其次,鼓励企业参与和修订国际标准。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又有我国特色的产业,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标准,条件成熟时推向国际标准。

参考文献

[1]蔼志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理解励工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柳笛.跨越绿色壁垒,提升竞争力.江苏检验检疫,2010年,第2期.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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