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工作的进展
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是国际法中至少一个世纪以来没有得到解决的、不明确的领域。虽然国外有关这个问题的著作及论文较多,其在国际法学者之间也引起了广泛讨论,但国际法委员会并不认为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问题属于条约法的范畴,而应是国际法的两个分支条约法与战争法的交叉部分。受此观点的影响,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这个专题并未纳入条约法条款草案,所以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问题予以回避。
进入21 世纪以来,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问题再次浮现出来,并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0 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2 届会议决定将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纳入其长期工作方案。2004 年第56 届会议,国际法委员会决定将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作为工作项目,并任命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为此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2005 年在国际法委员会第57 届会议上,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了一份法律备忘录《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对实践和理论的审查》,该备忘录主要是对条约进行分类以明确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问题。同时他还提出了《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第一次报告》,该报告拟定了14 条条款草案并逐条进行了评论。次年在国际法委员会第58 届会议上,布朗利就第一次报告中所载的原始草案的前七条草案提出了第二次报告。而在2007 年的第59 届国际法委员会会议上,布朗利分别提出了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其中第四次报告是专门关于条约中止或终止的程序。
随后由于布朗利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而辞去特别报告员一职,由卢修斯卡弗利施接替其职位。2010 年国际法委员会第62 届会议,卡弗利施根据布朗利之前提出的四份报告提出了第一份报告,共12 条条款草案。而在2011 年第63 届会议上,卡弗利施提出了《关于就 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条款草案 向大会提交建议的说明》以及《关于条款草案第5 条和附件的说明》。此外,自2005 年第57 届会议伊始,国际法委员会几乎每年都会在其会议工作报告中为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单独列一个专题,可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虽然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草案还有诸多需要研讨、修改之处,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编纂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理论的评析
武装冲突是否对条约发生影响,怎样的影响,所影响的是一切条约还是部分条约,从古至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国家实践因为受这些学说的影响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的不一致。
( 一) 传统学说
传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战争使双方关系完全破裂,回到无秩序状态,所有条约都告无效,废除权来自战争的发生。就连古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是: 战争的爆发终止交战国之间在战前所缔结的条约,只有明确地为了战争而缔结的条约除外。①例如,1673 年,英格兰及苏格兰国王查理二世向荷兰宣布战争使《布里达条约》失效; 1801 年,斯托威尔大法官假定大不列颠同荷兰的战争使两国之间的条约废止; 西班牙政府1898 年宣布西班牙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战争使两国间的所有条约终止。
这种学说的存在有其现实基础,因为古代和近代的条约数量和种类极其有限,几乎都是双边的同盟条约、商务条约及和平条约,一旦缔约国间爆发战争,条约的基础即告丧失,条约被迫终止。此外,笔者认为,古代国家间的交往没有现在这么密切,各个国家都相对封闭,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性较低,利益交叉较少,就算废止条约也不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一旦战争爆发,交战国之间的所有条约就被废止。
该 学说虽操作起来简单易行,但一刀切地废止战前缔结的所有条约破坏了国家之间的稳定,也没有解决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条约关系问题。此外,传统观点多是从国家和国家的关系层面来考虑问题,但如今很多条约,不仅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国民的权利、利益的保护问题。③因而进入20 世纪后,这种学说逐渐受到质疑,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在北大西洋渔业仲裁案中即表示: 现代国际法认为,许多条约义务不会因战争而失效,最多是因战争而暂停实施。 这足以表明传统学说已不适应现代国际社会,且上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也表明,条约并非因为战争而自然终止。
( 二) 意图说
意图说主张,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应由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的意图来决定。该理论的早先支持者塞西尔赫斯特爵士主张,当缔约国的意思不明确时,应依条约的性质或从当时相关的情况来假定缔约国的意思。 此外,在两位特别报告员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几份报告中,意图说占据了上风。
显然意图标准可以适应不同的情况,避免一个僵化的标准而带来适用上的难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国家的意图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通常也难以揣测,如何确定国家在缔结条约时的意图,本身也比较模糊,因此会给规则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尽管赫斯特也提到,依据条约的性质或从当时相关的情况来假定缔约国的意图,那么从相关情况推断出来的意图就一定是缔约国的真实意图吗? 如果不是,缔约国的真实意图岂不是被忽略了,那么意图说也就偏离了其本意。假设缔约国的真实意图能够被推测出来,那如若某缔约方有多个意图时,该以哪个意图为准呢? 如若缔约各方的真实意图不完全一致,该以哪方的意图为准呢? 可见,意图说仍然不能解决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问题。
( 三) 兼容性标准说
兼容性标准说关注的重点是,条约同武装冲突中国家政策间的兼容性,如果条约的继续执行与国家政策相符,则条约继续有效,反之则应中止或终止。这一学说的出现是因为不少国际法学者认识到了意图说所存在的一些困难,如麦克道格尔认为: 假定条约拟定者对未来所有事件都有具体意图,而且这种意图以后能得到准确解释,这完全是异想天开。常设国际法院在1923 年温布尔顿号案中发表的反对意见也赞同兼容性标准说,安齐洛蒂和胡伯两位法官认为: 若一国国防或中立职责与贸易或通信等方面的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相抵触,缔约方的意图必定是视后者居较次要地位。
由于兼容性标准说主张武装冲突时期条约的效力由国家政策加以衡量,其可以充分体现国家间意志,因而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甚至国际国内部分实践也都予以证实。然而,国家的政策往往并非十分明朗,国家缔结的条约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国家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明确宣示自己的政策。同时,政策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国家可以随时更改其政策,这样便容易破坏条约的稳定性,不利于国家间的交往。另一方面,对兼容性学说而言,在衡量武装冲突中国家政策时可能需要对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加以考虑,也可能会考虑到当事国的意图,从而在事实上也偏向于了意图说。因而,兼容性学说也没有引起国际社会的共鸣。
三、武装冲突中条约的分类
武装冲突的爆发并不当然终止或中止当事方之间的条约,这一观点几乎得到所有国家、学者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的赞成。而关于武装冲突期间条约的效力问题,条约本身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武装冲突当事方间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这一点也非常明确。尽管如此,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仍然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鉴于其复杂性,很多学者都建议对条约采取分类的方法来解决武装冲突中条约效力问题。如朱文奇、李强在其《国际条约法》中将条约分为在武装冲突中适用可能性很大的条约、一般会被终止或废止的条约、不确定的情形等三大类。英国的霍尔、奥本海,美国的威尔逊、芬威克,法国的福齐夷等也都在其编写的教科书中对条约进行分类以探讨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此外,国际法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法律备忘录根据武装冲突期间条约适用的可能性将其分为四大类,而这四大类下面又有若干小类; 布朗利提交的的报告将条约分为11类,卡弗利施将条约分为13 类。虽然上述分类并非完全一样,但其都赞成通过分类来解决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问题。
然 而,笔者认为,将条约进行各种分类的意义并不大,对于真正解决武装冲突中条约的适用问题也没有很大的帮助。首先,将条约进行各种分类太过繁琐,我们不可能穷尽条约的所有分类,各种分类相互之间也会出现重叠的现象,况且并不是说每一个条约或者每一个条款只属于其中的某一类,它甚至可能属于多个分类或完全不属于任何一类。因此,对条约进行分类不具有操作性。其次,从编纂条文的角度看,若在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公约条文中将条约区分为各种分类,会使得条文变得冗长。最后,从国家实践角度来看,国家在订立条约的过程中也不可能将所有条约进行归类,国家也不会意识到要进行分类这个问题,并且国家不同,分类也就不同。此外,就算将条约划分成若干类别,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规则还是没有得到最终确定。
四 、结语
传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当事国之间的所有条约因武装冲突的爆发而自动废止,而20 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中国家的实践表明这一观点已过时,不再符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因而意图说和兼容性标准说应运而生。尽管如此,这两个学说仍然有其漏洞。由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不少学者建议将条约进行分类以解决该问题,但分类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因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需众多学者进行深入研究以为国家在武装冲突中条约的效力问题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