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战即战争双方以法律为武器,通过一定的法律方法与手段,为争取法理优势、赢得政治主动和军事胜利所进行的斗争行动。可以说法律战是一种新的特殊的作战样式,然而早在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法律战之道,操弄国际法,将赤裸裸的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一、与清签订《天津条约》,制造侵朝侵华战机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 《江华条约》) 、《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
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款: 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虽然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二、宣扬遵纪守法,证明其侵略的文明与合法
甲午战争是日本对中国发动的赤裸裸的侵略战争,但翻看西方当时的媒体报道及后来的史学论述,绝大多数对中国没有同情,而对日本侵略者做出了肯定。例如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 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 注: 旅顺大屠杀) ,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了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 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作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 1894 年8 月1 日,清政府颁发上谕对日本宣战,同一天,日本天皇也下诏对中国宣战。清政府的上谕中指责日本逾盟肇衅,中国忍无可忍才对日开战。而日本天皇的诏书中则称是中国首先破坏了和平,要求臣民全力对中国作战。当时称中日战争为文明与野蛮之间的战争的日本思想界泰斗福泽谕吉在一篇报纸文章中如此阐述本次战争的意义: 日本希望激励朝鲜改革自身以迈向文明。日本希望促进朝鲜的独立,并希望独立后的朝鲜能支援日本自身。然而,中国却反对这迈向文明的运动,并试图干涉它。而且中国还首先通过武力和公开敌意,表达出其反对日本的意愿。日本被迫对中国宣战。这就是这场战争的起因。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 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 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 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 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 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 ; 日本军队对受伤俘虏予以救护; 日本红十字会在战争期间以中立态度同时慷慨地救助中日两国的士兵; 日本军队有效地区分了军用和民用建筑物,并对后者予以保护等等。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日本军队在战争中是完全遵守国际法的。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日本军队违反战争法规的暴行不仅表现在大量杀害失去作战能力的清兵方面,而且更为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表现在残害中国无辜百姓方面。大量的调查材料证明,对于日本军队来说,抢劫已成为一种通病。日本兵贪婪成性,每到一村,逐户搜寻可抢之物,遇到店铺更是一扫而光。
三、进行国际法狡辩,成功危机公关
对于战争中日本粗暴违背国际法战争法的行为,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例如对于违背中立法的高升号事件和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都成功进行了危机公关,扭转了被动局势。
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了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拒绝随其航行的命令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总理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二十五日,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商船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消息传到英国,英国舆论哗然,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最终的事态发展却背离了大多数人的预料,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转败为胜,不久英国认定高升号的损失主要责任在中国。这一切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 《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 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做了深入的研究。从7 月27 日到8 月1 日,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日本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于8 月2日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 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四、签订《马关条约》,巩固扩大侵略成果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规定,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虽然中方试图利用国际法中一些所谓的合法的依据加以抗争,但是以失败告终。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可以说,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其入侵中国的法律工具。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哪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 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从史实上说,台湾及澎湖列岛确为日本通过《马关条约》明文割取,而钓鱼岛或是通过《马关条约》的含糊表述而窃取,或是通过日本单方面的内阁决议而窃取无论哪种理由,日本通过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的事实路人皆知。
五、几点启示
100 多年后的日本,和平主义衰退,军国主义还魂,曾经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钓鱼岛,成为当下日本战略实施的新着力点。围绕钓鱼岛争端,日本安倍政府一方面运用国际社会易接受的形式并以国际法做包装为其主张狡辩; 一方面煽动中国威胁论,进而为扩张军事实力找借口。对此,我们要以甲午战争为鉴,对以下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 一) 正确的国际法心态是法律战胜利的基础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 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屈,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反观日本,早在明治维新初期就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例如当时福泽谕吉就认为今日的世界尚非道理的世界,是武力之世界,数千万言的国际公法,可以用一声枪炮抹杀之。因而日本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当然,甲午战争时期,是殖民主义横行、弱肉强食的年代,当时的国际法有着浓厚的强权主义色彩,成为列强欺负弱小国家和民族的工具。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的国际社会,不再为少数强权国家把持,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国际法的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强权政治时有出现的情况下,贫穷和弱小国家在适用国际法时也常常受到不公正情形的困扰,这说明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和软弱性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在不断建设强大国家的同时,我们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的基础上,更善于运用这一武器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各种发展利益。
( 二) 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是法律战胜利的保障
甲午战争时期的日本对法律战的运用就已经非常娴熟,而且现代战争实践表明,法律战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作战样式,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软杀伤作用。因而我们要强化法律战意识,加强法律战训练,重视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海军部队尤其要加强海洋法、海战法等国际法知识的学习与研究,以便在海上涉法,特别是在涉外军事行动中掌握主动。但是一定要克服法律战无所不能的思想,任何一场战争都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战的作用虽大,但它必须与军事经济政治实力相结合才能发挥效能,法律战最终的目的和效果必须服从军事斗争的需要,它代替不了军事力量的对抗,也离不开一定军事实力的支撑。甲午战争中,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当前安倍政府正在一步步突破和平宪法的限制,扩充军事实力,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 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 三) 法理斗争与舆论宣传协同配合是法律战胜利的必要条件
甲午战争中的日本侵略者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离不开其成功的法律宣传战。当时日本同意大量国内记者和100 多名西方媒体记者随军采访,将其优待俘虏、体恤照顾当地老百姓等新闻策划传回国内及欧美各地,大力宣扬了其文明之师形象。同时,日本还竭尽全力贿赂拉拢西方媒体和国内外国际法专家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为日本军队的狡辩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对此,我们要认识到,法理论证一定要与舆论斗争一体实施,形成舆论合力,才能谋求法律战的整体优势。在东海和南海岛屿争端日益突出的当前,我们要灵活采用各种形式,整合国内外媒体,发动意见领袖,始终坚持以国际法为准绳,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在构建一系列法理证据链的基础上持续、广泛、深入地宣传我国在岛屿争端中不可争辩的主权,为赢得政治主动提供法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