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一直是各国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 主要用于提高一国产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各国都采取了多种贸易保护措施, 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形成了重大阻碍。1995 年WTO 成立以来,为保障贸易自由,WTO 部分成员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 目的不外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同时阻碍被调查国家的产业进步。在这一过程中, 我国一直非常被动地接受着国外的反补贴调查。2012 年11 月,欧盟对中国光伏电池正式实施反补贴调查;2013 年10 月,美国对中国味精实施反补贴调查。总之,近几年来,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和规模在不断上升。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进行了研究。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
反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发展,针对某些补贴行为采取的必要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调查是实施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实施主体是政府。补贴是指某国或某机构向本国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政策优惠,包括现金补助和其他政策优惠,目的是使获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WTO 反补贴贸易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将出口补贴和进口补贴纳入了禁止性补贴, 任何成员国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2)可诉补贴即黄灯补贴(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容易受到质疑的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 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国的补贴行为对其他成员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则受损的成员国可以据此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国提起申诉。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 阻碍其他区域的产品进口或出口; 补贴的结果造成产品价格具有明显的变化或导致销量发生明显变化; 补贴后国际市场份额显著增加。(3)不可诉补贴即绿色补贴。根据反补贴协议规定,不可诉补贴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补贴申诉,一般包含以下两种类型:非专项性补贴和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的环保性补贴。
反补贴调查范围非常广,它对一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近年来,虽然国际社会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不多见。黄东黎分析了美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和WTO 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并从多个视角出发研究了中国补贴政策与WTO 规则的相符性。甘瑛通过分析国际贸易中反补贴额问题,深入研究了我国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体系建设。总的来说,我国学术界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研究不够透彻, 尤其是针对我国产业发展的贸易保护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研究比较欠缺。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概况及其原因
(一)遭遇反补贴调查概况
自2006 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最大受害国。2009年,美国对我国发起377 调查10 起,涉案金额为45.44亿美元。2010 年, 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26起,涉案金额为8.50 亿美元。2012 年,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11 起,占美国总调查数量的37.90%。自2010 年起,欧盟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8 起,其中2013年3 起,涉案产品为光伏玻璃、长丝玻璃纤维和聚酯短纤。2014 年1 月16 日商务部发表的公告称,2013 年共有19 个国家对我国发起92 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同比增长17.9%。涉及国家包括欧盟、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泰国、墨西哥、阿根廷等。其中,反倾销调查71 起,反补贴调查14 起,保障措施7 起。中国成为连续18 年遭遇反倾销调查和连续8 年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反观2013 年,我国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11 起, 涉及进口产品6 种,发起反补贴调查1 起,涉及进口产品1 种。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产品征税税率一般在15%以上, 有的高达50%, 而我国针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产品征税税率一般在10%以下。如2014 年1 月20 日,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对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AEPolysilicon Corporation等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为2.1%。从表1 数据可以看出,2014 年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产品数量有增无减,展开调查的主体依然以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为主。
(二)频繁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第一,我国的补贴政策与WTO 基本宗旨存在直接矛盾。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补贴是平衡各个产业发展、引导产业结构按照规划运行的重要策略。一直以来,我国对农业、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了大量直接补贴,补贴的方式主要是财政贴息、税收优惠以及财政专项资金补贴。我国财政资金充足,补贴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各个区域、各个行业,且补贴数量非常大。因此,我国的政策性补贴特征非常明显, 绝大多数补贴属于可诉补贴范畴。在各种补贴政策推动下,我国的企业生产技术得到提升,企业产品价值得到一定补偿,从而使得企业产品市场价格相对较低, 企业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得到一定改善。但这种直接的专项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补贴方式与WTO 反补贴贸易协议不符。这是引起WTO 其他成员国不断对我国产品、行业和政府行为提出反补贴调查的直接原因。
第二,我国的补贴政策没有围绕WTO 自由贸易协议进行规划。近年来, 在各国反补贴调查的直接影响下,我国开始着力完善针对企业、产业的补贴政策,对企业、产业的补贴数量开始下降。但基于产业发展需要,我国不可能对企业、产业的所有补贴清零。目前,我国依然属于发展中国家, 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区域经济水平协调必须依托政府各种补贴政策推动才能实现。可以说,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 补贴政策依然是推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不可或缺的经济手段。从根本上说,我国经济政策不是补贴与不补贴的问题,而是如何协调补贴政策与WTO 反补贴贸易协议相匹配的问题。WTO 反补贴贸易协议并不杜绝补贴,而是反对直接的进出口补贴和针对企业、产业的专项补贴。此外,对经济环境的改善其实是对企业的间接补贴,但我国的政策过多专注于针对产业、企业的专项补贴、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等直接补贴,没有围绕WTO 自由贸易相关规定和协议设置补贴方式, 没有规避一些国际自由贸易的禁令。
第三,我国反补贴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没有及时根据WTO 自由贸易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从表1 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我国针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也进行了反补贴调查,但取得的成效不显著。美国反补贴的相关法律经过了多次修改,而我国反补贴相关法律经久不变,导致我国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非常被动。美国反补贴相关法律修改主要从各个国家的补贴方式着手,且修改的频率非常高。近年来,各国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对我国的企业、产业发展形成了重要影响,甚至对部分企业和产业形成压迫性影响。对此,我国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对照WTO 对外贸易相关法律与协议,深入研究国内外对外贸易补贴方式与特点,不断完善我国反补贴相关法律,切实保护国内企业、产业发展。
三、我国国际贸易补贴问题解决路径
(一)补贴政策的调整
1.从直接补贴改为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即各种专项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财政补贴方式。间接补贴是指政府没有直接对企业、产业给予政策优惠,但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即为了促进企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府从多个维度提供了间接补助。如改善企业交通基础设施,完善特定工业园物流条件,降低企业土地使用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 提高对企业的审批速度和监督水平等等。实际上,企业的许多社会生产成本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企业自己独立支付,如交通、通信、水利和电力等设施完善、人力资源培训等等。我国的政府服务发展滞后,限制了企业、产业发展,从这个角度看, 提升政府为企业的服务能力也是一种间接补贴,包括政府对各种产品的推广服务、咨询服务、人才服务等等。
2.从专项补贴改为技术等研究性补贴。我国每年都会将大量项目资金投入高校等研究机构, 应不断完善研发项目资金投入方式, 真正实现校企合作。WTO的限制性规定是: 政府补贴不得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 且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我国政府应严格区分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及项目支出,防止项目资金补贴范围扩大化。
(二)反补贴法律体系的完善
1.深入分析国外企业、产业补贴方式。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各国的反补贴法律, 充分熟悉和了解各国企业、产业的补贴方式。目前我国许多产品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基本能够与国外产品相媲美,但由于我国对企业产品的补贴水平远远低于各国对企业产品的补贴水平,严重限制了我国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2. 深入研究WTO 反补贴相关协议与规定。WTO反补贴相关协议与规定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律核心,是判决反补贴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根本依据。只有深入分析、充分掌握WTO 反补贴协议及其相关规定,才能有效提高我国应对各国反补贴调查的能力。
3.不断完善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深入研究WTO 反补贴相关协议与规定,同时不断熟悉和了解各国的补贴方式及其反补贴法律体系。其次,要根据我国企业、产业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完善我国的补贴方式、修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补贴方式还是反补贴法律,各国的情况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惟其如此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