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全球化背景下,人口跨境流动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滇越边境地区也不例外,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的三非现象日益突出,其中以长期定居谋生为目的的跨境通婚最为普遍,这一现象在民族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视域引发广泛关注,学者们从族群关系、身份认同、法律、国家管理等方面探讨中越跨境婚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其中不乏颇有见地的论述。然而,现有以中越跨境通婚为名的研究,绝大多数是以中越边境广西段为研究样本做调查和分析,以滇越边境地区为研究对象的只占极少数,虽然整个中越边境地区的跨境通婚存在某些共性,但是因地缘、民族、经济状况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性,对滇越边境地区跨境通婚的研究,既是对现有中越跨境通婚研究的丰富,也具有对比和反思的参照价值。
一、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现状
边民,指的是生活在沿边境地区的人群,他们的身份特征是居住在沿边境一侧的国民。边民的概念界定对于滇越边民跨境通婚问题的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边民之间的通婚不同于其他跨国婚姻,通婚双方在地缘、语言、民族、风俗习惯乃至经济状况上存在相似性和联系性,很多都有亲友关系,了解彼此的家庭,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在婚后双方家庭会互相走亲访友,与近年媒体报道的有组织的越南新娘跨国通婚有着本质的不同,本文的探讨,仅厘定在边民通婚的范围内。值得指出的是,现有的边民跨境通婚基本上是仅存在事实婚姻状态而未经婚姻登记的非法婚姻状态,所以本文是在现象描述而非法律界定的意义上使用跨境通婚一词。
(一)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数量
滇越边境线长1407千米,跨越红河、文山、普洱三个地市级行政区域。根据红河州民政、边防部门调查统计的数据,截止2010年11月,入境与红河州边民通婚的越南籍人士共1075人,入境越南人几乎全部是妇女,婚后基本上都是在中国境内定居和谋生。文山州的情形也差不多,截止2012年7月,未依法登记而滞留境内与我国边民通婚的越南妇女达3251人,文山七县一市均有分布,其中尤以边三县人数众多一一马关1368人,麻栗坡1243人,富宁421人。普洱市中越边境线仅67公里,属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乡辖区,该地因大量种植橡胶、香蕉等经济作物,中国公民经济上普遍较为富裕,对结婚对象比较挑剔,加之该乡同时与老挝接壤,在中越战争期间又曾经作为战场,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当地仅有少量跨境通婚存在且大多数是与老挝籍边民通婚,笔者调查所遇仅有的3例跨境婚姻还都是缔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相对贫困的沿边村寨木噶村委会,则因为以河为界,两边又是大山,交通往来不便,所以也没有发现越南妇女入境通婚的情况。
仅从绝对人数和占地区人口的比重来看,入境通婚越南妇女的数量似乎并不大,然而考虑到滇越边境地区多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人口密度不高的贫困山区,仅一县之内就有达千余人的跨境通婚,还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从更小的边民社区来看,在有些紧邻国界线的村寨,跨境通婚人口的比例更为惊人,例如富宁县田蓬镇庙坝村委会打腮村,该村距离中越界碑仅1.5公里,距离越南河江省苗旺县龙兰社龙兰街仅3公里,村民共36户138人,男性84人,其中就有12人与入境越南妇女通婚,比例达14.3%。另一个同样紧邻边界线的村寨龙哈村委会牛棚村,距离界碑0.5公里,距离越方同文县同文社马路村、岩脚村约2公里,该村60户259人,男性164人,其中17人与越方入境妇女通婚,比例占10.4%a,周边其他村寨的情况与此相类,男性几乎每10人中,就有1人是跨境通婚,可以推断,如果仅统计适婚年龄的男性人口,那么跨境通婚人口的比重将更加惊人。
(二)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类型与特征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现有的滇越边民跨境通婚做如下分类:
1.族内婚与族际婚
依据通婚双方是否为同一民族,可以将跨境婚姻分为族内婚与族际婚。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多为同一民族的族内婚,在这一地区民族多为跨境而居,许多民族有族内通婚的传统,加上共同语言、服饰、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和亲友社交网络促成的交往,使得边境两边的同族男女更易达成族内跨境通婚,尤其在紧邻边界线的民族村寨,基本上都是族内婚。以对富宁县田蓬镇边境村寨的调查为例,在走访的48个村寨98户通婚家庭中,族际婚仅有8例(中国汉族与越南苗族通婚),其余家庭均为族内(苗族)婚,即使在汉族、苗族杂居的村子,也基本上是苗族族内跨境通婚。滇越边境地区为数极少的中国女子嫁入越南的情况,也是受族内婚习俗的影响,如红河州绿春县平河乡瑶族村寨上平河村和新寨村,遵循纯正瑶族传统的村民只与本民族通婚,因周边瑶族村子有限,所以位于越南境内的瑶族寨子被纳入通婚圈内,强大的民族因素使得这个地方出现了不同的通婚流向一一中国女子嫁入越方通婚(近十年来有十余例),调查中当地老人说:即使那边穷,我们的姑娘也愿意嫁过去,瑶家找瑶家,这是老祖宗的规矩。族际婚指的是通婚双方分属不同民族的跨境婚姻。受云南省内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特征的影响,同一地域内可能居住着多种不同的民族,国家教育的普及打破了不同民族之间交往的语言障碍,经济的发展也紧密了村寨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的族际交往为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奠定了基础。
2.同龄婚与差龄婚
根据通婚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可以将跨境通婚分为同龄婚与差龄婚。依据中国的习俗,以男大女4岁为较好的年龄差,在此范围内都可以视为年纪相仿的同龄婚。以此为基础,年龄差距在4一岁的婚姻被视为可接受的年龄差,超过8岁则可视为年龄差距较大的差龄婚了。根据笔者在滇越边境多地村寨调查掌握的情况,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大多数是同龄婚,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龄婚,且差龄婚分布与地理区位、民族和经济因素相关。族内婚基本上是同龄婚,地理区位接近的村寨相互间通婚也多是同龄婚,同龄婚考虑经济因素较少,相对比较有感情基础。差龄婚主要出现在异地、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和族际的跨境通婚,男方通常年龄较大且多为汉族,此类跨境婚以经济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基础,感情基础和婚姻的稳定性都比较差。
3.自成婚、介绍婚与拐卖婚
依据婚姻缔结的方式和过程不同,可以将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分为自成婚、介绍婚与拐卖婚。自成婚指通婚双方在日常交往中结识并经自由恋爱而结婚。这一类跨境通婚一般是发生在具有稳定社交网络的同一地域区间内,双方自小认识或者通过劳动、赶集、民族节日、亲朋宴请等方式结识并恋爱,多为族内婚、同龄婚。介绍婚指婚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而缔结婚姻的跨境通婚,介绍人为亲戚、朋友或外出务工结识的人,其与自成婚不同的地方在于双方并不是自己在社会交往中相识、相爱,而是经由介绍人的介绍才相互认识,与自成婚相比,介绍婚的双方不一定存在地缘上的联系和共同的亲友社交网络,通婚不再限于族内婚和同龄婚。介绍婚在跨境通婚中有很大比例,介绍人往往可以依照风俗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酬谢,但主要是礼节性的表达,与拐卖有着本质区别。拐卖婚指婚姻一方是以拐卖方式被骗入境与收买方结婚,但婚后因已生育子女、生活条件尚可等因素的考虑,接受该婚姻状态并安心生活的跨境通婚。拐卖婚主要出现在非边境地区的农村,在边民的跨境通婚中很少见。
4.地缘因素影响着跨境通婚
在边民这一特定人群的身份设定下来观察,地缘因素对跨境通婚的影响是决定性的。通常直接位于边境一线的村寨通婚多些,有出入境通道和边民互市点的地方通婚也较多,而乡镇政府驻地周边的村庄比其他更靠近边境的村庄通婚人数要少。交通条件也影响着跨境通婚,在道路条件恶劣,往来不便的地方,通婚人数较少,在江城县曲水乡的木噶、土卡河村,中越以河为界,且两边皆为大山,没有桥梁连通,在该紧邻界碑的村子里竟没有发现滇越跨境通婚家庭。
二、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
婚姻组建家庭,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边境沿线是国家领土内的特殊区域,边境的稳固关乎国家的安全,也关乎边民的民生,日益增多的非法跨境通婚,已经显现出对边境社区和边民生活的诸多影响。
(一)从国家视角看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
对影响的研究是中越边境跨境通婚问题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现有的研究多从国家的视角出发,来探讨这种跨境通婚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以下层面和角度:
1.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层面的影响
从国家管理和法治的层面来看,滇越边民非法跨境通婚的影响多是消极的,既妨碍国家行政管理事项的实施,危及国家政策在边境地区的顺利推行,又有违国家法律,损害法的权威。如有学者指出:(非法跨境通婚)势必引起边境地区未经政府认证而与越南公民通婚引起的黑人、黑户现象的增多,并进而给户籍登记、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社会救济、民政救助、医疗等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曰还有学者认为:边民涉外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淡化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川甚至有学者声称:(跨境通婚)严重危害中国边境城乡的社会治安。
2.社会融入和个人发展方面的影响
大量的越南妇女入境与我国边民通婚并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参与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并养育子女,势必会催生对户籍、土地和其它经济利益的诉求,对边境地区的社区生活产生一定影响。首先,影响着边境地区的社会管理。如有学者指出,(跨境通婚)不利于边境社会的管理,入境者无法通过户籍、身份证件等进行管理,不利于防范和应对某些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现有的以遣返为主的处置方式,又会影响边民家庭的稳定,引发我国边民的抵触情绪。曰其次,入境妇女及其子女在社区生活中面临着身份认同的挑战,有学者认为跨境婚姻所生子女存在着国家认同的断裂、政治认同的冷漠和法律认同的迷茫。有学者从入境通婚者作为无国籍女人的身份出发,探讨入境通婚妇女在国家身份认同、群体身份认同和自我身份认同上的危机。也有学者颇有见地地指出,跨境通婚家庭既不受制于国家认同,也不受制于民族认同,而是超越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社会认同。
对这些影响的研究引发了学界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跨境通婚问题的关注,然而,现有研究多立足国家、法律、社会等宏阔的视角,比较欠缺从作为具体个人的边民视角出发的研究,笔者认为,从边民的视角出发去认识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更是探寻问题解决之道必不可少的努力。
(二)从边民视角看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
边民是边地真正的主人,边地的稳定首先是边民民心的稳定,鉴于特殊的地理和政治区位,国家的治边之策不能够仅从国家的宏观视角出发而缺乏对边民需求和愿望的关注,否则要么导致为实施政策付出高昂成本,要么使得法律和政策在当地被架空,催生出许多游离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外的潜规则。后者正是目前滇越边民跨境通婚治理的现状。
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实际上即使在非常偏僻的边境山村,当地人也知道跨境通婚难以被国家承认和保护的现实,跨境通婚边民中不少人有过外出务工的经历,对国家法律有一定认知,加上当地干部的宣传,他们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与越南边民跨境通婚要完成合法登记,取得合法结婚证明很不现实,绝大多数都是非法同居的状态,入境通婚的配偶不能获得中国边民享有的权益。那么,为什么他们明知不被国家法律所保护仍然做此选择呢?其中有地缘、经济条件、人口比例、民族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一个在实际上发挥着重大影响力但是却往往被忽视的因素一一边民的生计问题,滇越边境沿线的自然状况比广西段边境要恶劣得多,山高谷深、交通不便,边民大多从事家庭式的农业生产,并且可用耕地数量少而且呈零星分布,只能以人力手工耕作为主,经济收益低,在此种生产方式下,家庭成为维系生计的关键,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协作直接决定着当地边民的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存。家庭在农业社会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单位,是生产劳动组织单位,是劳动产品分配和交换单位,又是消费单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经济基础的集中表现。在生产劳动和家庭生计中,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的生产合作必不可少,来自上辈的帮助或可在一定时期内应对需要,但并非长久之计,所以,女昏姻是当地生产方式条件下的必需选择,在不能找到中国妇女作为结婚对象时,只能从境外寻找,对于边民的生活实际来说,不结婚的风险远远高于非法婚姻的风险。
这一现实解释了边民为什么明知(跨境通婚)非法而为之,也由果及因地揭示了跨境通婚对边民生活的重要意义,边民婚姻的稳定进而影响着边境社区的稳定和发展,仅从违法性去评价边民跨境通婚的影响而无视现实的情况,不仅不能正确认识问题的根源所在,还可能导致应对方法上的错误,引发新的问题,例如多年来针对非法入境通婚者的强制遣返措施,就是一种仅从表象出发,简单粗暴的应对之策,结果不仅没有减少非法通婚,反而使这部分边民的生活陷入困难,引发反感和抵触,危及边境地区的稳定。
三、对策思考
对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现有研究的主要观点是修改法律,简化通婚手续,使之合法化,笔者认为,在现有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下,这一思路恐怕只会使边民一再遭遇障碍。婚姻成立只是由法律确认了婚姻关系,基于该婚姻关系,入境通婚的一方获得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和加入中国国籍的资格,入境一方要实际享有永久居留权或者获得中国国籍,还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一系列申请和审批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与法律规定的跨境通婚手续一样,远远超出滇越边境地区跨境通婚边民的智识和经济能力,甚至还要更困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籍法》的相关规定,此处略)。所以,解决跨境通婚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如何使该婚姻成立,而在于如何解决跨境通婚边民家庭生活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需求,在此基础上从国家治边的大局出发,构建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中越政府间的双边合作
造成当前滇越边境大量非法跨境通婚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滇越边境长达1407公里的边境线多为陆地边界,跨境通道数量众多,难以设置物理边界予以阻隔,边民往来方便而频繁,多是从就近的通道出入境,边防管理难度极大,加上边防管理部门人手、设备和技术上的限制,客观上难以做到完全堵截非法入境人口。越方对入境的监控极其严格,对出境的控制则相对松懈,导致越方人员可以方便地进入我国,非法务工、非法居留进而出现众多非法跨境婚姻。虽然现在滇越边境县基本上都与相应的越南地方政府建立了定期会商、会晤等机制,但尚未形成日常化的人口跨境流动管理的合作机制,反应滞后,难以起到遏制越方人口非法进入我国的效果,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充实信息沟通和双边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将对人口跨境流动的管理纳入双方的常规性协作中,从源头上减少今后越南妇女入境通婚的数量。
二是当前中国法律的规定与实践脱节,导致现存的跨境通婚难以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沦为非法的事实婚姻关系。《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是规制边民通婚的主要法律规范,依照该办法,边民跨境通婚需要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中国边民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毗邻国边民需要出具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上文件要求,对于中方来说可以很方便地出具,但对越方来说提供起来就很困难,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大多来自贫困闭塞的越北山区,文化程度较低,根本没有办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的可能,即便边境通行证也很难办到,笔者调查中曾访问几名来互市点的边民,他们表示都未持有通行证,也曾到当地公安屯办理,但去了数次也没办到,越南实行军管体制,公安屯作风霸道,腐败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状况都不是普通边民所能应对。至于要求提供的使领馆证明,对边民来说更为困难,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恐怕连县城都未到过,逞论到使领馆办理事务了。因此,现存数量较大的跨境通婚要获得解决,与越方的信息沟通和法律对接必不可少,中国政府应该在明确对中越跨境通婚基本原则态度的前提下,在充分了解越方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二)国家法框架下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权的可能变通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十分突出,虽然都为边民,生活的情境却可能千差万别,一部效力及于全国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难以应对所有边境地区的实际,所以需要在国家法框架内探寻应对地区差异性的方案,德宏州的尝试就是值得肯定的创新。2010年9月9日,德宏州公安局和民政局在征求外事、计生、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发布《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按照管理规定,与德宏州常住户籍人口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缅籍边民,应当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持该证可以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居住、经商、务工、通行,并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德宏州地方政府给予境外边民的各项权益,《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由中国籍申办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
德宏州的做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去制定解决跨境通婚问题的规定,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婚姻法》中都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发挥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优越性,虽然效力仅及于该自治州境内,但是对于跨境通婚家庭来说,已经足够,并且对限制入境通婚妇女弃婚迁徙起到了一定作用,更有利于边民的安居乐业。滇越边境跨境通婚的主要地区红河州、文山州也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完全可以借鉴德宏州的做法,在国家法的框架之内,构建对边民跨境通婚的管理机制。
家是国之基,国是家之本,对身处滇越边境的边民来说,家一一国不仅是一对概念上的联系,更是时时需要面对的生活实际,于艰难谋生的边民来说,对家的经营何尝不是对国(境)的守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