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现状
(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人道主义原则的理论简述
什么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至今在国际相关领域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既没有给一武装冲突的性质判定提供这一武装冲突属于国际型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证据,也没有一个准确清楚的定义。可以通过明白什么是国际性武装冲突,经过对照比较来反观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实就是国家之间的冲突,这不能排除一些民族解放运动,它们由于宗教信仰不同、民族差异而产生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也被认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
利用反向定义法不难得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具有以下特点:
1、这不是爆发于两个国家之间的、跨国境的,而是发生在国家境内的武装冲突;2、爆发冲突的对立两方不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而是当局政府的军事力量和反政府武装之间。因此我们也可称其为国内武装冲突。只要有武装冲突,人遭受侵害就不可避免。国际人道法在各种武装冲突中的体现就是在武装冲突中适用人道主义原则。
我认为国际人道法的的定义应该表述为:国际人道法是在协定和习惯的基础之上,对于无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或者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保护已经或可能为武装冲突所侵害的人员及财产的,为各缔约国一体遵行的国际法规则体系。各国当局政府及其武装部队概莫能外的的要遵守人道原则,就连反政府武装也不能够例外,即武装冲突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如此,人道法所有规则的适用与武装冲突的性质有关系。
(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原则的适用现状
按我们惯常的思维来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的主权原则,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内的所有冲突都是该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国家不得染指。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约束性规则,有的只是1949 年四个《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三条和1977 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三条,经常被称为小公约或公约中的公约。这是因为共同第三条是公约中唯一专门规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它为一国国内武装冲突各方提供了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行为规则。
1977 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对共同第三条的一个有力支撑。虽然说实体条款的数量只有15 条,但是我们不能逃避的一个现实就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完善尽管有很多助力的推进,它也在亦步亦趋的追赶着仍然逃脱不了不够足以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媲美的局面。比如说《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第13 条) ;明确规定了公约禁止的使普通民众处于饥饿状态的作战方法,规定了对平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第14 条);并禁止强迫平民迁移(第17 条)等等。
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维和部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实际落实中的欠缺
在传统文化中人道精神的潜移默化下,中国人民解放军铸就仁义之师、文明之师,威武之师。两军交战不斩来使、善待战俘、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思想自古相传,时至现代,我国在参与执行维和任务时,上述优良传统并未销声匿迹,而是更加真切的得以贯彻执行。
维和行动的定义是联合国为实现其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世界共同发展的伟大创举和重要手段。维和部队的主要任务是:(1)屏蔽武装冲突的两方。(2)镇压不稳定区域。(3)一些地方情况的监测。(4)人道主义援助的实施、维护。(5)报告状态区域、统计损失。由此可见维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武力,涉及到武力,就有人道主义原则的用武之地了。
根据上文提到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往往发生在国家的领土之内,所以当局政府不放手自己的控制权也情有可原,其实在实际中区分内部动乱和武装冲突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例如,国际社会在就1949 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进行商讨时,缅甸代表团就强烈反对将该条纳入《日内瓦公约》,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战争和武装冲突法都不能适用于反叛团体;许多国家担心这条规定会迫使国家给予叛乱和内乱以交战团体的法律地位,从而限制国家对这种叛乱进行镇压的合法主权。恰恰是因为人道原则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击波很大,否则当时许多国家就不会对主动提出将暴乱、紧张等状态从共同第三条所适用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剔除出去有任何异议。
(二)国际上对于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设在荷兰海牙亦称海牙国际法院。它依据《联合国宪章》和所附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 年4 月成立。当发生了武装冲突时国家常常否认其领土内部存在武装冲突,或直接用暴力机器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带来的负面效果,来规避共同第三条的适用。这样来看最大的漏洞便显而易见它缺乏惩罚监督机制。
正是因为没有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以及作出裁判的机构导致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原则并未正切落实,而更多地是被主权国家借由光明正大的借口而巧妙的避开了。尽管如此仍然有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个世纪90 年代,国际刑事法庭的迅速发展起到不容小觑的作用。国际刑事法庭中:
1.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庭在论证其管辖权时,没有判断武装冲突的性质这样的行为为后来法庭没有权利决定冲突的性质埋下隐患。而是主张规约中的第三条,对于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以及第五条中危害人类罪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性质的武装冲突,这无疑是一种遗憾。
2.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虽然说法庭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中有了些许进步,但是这种机制的缺点就是过分依赖于法庭,让人产生有了完美的追诉机制的错觉。综上所述,我们要正式现有的不足也不要肯定自己的进步,既不要妄自菲薄也不要妄自尊大,努力朝着国际刑事法庭的系统优化的方向努力。
三、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完善和建议
(一)面对此现状对国际上提出的建议
1.应与联合国与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合力推进。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人道主义原则,我们要依托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红十字在人们心中惯常的就是在战争中为受伤的人给予帮助的一个独立与交战双方的一方,因此它拥有绝对的公平性。事实上它不仅仅要对受难者不加以区分的给予帮助,更要为没有在战争中受伤的普通民众送去医疗物质。作者认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原则的适用比给受难者送去治疗更有效。在发生人为的灾难后,虽然说迅速救助是比较必要的事项,但是更为紧迫的是对于类似这样的人为灾难的事前防控工作和全程掌控工作。
2.与国内立法相连,发挥主权国家作用。不落实到国家内部即为经过转化在国家内实施遵行的任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是根本不会有任何意义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够独善其身,当然人道主义原则更加不能。为了催化人道原则的普及:其一就是对实际参与主体进行专门教育。因为毕竟实际参与战事进程的就是武装部队,对其人员进行人道主义宣传好比直击要塞,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二就是国家强制教育。这就是说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普及人道原则的教育,对普通民众之中建立起人道主义原则的意识;其三就是在社会上形成人道主义风气。使人道主义的概念潜移默化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二)对于我国在执行相关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启示
因为在现代总体和平局部动乱的国际社会背景下,武装冲突会逐渐减少,规模也在缩小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地位会更加突出,我军军事立法工作可依如下搭起架构。
第一,从根本大法入手。中国军队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应该以《宪法》、《国防法》等基础法律为依据,使我军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有法可依,以及使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功能。第二,我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种类的军事任务,制定单行法规条例。对于急迫建立的法律规范应该率先定理,逐步完善已经颁布的法规,加大研究起草的力度,保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质量。第三,层层推进的多样化军事任务综合法典的制定。完整统一的多样化军事任务法典的制定有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仅仅如此,还能够便于协调各法条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将来的修改和补充。当前我国应该致力于加快制定我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军演、反恐维稳、外层空间活动等领域的专门性质的法规和条例的步伐。按照以上举措我国军队既有有利于推进我国、我军各项事业建设的完善,更有利于明确军事命令、统一军事行动和实现军队法治化进程。
综上,是作者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原则的适用问题,总结了现有立法、部分实践,同时借鉴了国际上现有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的制度设计对我国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前景做了部分畅想。但我所设想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原则的适用仍然有些许纰漏,只有不断的与时俱进的探索及努力,才能解决问题使该制度能够在不远的将来落实。